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等甲級病殘,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病殘等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腦、脊髓疾病或手術後遺症致一肢癱瘓,或兩肢以上功能嚴重障礙,或智力嚴重障礙;(2)一側肺全切或兩側肺各切除一葉伴有呼吸功能不全;(3)肝硬化伴有少量腹水長期不消退,或反覆出現消化道出血,行門靜脈高壓症分流術; (4)各種心臟病或心臟手術後,心功能失調達三級,經長期治療不能緩解;(5)一側腎臟切除兼有對側腎功能損害,雙側腎臟疾患致腎功能不全,尿素氮25%毫克以上,酚紅排泄試驗兩小時共排出低於30%;(6)胃全切除,或切除二分之一以上;(7)肝切除二分之一; (8)眼疾患致雙目視力均在0.06以下,且不能恢復和矯正;(9)其他疾患造成類似上述情況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