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故意

事前故意,“事後故意”的對稱。是指行為人故意實施某種危害行為,自以為已實現其犯罪目的,但在實施其他行為時才實現最初的犯罪意圖的情形。主要特徵是:(1)行為人實施了數個危害社會的行為,僅實施單一的危害行為不能構成事前故意。(2)行為人實施第一個危害行為時就已具有犯意,但沒有達到犯罪既遂形態。(3)行為人為實現其他意圖而實施違法行為後,才實現最初的犯罪意圖,達到犯罪既遂。一些刑法學者認為,事前故意的提法並不確切,因為事前故意實際上是因果關係錯誤認識的一種形式,應按刑法錯誤處理。

在事前故意中,判斷故意的有無應以行為人行為當時的意圖為判斷標準,後行為的故意應當被認為是事前故意的延續,對該引起結果的全過程應進行概括把握,而認為具有故意的情況。
刑法理論對這種情況有以下處理意見:(1)第一行為即勒頸部、捂口鼻的行為成立故意殺人未遂,第二行為即將錢某“屍體”縛重扔入河中的行為成立過失致人死亡罪;(2)如果在實施第二行為時對死亡有間接故意(或未必的故意),則成立一個故意殺人既遂;否則成立故意殺人未遂與過失致人死亡罪;(3)將兩個行為視為一個行為,將支配行為的故意視為概括的故意,認定為一個故意殺人既遂;(4)將兩個行為視為一體,作為對因果關係的認識錯誤來處理,只要存在相當的因果關係,就認定為一個故意殺人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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