井研縣鄉鎮企業管理局,是政府機構,職責是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它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井研縣鄉鎮企業管理局
- 地區:井研縣
- 性質:政府機構
- 職責: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它工作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發展鄉鎮企業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依法對全縣鄉鎮企業進行規劃、指導、監督、協調、服務。
(二)研究制定全縣鄉鎮企業發展戰略,編制全縣鄉鎮企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鄉(鎮)鄉鎮企業管理部門依法管理,依法行政。
(三)負責組織和指導全縣鄉鎮企業把二次創業發展的重點轉移到農產品加工經營上來,不斷培育和壯大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培育和壯大重點鄉鎮企業;指導鄉鎮企業調整最佳化產業結構、產品結構、組織結構和區域布局結構,促進鄉鎮企業建立現代企業管理制度。
(四)協同有關部門制訂農村富餘勞力向鄉鎮企業轉移的規劃並組織實施;引導鄉鎮企業依託小城鎮建設和工業小區集中連片發展。
(五)指導全縣鄉鎮企業的科技進步和技術創新工作,負責鄉鎮企業科技成果鑑定、推廣和套用;開展鄉鎮企業技術信息服務。
(六)指導全縣鄉鎮企業外事、外經、外貿工作,推進全縣鄉鎮企業外向型經濟發展、加強出口創匯和招商引資工作,促進鄉鎮企業與國際經濟技術的合作與交流;組織和引導全縣鄉鎮企業廣泛開展國內經濟技術合作,推動各種形式的橫向聯合。
(七)負責全縣鄉鎮企業計畫統計和財務會計工作,對鄉鎮企業經濟運行情況進行分析;指導鄉鎮企業資產評估和管理、內部審計和信息網路建設工作;負責發展鄉鎮企業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八)指導全縣鄉鎮企業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組織和指導全縣鄉鎮企業人才教育規劃、培訓和交流工作;負責鄉鎮企業系統專業技術職稱和職業技能的鑑定工作。
(九)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它工作。
內設機構
設3個職能股、室,即辦公室,計畫財務統計股,企業管理科技股。
(一)辦公室
協調處理局機關日常工作,起草重要報導,綜合性檔案;負責有關重要會議的組織工作和文秘、信息、機要、保密、保衛、信訪、檔案、目標管理、紀檢、監察、局機關行政後勤管理,負責局機關和下屬企業事業單位的政工、人事勞動工資,勞動保險、離退休管理工作;監督檢查全縣鄉鎮企業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發展鄉鎮企業的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的情況;負責指導全縣鄉鎮企業的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和宣傳工作。
(二)計畫財務統計股
負責貫徹落實《會計法》、《統計法》、《稅法》、《審計法》等法律法規,監督全縣鄉鎮企業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會計統計方針政策;負責編制全縣鄉鎮企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指導和管理全縣鄉鎮企業財務會計工作和計畫統計工作,建立科學的指標考核體系;負責編制,匯總和上報全縣鄉鎮企業月、季、年報表和統計報表;負責組織開展系統內部財統人員的業務培訓和上崗證的發放和管理工作;負責開展系統內部審計工作和資產評估工作;負責協調有關部門制訂農村富餘勞動力的轉移規劃;負責管理國家扶持鄉鎮企業發展的專項資金。
(三)企業管理科技股
負責貫徹執行《產品質量法》、《計量法》、《標準化法》等法律法規;負責縣鄉鎮企業科技進步,技術創新工作並編制科技發展年度和中長期發展規劃;負責全縣鄉鎮企業成果鑑定,推廣套用工作;負責組織編制鄉鎮企業職工教育培訓規劃;指導鄉鎮企業開展對內外經濟技術協作,外事、外經、外貿工作;擬定有關鄉鎮企業外向型經濟政策,指導鄉鎮企業出口創匯和招商引資工作;指導小城鎮和工業小區集中連片發展;組織協調鄉鎮企業“貿工農”基地的建設與管理;指導全縣鄉鎮企業中西合作工作;負責鄉鎮企業經濟技術開發項目的諮詢,論證及篩選等工作;組織和協調大專院校,科研院所及有關部門為鄉鎮企業提供技術信息服務;建立鄉鎮企業項目,技術信息庫;負責鄉鎮企業信息網路建設;開展鄉鎮企業技術信息服務,負責全縣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和重點鄉鎮企業的指導管理工作。
一、貫徹執行中央、自治區、地區、縣關於發展鄉鎮企業和民營經濟方針、政策和法規;對縣鄉鎮企業和民營經濟實施規劃、指導、管理、監督、協調和服務;按照市場需求和國家產業政策,合理調整產業結構和產品結構。
二、負責制定全縣鄉鎮企業、民營經濟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基本建設投資規劃、農村富餘勞動就業規劃。按照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將發展鄉鎮企業和民營經濟同農村小城鎮建設相結合,引導和促進鄉鎮企業、民營經濟適當集中發展,加快小城鎮建設步伐;負責全縣鄉鎮企業發展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建設基金的銜接、協調工作;審定篩選、評估申報鄉鎮企業、民營企業500萬元以上的各類建設項目;會同有關部門負責500萬元以下建設項目的審查、論證和萬元以下建設項目的審查、論證和立項工作。
三、負責全縣鄉鎮企業和民營經濟支柱產業的發展規劃;協調有關自然資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開發、利用。
四、按照《統計法》、《會計法》、《審計法》的規定,負責全縣鄉鎮企業和民營經濟的統計、財務和內部審計監督,知道鄉(鎮)經委的工作。
五、指導全縣鄉鎮企業和民營經濟系統職工的勞動、保險、教育、培訓人才交流和職業技能開發工作;在主管部門指導下負責組織實施全縣鄉鎮企業、民營企業專業技術人才人員職稱評申報工作。
六、指導鄉鎮企業和民營經濟懂得科技進步和技術改造,鼓勵企業積極採用先進技術、生產工藝和設備,為企業提供經濟、技術諮詢和信息服務。
七、鄉鎮企業和民營經濟產品質量標準工作進指導、監督和管理。
八、負責協調、指導鄉鎮企業、民營經濟的安全、衛生、消防和環境保護工作。
九、 全縣鄉鎮企業和民營企業中國有資產的管理、保值和增值工作。
十、辦理縣委、縣政府和州鄉鎮企業管理局交辦的其它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