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峰土家族自治縣林業局

為貫徹執行中央、省、市、縣有關森林資源保護和國土綠化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組織擬訂林業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五峰土家族自治縣林業局
  • 地點:五峰土家族自治縣
  • 屬性:非盈利
  • 性質:政府機構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二)負責全縣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監督管理。研究和擬訂全縣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並組織、監督實施。承擔林業生態文明建設的有關工作。組織、指導、監督林業重點工程建設。
(三)組織、協調、指導和實施全縣造林綠化工作。組織、指導各類公益林、商品林和林木種苗、中藥材及花卉的培育和管理。組織、指導植樹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負責全縣天然林資源的保護管理和退耕還林工作。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和全縣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工作。指導林業綜合開發和低產林改造。組織協調有關國際荒漠化公約的履約工作。承擔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承擔縣綠化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四)承擔森林資源保護髮展監督管理的責任。組織、指導全縣森林資源的管理。組織開展全縣森林資源、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濕地和荒漠化的調查、動態監測和統計,審核並監督森林資源的使用。組織編制全縣森林採伐限額,經申報批准後監督執行。監督檢查林木的憑證採伐、運輸。指導林地、林權管理,組織實施林權登記、發證工作。擬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指導實施,依法承擔林地徵用、占用的初審工作。
(五)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縣濕地保護工作。擬訂全縣性、區域性濕地保護規劃及有關縣級標準和規定。組織實施建立全縣濕地保護區、濕地公園等保護管理工作。監督濕地的合理利用,組織、協調有關國際濕地公約的履約工作。
(六)組織、指導全縣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依法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全縣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監督管理野生動植物進出境。承擔瀕危物種進出境和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珍稀樹種、珍稀野生植物及其產品出境的審核、申報工作。
(七)負責林業自然保護區(小區)的監督管理。在國家、省、市、縣自然保護區(小區)區劃、規劃原則的指導下,依法指導森林、濕地、荒漠化和陸生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小區)的建設和管理。監督管理林業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保護。組織協調有關國際公約的履約工作。按分工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有關工作。承擔進入自然保護區(小區)緩衝區開展教學科研、進入自然保護區(小區)實驗區參觀旅遊申報和審批的職責。
(八)承擔推進林業改革,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責任。在國家、省、市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場等重大林業改革意見指導下,擬訂縣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場等重大林業改革意見並指導監督實施。擬訂林業發展、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指導、監督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和林權流轉,指導林權糾紛調處和林地承包契約糾紛仲裁。指導全縣國有林場、國有苗圃、森林公園、集體林場、及基層林業工作機構的建設和管理。
(九)管理和監督各產業對森林、濕地、荒漠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開發利用。制定林業資源最佳化配置政策。指導赴境外森林資源開發的有關工作。
(十)承擔縣森林防火指揮部的日常工作。承擔林業行政執法監管的責任。監督管理全縣森林公安工作,指導、協調查處破壞森林資源和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重大違法案件。組織、指導全縣林業有害生物的防治、檢疫工作。
(十一)研究提出林業產業經營方針政策、實施規劃,編制林業及其生態建設年度生產計畫,參與擬訂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財政、金融、價格、貿易等經濟調節政策,組織、指導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生態補償制度的建立和實施。編制部門預算並組織實施,管理監督全縣林業資金,管理全縣林業國有資產,負責提出林業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申報、審核林業建設項目,承辦林業招商引資工作,指導管理全縣林業基本建設。
(十二)組織指導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科技、教育、外事和引進、利用外資工作,負責組織、指導全縣林業隊伍的建設。制定全縣林業科技發展規劃,組織科技項目攻關和科技成果的推廣套用,統籌規劃全縣林業專業人才培訓。
(十三)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林業局設4個職能股室。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運轉工作,負責機關後勤保障工作;擬訂和監督執行局機關的各項議事規則和工作制度;負責文電、會議、機要、檔案、信息、宣傳、電子政務、保密等機關日常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的老幹部、黨群、幹部人事、機構編制、職稱和勞動工資工作;組織、指導、管理全縣林業教育、林業人才培訓、人才引進和林業隊伍建設的有關工作;指導全縣林業安全生產、生態文明和生態文化建設工作;組織林業政策調查研究,負責起草林業規範性檔案和重要報告、綜合性材料。
(二)發展規劃與資金管理股
負責全縣林業資金的籌集、使用、監督、管理;審核重點林業建設項目,指導監督管理林業基本建設,實施林業重點項目建設資金專人、專帳、專項資金報帳運行;研究提出林業發展的經濟調節意見;組織、指導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生態補償制度建立和實施;編制和組織實施部門預算,嚴格預算管理;提出縣林業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建議;監管國有林業資產以及局機關、所屬單位資產;承辦局機關財務工作;負責全縣林業財務審計、統計信息、物價工作。
(三)造林綠化管理股(掛林業產業股牌子)
研究提出全縣林業中長期發展和林業產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提出林業產業化經營方面的政策措施,指導林業產業結構調整;編制林業及其生態建設年度生產計畫,提出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綜合性建議;承擔全縣種苗、造林、營林質量管理,組織、指導和管理全民義務植樹、城鄉綠化工作、森林培育經營、林業生態工程、各類公益林建設、商品林基地和林業產業基地建設、中藥材、林木種苗等方面的工作;組織、指導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荒漠化、林業碳匯等方面的工作;負責林業項目的建設與管理,承擔林業建設和林業產業項目的材料編制組織、申報爭取和實施工作;組織、協調防治荒漠化有關國際公約的履約工作;指導全縣國有林場、森林公園建設與森林旅遊管理及林場多種經營等產業發展;提出、擬訂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措施並組織實施;指導林業綜合開發;承辦林業系統的涉外和林業招商引資工作;組織、開展和指導林業科研項目的申報和攻關及技術推廣與林業專業技術人員培訓工作;參與履行國際植物新品種公約、生物安全議定書;承擔縣綠化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四)森林資源管理股(掛野生動植物保護管理股牌子)
組織、指導全縣森林資源管理,組織開展全縣森林資源調查、動態監測與評價;擬訂森林資源可持續發展的政策措施和技術規程,編制全縣森林採伐限額;審核並監督森林資源的使用情況;承擔林地林權的有關管理工作;監督林地徵用、占用和林地開發利用工作,承辦對依法應由國家、省、市、縣批准的林地徵用、占用的初審工作;組織有關森林採伐和林地徵用、占用項目的評審、申報和管理工作;監督管理全縣林木憑證採伐、運輸;承擔組織指導林業改革和發展工作;指導、監督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方針政策的落實;組織擬訂林業發展、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並指導實施;指導農村林地林木承包經營、流轉及林權管理;監督並指導林權糾紛調處和林地承包契約糾紛仲裁;查處林業行政案件;承辦相關的林業行政訴訟、行政複議、聽證、行政許可工作;監督林業行政執法工作,協調行政執法中的重大問題。
貫徹執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與管理的政策、法規;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和全縣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工作;監督管理全縣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及其專用標識、疫源疫病監測;組織、指導全縣森林病蟲害和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和預測預報;組織和監督、指導全縣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及合理開發利用;在國家、省、市、縣自然保護區的區劃、規劃原則指導下,組織、指導森林、陸生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小區)的有關管理工作;承辦生物多樣性保護及其履約的有關工作;負責縣內瀕危物種進出境和國家保護的陸生野生動植物、珍稀樹種、珍稀野生植物及其產品出境的審核、申報工作;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縣濕地保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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