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峰土家族自治縣無公害農產品條例

《五峰土家族自治縣無公害農產品條例》是五峰土家族自治縣人大常委會頒布的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五峰土家族自治縣無公害農產品條例
  • 頒布時間:2007年05月15日
  • 實施時間:2007年08月01日
  • 頒布單位:五峰土家族自治縣人大常委會
引言,具體內容,

引言

由五峰土家族自治縣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於2007年1月12日通過,並經湖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於2007年3月29日審議批准。五峰土家族自治縣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於2007年5月15日決定,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現予公布。
五峰土家族自治縣人大常委會
2007年5月15日

具體內容

(2007年1月12日五峰土家族自治縣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2007年3月29日湖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維護公眾健康,提高自治縣農產品的市場競爭力,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縣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無公害農產品,是指產地環境、生產過程和產品質量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及規範的要求,經認證合格獲得認證證書並允許使用無公害農產品標誌的未加工或初加工農產品。
第三條 在自治縣境內從事無公害農產品的生產經營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支持無公害農產品的生產經營,鼓勵無公害農產品生產經營企業、農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和個人建設無公害農產品基地,開發具有地方民族特色的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創造優質品牌。
第五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設立無公害農產品發展專項資金用於無公害農產品生產的、培訓和推廣、質量檢測、監督管理等工作。
無公害農產品發展專項資金按照當年一般預算收入的1%納入財政預算,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用款計畫,經自治縣人民政府審批後執行,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對該項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
第六條 自治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自治縣無公害農產品生產經營的監督管理和技術培訓、指導以及市場信息服務工作。
自治縣衛生、環保、質量技術監督、工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無公害農產品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 自治縣、鄉(鎮)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區域的無公害農產品發展規劃。
自治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自治縣無公害農產品生產、科研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自治縣相關部門應按照無公害農產品發展規劃,優先安排無公害農產品建設項目。
第八條 自治縣鼓勵境內的農產品生產經營企業、農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相關行業協會及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和產品認證。
自治縣各鄉(鎮)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農產品產地環境狀況,對符合無公害農產品產地條件的,組織申請本區域的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
第九條 無公害農產品的生產管理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自治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規定,制定主導產業無公害農產品的生產技術操作規程,並組織實施。
自治縣無公害農產品生產經營企業、農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相關行業協會及個人應當嚴格執行無公害農產品的質量標準和生產技術操作規程。
第十條 自治縣建立健全農業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從事無公害農產品生產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嚴格按照規定使用農業投入品,禁止使用禁用、淘汰的農業投入品。
在自治縣境內從事農藥、農作物種子種苗、肥料、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農業投入品生產經營的,必須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依法取得生產或經營許可。
自治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肥料等農業投入品進行監督檢查,並公布檢查結果。每年公布推薦使用、禁止使用的農業投入品目錄。
第十一條 自治縣、鄉(鎮)人民政府鼓勵無公害農產品生產者施用有機肥料,推廣沼氣綜合利用及生態栽培模式等實用技術,推廣農作物病蟲害綜合防治技術。動植物優良品種的選育、更新和推廣應當符合無公害農產品標準。
第十二條 自治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無公害農產品信息收集、整理和發布制度,及時向無公害農產品生產經營者提供市場信息等服務。
第十三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設立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通道,保障無公害農產品的運輸安全和暢通。
禁止向無公害農產品生產經營者收取法定項目以外的費用。
自治縣境內的農產品批發市場應當建立無公害農產品專營區。
第十四條 自治縣境內獲得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產品認證證書的生產經營企業、農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及個人,銷售無公害農產品時應當進行包裝並附加無公害農產品標誌。
禁止偽造、冒用、轉讓、買賣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證書、產品認證證書和標誌。
第十五條 無公害農產品生產經營企業、農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以及無公害農產品專營區應當建立檢驗機構對農產品的質量安全狀況進行檢測或者委託農產品安全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第十六條 自治縣建立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監督網路。自治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農產品市場進行抽檢,並向社會公布檢測結果;對抽檢不合格的農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對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無公害農產品依法處理。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
自治縣依法設立動植物檢疫站(點),對農產品實施檢疫。
第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二款規定,未經許可擅自生產經營農業投入品的,處2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銷售的農產品未按照規定進行包裝、標識的,由自治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由自治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 獲得無公害農產品認證並加貼標誌的產品,經檢查、監測、鑑定,不符合無公害農產品質量標準要求的,由自治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責令停止使用無公害農產品標誌,由認證機構暫停或者撤銷認證證書。
第二十條 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偽造檢測結果的,由自治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檢測資格;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 對自治縣無公害農產品產地環境造成污染,依照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 自治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無公害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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