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吉科,男,漢族,籍貫、出生地山東煙臺,1976年8月生,2001年7月參加工作,1998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2023年10月被開除黨籍)。大學學歷,山東農業大學林學專業畢業。曾任貴州省畢節市科學技術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2023年10月,于吉科涉嫌受賄罪,被開除黨籍和公職。11月,貴州檢察機關依法對於吉科涉嫌受賄案提起公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于吉科
- 性別:男
- 民族:漢族
- 籍貫:山東煙臺
- 出生日期:1976年8月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決定逮捕,依法雙開,提起公訴,公開通報,
人物履歷
1997.09——2001.07 山東農業大學林學專業
2001.07——2002.12 山東省萊陽市呂格莊鎮政府團委副書記
2002.12——2005.12 山東省萊陽市呂格莊鎮政府黨委組織委員
2005.12——2010.04 山東省萊陽市羊郡鎮政府黨委委員、副鎮長
2010.04——2011.12 山東省萊陽市羊郡鎮政府黨委委員、紀委書記
2011.12——2012.08 山東省萊陽市照旺莊鎮政府黨委專職副書記
2012.08——2016.05 貴州省赫章縣平山鄉黨委書記
2016.05——2016.10 貴州省赫章縣人民政府副縣長
2016.10——2017.12 貴州省赫章縣委常委
2017.12——2021.05 貴州省赫章縣委常委、河鎮鄉黨委書記
2021.05——2021.07 貴州省赫章縣委常委
2021.07—— 貴州省畢節市科學技術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人物事件
決定逮捕
2023年10月,畢節市科學技術局原黨組成員、副局長於吉科(副縣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由畢節市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畢節市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威寧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威寧縣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於吉科作出逮捕決定。
依法雙開
2023年10月,經中共畢節市委批准,畢節市紀委監委對畢節市科學技術局黨組成員、副局長於吉科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于吉科身為黨員領導幹部,背棄初心使命,喪失理想信念,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在工作中存在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問題;違背組織原則,不如實報告個人去向和有關事項;違反廉潔自律規定,借用管理服務對象錢款;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不良影響;生活作風腐化;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在工程項目推進、工程款撥付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于吉科嚴重違反黨的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畢節市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畢節市委批准,決定給予于吉科開除黨籍處分;由畢節市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提起公訴
2023年11月,貴州省畢節市科學技術局原黨組成員、副局長於吉科(副縣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畢節市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威寧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向威寧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于吉科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威寧縣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于吉科利用先後擔任赫章縣平山鄉黨委書記,赫章縣政府副縣長,赫章縣委常委、赫章縣河鎮鄉黨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公開通報
2023年12月19日,貴州省紀委通報6起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典型問題,其中有畢節市科學技術局原黨組成員、副局長於吉科搞形式主義、官僚主義,重複安排實施綠化工程問題。2017年3月,于吉科擔任赫章縣委常委、河鎮鄉黨委書記期間,在組織實施河鎮鄉2017年退耕還林、荒山綠化工程項目過程中,認為將沿途的山地都實施綠化會得到領導的肯定,在明知部分土地已經種植紅豆杉的情況下,仍重複安排種植北海道黃楊1386畝,造成國家資金浪費。于吉科還存在其他嚴重違紀違法問題,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涉嫌犯罪問題被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