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伍德企圖以自然數代替頂點數用數學歸納法來證明“五色定理”成立,那是不可能的。因為希伍德證明的數學命題是與頂點數 V (變數)有關的“五色定理。頂點數 V 是一個沒有規律的“變數”,它不具備像自然數一樣的遞推規律。所以與頂點數V(變數)有關的數學命題不可以歸納為兩個步驟來證明。因此“五色定理”不能對頂點數(變數)用數學歸納法來證明。
錯誤
希伍德對頂點數用數學歸納法來證明“五色定理”有以下幾個原則性的錯誤:
(1)在圖中各頂點不同,度數不同,因為度數是一個“變數”,所以各頂點也是“變數”,也就是說頂點數 V 是一個“變數”,而 n 是一個自然數。自然數 n 與頂點數 V 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不能混淆,因此自然數不能代替頂點數(變數)。而希伍德卻以自然數代替頂點數,不考慮頂點的度數是“變數”,混淆了“變數”與“自然數”的概念,從而犯下了基本概念的錯誤。
(2)數學歸納法兩個步驟的第一步是遞推的基礎;第二步是遞推的依據,兩者缺一不可。希伍德在證明“五色定理”的第二步驟中:(1)“設頂點數 V(變數)=k(迴避k N,k ≥6)時,‘五色定理’成立”是沒有根據的,(2)當頂點數 V=K+1(有意選用 V ≤ 5 度的頂點而迴避V≥6度的頂點)時,“五色定理”成立。所以 V ≤ 5 度的頂點可以遞推,而 V ≥ 6 度的頂點就不可以遞推。因為 V>=6 度的頂點與 V ≤5 度的頂點的度數範圍不同,它們遞推的依據也不同,所以第二步就不是V ≥ 6 度的頂點的遞推依據,V ≥ 6 度的頂點就沒有遞推依據,無法遞推,“五色定理” 就無法成立。如圖 10:第二步中,當頂點數 V=K+1(V ≤ 5 度)時“五色定理”成立。但當 V = K + 2(V=7 度)時,它與頂點 V ≤ 5 度的度數範圍不同,所以第二步不是它的遞推依據,它就沒有遞推依據,它無法遞推,“五色定理”無法成立。因此希伍德在證明“五色定理” 的第二步驟中,因沒有考慮 V ≥ 6 度的頂點(變數)沒有遞推依據就無法遞推,而使“五色定理” 無法成立。這在邏輯推理上犯了不足為據的錯誤。圖10
(3)過程中:(1)根據數學歸納法的理論,希伍德提出對頂點數用數學歸納法來證明“五色定理”成立,就必須滿足圖中的每一個頂點(變數)“五色定理”都成立。(2)而希伍德只用 V ≤ 5度的頂點,作為第 K+1 個頂點來證明“五色定理”成立,而沒有證明圖中 V≥ 6 度的頂點“五色定理”成立,就宣告成功。可看出(1 )和(2)相互矛盾。這種企圖以 V ≤ 5 度的頂點代表所有度數的頂點,在邏輯推理上犯了“以偏概全”、“以局代整”的錯誤。根據數學歸納法只能用來證明與自然數有關的數學命題,它不能用來證明與自然數無關的數學命題。而希伍德卻提出對頂點數(變數),套用數學歸納法的格式來證明與自然數無關的數學命題“五色定理”,這種證明的方法,是完全錯誤的。希伍德證明的“五色定理” 根本站不住腳。根據推翻的定義:根本否定已有(希伍德證明了“五色定理”)的說法,當然希伍德的“五色定理”也就被推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