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明、清承前代制度,各縣置縣丞,別稱二公。與主簿輔佐知縣,分掌糧馬、稅收、戶籍、巡捕等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二公
- 拼音:èr gōng
- 注音:ㄦˋ ㄍㄨㄙ
- 出處:《儒林外史》
簡介,詳情,
簡介
èr gōng ㄦˋ ㄍㄨㄙ 二公
指府和縣的副職。《儒林外史》第二三回:“適才我站在門口,遇見敝縣的二公。”參見“ 二太爺 ”。
詳情
始置於戰國,為縣令之佐官。秦漢相沿。典文書及倉獄,為縣令之輔佐,歷代所置略同。惟晉及南朝宋無(宋只設建康獄丞)。丞之官秩,漢為二百石至四百石,清為正八品。縣丞是中國古代地方職官名。在縣裡地位一般僅次於縣令(或縣長),漢時每縣各置丞一人,以輔佐令長,主要職責是文書、倉庫等的管理。後代雖有變革,如宋代曾一度廢除,或以主簿兼任,但歷代大多設定此一官員(一或二人),迄於清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