貫徹執行國家及省、市有關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及《江西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並組織落實;協同有關部門制定貫徹落實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綜合治理的具體辦法,並指導、監督實施。
(一)貫徹執行國家及省、市有關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及《江西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並組織落實;協同有關部門制定貫徹落實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綜合治理的具體辦法,並指導、監督實施。
(二)根據市下達的人口控制目標,編制人口與計畫生育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草案,制定全縣計畫生育事業發展計畫草案;負責計畫生育統計工作,組織實施計畫生育抽樣調查,參與全縣人口統計數據的分析研究。
(三)制定人口與計畫生育宣傳教育工作規劃,組織開展全民人口與計畫生育宣傳教育工作。
(四)制定並組織實施計畫生育科學研究規劃;對人口與計畫生育重大問題進行綜合性、前瞻性研究。
(五)負責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工作的綜合管理。指導計畫生育服務網路建設、管理和業務工作;圍繞生育、節育、不育制定生殖保健服務的規劃與規範;協同衛生部門共同做好提高出生人口素質工作;對計畫生育技術和藥具的發放進行指導和監督。
(六)編報國家和省、市、縣財政撥付的計畫生育事業經費與基本建設支出的預、決算草案及計畫生育藥具分配計畫;管理直屬事業單位財務和國有資產。
(七)制定全縣計畫生育系統幹部隊伍建設和教育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
(八)負責對基層計生網路進行管理、指導、監督,協助有關部門建立利益導向機制,做好計畫生育“三結合”及計畫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指導有關人口與計畫生育社會團體的工作。
(九)負責流動人口及全縣的計畫生育管理工作。
(十)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