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後從犯,“事前從犯”的對稱。是指學理上按共同故意形成的時間為標準來劃分的一種從犯形式。在他人實施犯罪以後協助其實施窩藏、銷贓、湮滅罪證等行為的共犯。但是,主觀主義共同犯罪理論中的行為共同說認為,事後的藏匿犯人、湮滅罪證等行為,雖能使犯罪結果鞏固,但對犯罪的完成沒有任何影響,根本談不上共同行為,因此不承認事後共犯。中國刑法規定,窩藏或者包庇犯罪分子的,只有事前通謀的,才以共同犯罪論處。事前無通謀的,不能以共同犯罪論處,只能單獨構成窩藏菲、包庇罪,或者構成窩贓罪、銷贓罪等。
英美等國家過去習慣法上關於共同犯罪人的類型之一。明知他人實施了犯罪,而隱匿或幫助其脫逃,以使其逃避刑事制裁的人。但隨著重罪與輕罪界限的廢除,英美等國已不再劃分事前從犯和事後從犯,一般只劃分主犯與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