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師法五十頌屬於佛學,原著者馬鳴菩薩。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事師法五十頌
- 原著者:馬鳴菩薩
- 類型:事師法
- 屬性:佛學
事師法五十頌
事師法五十頌
原著者馬鳴菩薩。解釋如下:
第一條,十方世界中三世一切佛
恆於灌頂師三時伸禮奉
解釋:
弟子要一日三時(日初、日中、日落),禮拜上師,憶念上師。如同三時拜佛一般的恭敬。
第二條,起最上恭敬合掌以持花
散彼曼荼羅頭面接足禮
解釋:
對壇城獻花,對上師恭敬的行五體投地的大禮。
第三條,彼師或在家及新受具戒
置經像於前則息諸疑謗
解釋:
上師不管是在家或出家,或剛受具足戒,祗要在佛像前,經前,都要恭敬,不得有懷疑及毀謗的惡念頭。
第四條,若出家弟子常淨心承事
已坐當起迎唯除於敬禮
解釋:
對上師淨心承事,懂得讓座之禮。
第五條,彼師及弟子當互審其器
若不先觀察同得越法罪
解釋:
拜師前要先觀察老師,是不可承師,老師也要注意這位弟子可教導否,不則,同樣犯了不如法的過失,都是輕忽罪。
第六條,若忿恚無慈貪愛多輕浮
傲慢自誇矜抉擇不應依
解釋:
容易發脾氣,無慈悲心,貪心愛虛榮,傲慢自我誇張,這樣的老師,不應去皈依,所以要皈依先看清楚老師的習性。
第七條,具戒忍悲智尊重無諂曲
了秘密儀范博閒諸論議
解釋:
有大慈悲的,有大智慧的,守住戒律的,自我尊重,不諂不曲,通一切法的,才是好的上師,所以擇師時就必須注意了。
第八條,善達真言相曼荼羅事業
契證十真如諸根悉清淨
解釋:
一切法通達,親證十地菩薩之果位,六根清淨,沒有煩惱,才是好上師也。
第九條,若彼求法者於師生輕毀
則謗諸如來常得諸苦惱
解釋:
求法的弟子,不可毀訪上師,罵上師如同罵佛,一定很苦惱。
第十條,由增上愚痴而獲於現報
為惡曜執持重病相纏縛
解釋:
毀謗上師,是很愚痴的,很快得到報應,天上惡神入其心,必得重病,不得解脫。
第十一條,王法所逼切及毒蛇傷螫
冤賊水火難非人得其便
解釋:
毀謗上師,必犯王法,被毒物所傷,水災火災盜賊均至,一切惡鬼神常給災難。
第十二條,彼頻那夜迦常作諸障礙
從此而命終即墮於惡趣
解釋:
毀謗上師,自有惡神來賜災難,死後入三惡道,即地獄、餓鬼、畜生。
第十三條,勿令阿闍梨少分生煩惱
無智相違背定入阿鼻獄
解釋:
弟子承事上師,勿令上師有一點煩惱,若違上師意旨,背叛上師,入阿鼻地獄。
第十四條,受種種極苦說之深可怖
由謗阿闍梨於中常止住
解釋:
阿鼻地獄是最苦的地獄,由於毀謗上師,就如此恐怖,痛苦無盡。
第十五條,彼阿闍梨者弘持正法藏
是故當一心輒莫生輕慢
解釋:
弘持正法的上師,弟子要一心承事,若有輕慢心,就犯以上重罪。
第十六條,常於阿闍梨承事而供養
發生尊重心則蠲除障惱
解釋:
盡心供養上師,尊重上師,由於上師加持,始可滅障礙、煩惱。
第十七條,又復於師所樂行於喜舍
不吝於己身何況於財物
解釋:
自己生命都可犧牲,何況財物,喜歡施捨的人有福報。
第十八條,勤修無量劫難證如來果
今於一生中阿闍梨賜予
解釋:
修行人若未逢上師,無法修持成佛,所以上師傳法,修持成佛,功德由上師所賜。
第十九條,普護其深誓供養諸如來
恭敬阿闍梨等同一切佛
解釋:
奉事上師,是自己初入門的誓願,同供養佛一樣重要。
第二十條,微細所愛物特諸最上珍
求無盡菩提誠心悉奉獻
解釋:
上師是一體三寶,用最好的東西承事,有無量無邊功德。
第二十一條,施佛阿闍梨 念念常增長 是最勝福田 速得菩提果
解釋:
供養上師,供養佛,是最勝福田,很快得證菩提果。
第二十二條,如是求法者具戒忍功德
不虛誑於師當獲金剛智
解釋:
對上師很誠意的敬奉,有忍耐性,不虛假的,一定可得如來金剛的智慧。
第二十三條,若足踏師影獲罪如破塔
於床坐資具騎驀罪過是
解釋:
不得足踏上師的影子,不得坐上師的床,不得用其常用之器具,這都有罪。
第二十四條,若師所教誨歡喜當聽受
自己或不能則善言啟白
解釋:
歡喜接受上師的教誨,若辦不到,可婉轉將情形表達。
第二十五條,由依止師故所作皆成就
現樂及生天何敢違其命
解釋:
由於上師傳法,弟子才能成就一切法,上師是無上福田,弟子勿違其命令。
第二十六條,師財如己命師愛敬若師
師眷如己親敬奉母疏怠
解釋:
替上師守財,如同己命,不得浪費。恭敬上師所恭敬的人,恭敬上師之眷屬,不得怠慢。
第二十七條,不應於師前覆頂及乘御
翹足手扠腰安然而坐臥
解釋:
在上師面前,儀表要端莊,像惡形惡狀的動物,翹腳或手扠腰的動作均不可。
第二十八條,或事緣令坐勿舒於雙足
常具諸威儀師起速當起
解釋:
威儀是佛弟子應有的,坐時雙足勿圖舒服而伸,上師一起立,馬上要跟著起立。
第二十九條,若於經行處不應隨舉步
端謹立於傍無棄於涕唾
解釋:
上師必經之路,宜在旁肅立,恭迎恭送。上師若咳嗽、鼻涕也不得有嫌惡之心。
第三十條,亦勿於師前私竊而言說
及鄰近語笑歌無作唱等
解釋:
在上師面前,不可竊竊私語,一切不莊重的舉動,一律去除。
第三十一條,或令坐或起各安徐禮敬
若於險路中自己作前導
解釋:
對上師的指示,都要安詳敬禮,走在較危險之路上,要自己引導上師前進。
第三十二條,又不應於前身現疲勞相
屈指節作聲倚柱及牆壁
解釋:
在上師面前,精神要振作,不要有氣無力之樣,小動作均須停止,身體不倚柱靠壁。
第三十三條,或浣衣濯足及澡浴等事
先白師令知所作無令見
解釋:
洗衣洗澡洗足,先告上師,勿令上師看見。
第三十四條,又復於師名不應輒稱舉
設有果問者當示之一字
解釋:
不得隨意呼叫上師的名字,有人問,告於法號。
第三十五條,師或令乾集當伺其遣使
於彼所作事憶持常不忘
解釋:
常聽侯上師之差遣,牢記上師交代的事,盡力去完成。
第三十六條,或笑嗽伸久則以手遮口
若有事啟聞當曲躬軟語
解釋:
凡想笑、打哈欠、咳嗽,均用手遮口。有事情要講,須躬身恭敬。
第三十七條,若在家女子淨心來聽法
合掌具威儀專視於師面
解釋:
女子聽法,端莊第一,雙手合十,專注精神。
第三十八條,聞已當奉持舍離於憍慢
常如初適嫁低頻甚慚赧
解釋:
上師傳法,女子要細心奉持,不可自高自大,如新嫁娘一般,低頭學法。
第三十九條,於彼嚴身具無復生愛樂
與善非相應皆思惟遠離
解釋:
女子學法,要離虛榮,世俗飾物,不生喜愛,凡是不善的,要思遠離。
第四十條,常慕於師德不應窺小過
隨順獲成就求過當自損
解釋:
學師之德行,上師若有小過,不應擴大渲染,要學會隨順上師才有成就,若渲染上師之過,自己反而學法不成,有輕慢心,害了自己。
第四十一條,說法度弟子曼荼羅護摩
城邑同師居無旨不應作
解釋:
凡是一切法事,全應照上師的意思而作,沒有上師指示的,不可作之。
第四十二條,或說法所得淨施諸財物
悉以奉其師隨得而可用
解釋:
講經說法傳法的收入,應是上師的,若上師應許如何支配,才能動用之。
第四十三條,同學及法裔不應為弟子
亦不於師前受承事禮敬
解釋:
傳承法統,不可亂,同拜一位上師,不可再互為師或徒,這是法統。
第四十四條,若以物上師二手持奉獻
師或有所施當恭敬頂受
解釋:
呈物給上師,二手恭敬。師有施予,同樣雙手恭敬過頂領受。
第四十五條,自專修正行常憶持不忘
他或非律儀愛語相教示
解釋:
佛弟子須專注修行功課,永恆不止,不合戒律的,不可行,不可故意尋上師之過。
第四十六條,若師所教敕或病緣不作
當作禮諮陳斯則無其咎
解釋:
上師的教導,要一一遵行,若因病,作不成,要婉轉解釋,如此才沒有過失。
第四十七條,常令師歡喜離諸煩惱事
當勤而行之恐繁故不述
解釋:
一切所作所為,必須常使上師歡喜,所有一切煩惱事,替上師解決,努力行之,恭敬供養,侍奉上師,不懈怠。事師法甚多,所以不全部說出。
第四十八條,彼金剛如來親如是宣說
及餘教所明依師獲成就
解釋:
佛如此說,依止上師,能得大成就。
第四十九條,若弟子清淨皈依三寶已
當付事師法先令熟諷誦
解釋:
凡有弟子來皈依,要他熟讀「事師法」,不得犯錯。
第五十條,次授秘密教使成正法器
根本十四墮同應善誦持
解釋:
弟子皈依灌頂後,再傳密法,使其成正法之修者,有密宗根本十四墮之戒律,也須教授之,使之受持,而成善金剛修持者。
這「事師法五十頌」,是佛門弟子對於上師所應持有的儀規。我個人熟讀「事師法」之後,對自己所有的上師也應該如此的奉侍供養,徹底的努力去做到。因為我的一切密法,若無上師傳法,我又如何修持圓滿?
蓮生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