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系刑法中犯罪的一種。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在公共場所互相毆打,使公眾感到驚恐或害怕的行為。雙方互相鬥毆,無需事先有所安排或使用足以致命的武器,只需有互相鬥毆的事實就構成本罪。毆打兩人中如有一人為自衛而鬥毆則不構成犯罪。互毆還必須是在公共場所,有旁觀者在場,並使旁觀者感到驚恐,雙方如無實際互毆行為,只有辱罵性的和威脅性的言詞,不構成犯罪。互毆罪不同於騷動罪。如果人們無意識地聚集在一起,後來偶然在他們之間發生了爭論,然後發生互毆,只構成騷動罪。互毆罪在習慣法上屬輕罪,刑罰為罰金和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