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土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修改《互助土族自治縣森林管護條例》的決定

1997年11月26日互助土族自治縣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1998年4月3日青海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互助土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修改《互助土族自治縣森林管護條例》的決定
  • 頒布單位:互助土族自治縣人大
  • 頒布時間:1998.04.03
  • 實施時間:1998.04.03
互助土族自治縣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決定對《互助土族自治縣森林管護條例》有關條款作如下修改:
一、第九條修改為:"生產建設應當不占或少占林地,必須占用或徵用林地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林地占用或徵用手續,並向林地經營單位交付有關費用"。
二、第二十一條修改為:“盜伐濫伐森林或其他林木,情節輕微的,按以下規定處罰:
……”。
三、第二十二條修改為:"對盜伐濫伐國有、集體和個人林木的行政處罰,由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罰款全部上繳縣財政,收取的林木賠償費支付給林木經營單位或個人"。
本決定報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施行。
《互助土族自治縣森林管護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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