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種差別

二種差別是佛學術語, 因明用語。指有法差別和法差別。所謂差別系指言陳與意許不完全一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二種差別
  • 屬性:佛學術語, 因明用語
  • 特點:言陳與意許不完全一致
  • 包括:法差別  有法差別
佛學術語, 因明用語。指有法差別和法差別。所謂差別系指言陳與意許不完全一致。差別發生於前陳(主詞)者,稱有法差別;發生於後陳(述詞)者,稱法差別。設例如下:有鬼論者相信人死後有肉體與靈魂遺存,其靈魂稱為鬼,生活於冥間。無鬼論者則以為人死後僅有肉體遺留。有鬼論者對無鬼論者立宗(命題)時,若用到‘鬼’字,即為自有他無體,宗依不極成,宗體無從成立,又不甘加簡別語‘我許’,改成自比量,以減低比量之力,而故意含混其詞,用敵者(問難者)所能許(同意)之詞‘死後所遺’來代替敵者所不能許之‘鬼’,欺矇敵者,以避免宗依不極成之過失。立者(立論者)所用之‘死後所遺’一詞,即含二種差別:一鬼,二屍。前者為敵者所不許,卻為立者立宗時意中所專指,因明稱之為‘樂許’。後者為敵者所許,雖亦為立者所許,然卻非立宗時所樂許。此處所云之差別,即指‘死後所遺’一詞所影射之‘鬼’。綜上所述,即知差別乃立者用一極成之名詞,遮掩其意義上之不極成,以陳述立者所樂許,而敵者所不許之事物。[因明大疏蠡測、因明入正理論悟他門淺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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