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保

互保即相互保險,是一種對某種風險具有同一保障要求的個人或團體,採取合作互助的組織形式,滿足所有成員對保險保障需求的保險形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互保
  • 特點:具有共同要求和面臨同樣風險
  • 性質:自願組織
  • 形式:預交風險損失補償分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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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保介紹

企業互保

企業互保指一些具有共同要求和面臨同樣風險的企業自願組織起來,是預交風險損失補償分攤金的一種保險形式。是一種對付風險的方法,相對於企業購買商業保險來說,互保的成本更低。
互保本身是對企業的一種保障方式,所以企業互保加擔保單位擔保是疊加擔保模式。

船東互保

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是所有漁船船東面臨的風險,這一風險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往往是個別船東無法承受的。因此漁船船東需要組織起來,將個別船東無法承受的大的經濟損失,轉化為許許多多能夠承受的小的支出(互保費)。由大家共同來承受,做到“一人保大家,大家保一人”,這就是漁船船東相互保險。 船東互保是一項具有悠久歷史的國際慣例,在英國、日本、韓國和台灣、香港等許多國家和地區都有類似的組織。1984年,經國務院批准、民政部註冊登記,交通部成立了我國第一個船東互保協會,20年來的實踐證明,船東互保工作有效地保障了我國航行事業的順利發展,彌補了商業保險的不足。

中國船東互保協會

中國船東互保協會(簡稱中船保),是經中國政府批准的船東互相保險的組織,於一九八四年一月
一日在北京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頒布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中國船東互保協會作為全國性社會團體在中華人共和國民政部註冊登記,依法享有社團法人資格,接受交通部的業務指導和民政部的監督管理。本協會旨在維護與保障其會員的信譽與利益,並為之提供各項專業性保賠業務與補償服務。

中國漁業互保協會

中國漁業互保協會(原中國漁船船東互保協會)是由農業部主管、民政部批准的,全國範圍內廣大漁民以及其他從事漁業生產經營或為漁業生產經營服務的單位和個人自願組成,實行互助保險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於1994年7月成立,總部設在北京,是第一家全國性農業互助合作保險組織。
中國漁業互保協會自成立以來,始終堅持“服務漁業”的宗旨,漁業互助保險工作取得快速發展,尤其是2008年中央財政出資1000萬元啟動漁業互助保險保費補貼項目,極大地調動了廣大漁民民眾參保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取得了“中央一小步,全國一大步”的顯著成效。19年來,全行業累計承保漁民754萬人(次),承保漁船51萬艘(次),提供風險保障7394億元,總計為9000餘名死亡(失蹤)漁民、近7萬名受傷漁民以及6萬多艘全損或部分損失的漁船支付經濟補償金19.3億元,對保障漁區社會穩定、提高漁業防災抗災能力、幫助漁民民眾及時恢復生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中國漁業互保協會將在2012年中央一號檔案提出的 “扶持發展漁業互助保險”的政策指引和《農業保險條例》的法律框架下,堅持"農業部主導、漁民互助、財政補貼、協會運作"的運作模式,力爭通過不斷地理論研究和紮實工作,為建設現代漁業、平安漁業、和諧漁業做出新的更大的貢獻!

東南互保運動

東南互保指中國清朝末年八國聯軍之役期間,中國南方各省違背中央政府的命令,拒不同外國開戰的事件。
1900年6月,英美帝國主義與清南方各省督撫達成“東南互保”協定。義和團運動興起後,英國深恐波及屬其勢力範圍的長江流域,便策動兩江總督劉坤一、湖廣總督張之洞等與列強合作,經買辦官僚盛宣懷從中牽線策劃,由上海道余聯元出面,與各國駐滬領事商定《東南保護約款》和《保護上海城廂內外章程》,規定上海租界歸各國共同保護,長江及蘇杭內地均歸各省督撫保護。清室向十一國宣戰後,劉坤一、張之洞、李鴻章和閩浙總督許應、四川總督奎俊、山東巡撫袁世凱,即和各參戰國達成協定,稱東南互保。他們稱皇室詔令是義和團脅持下的“矯詔、亂命”,在東南各省違抗支持義和團的命令。
東南互保運動,保護了河北山東以外的地區避免於義和團與八國聯軍戰亂的波及;同時亦使地方的政治與軍事權力進一步擴張,中央的權威大為下降。之後1911年辛亥革命各省在武昌起義後相繼宣告獨立,與地方勢力崛起、中央權力式微關係密切。而中華民國成立後北洋軍閥及各地方長期割據,則是源自強勢人物袁世凱去世後,中央權力出現真空、各地派系擁兵自重,與東南互保並無直接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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