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粉滅火裝置(GA 602-2006)》第5章、第6章、第8章的內容為強制性。本標準附錄A~附錄F為規範性附錄。本標準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本標準由全國消防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第二分技術委員會(SAC/TC 113/SC 2)歸口。本標準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負責起草,北京世紀聯保消防新技術有限公司、上海埃波托斯消防裝備有限公司、陝西蘭德森茂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武漢綠色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參加起草。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李習民、劉連喜、董海斌、高雲升、盛彥鋒、梁榮、米秋林、許麗琴、陳仕林。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標準GA 78—1994廢止。
基本介紹
- 書名:乾粉滅火裝置
- 作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 出版日期:2006年5月1日
- 語種:簡體中文
- ISBN:155066216910
- 品牌:北京勁松建達科技圖書有限公司
- 外文名:Dry Chemical Fire Extinguishing Equipment
- 出版社:中國標準出版社
- 頁數:18頁
- 開本:16
- 定價:24.00
內容簡介
文摘
7試驗方法
7.1試驗要求
7.1.1 試驗環境條件
除另行註明外,本章規定的試驗應在正常大氣條件下進行,即:
環境溫度:15℃~35℃;
相對濕度:45%~75%;
大氣壓力:86 kPa~106 kPa。
7.1.2測試儀表要求
溫度測量儀表:精度不低於±2%(如果採用熱電偶進行溫度測量,熱電偶應為K型,直徑不大於1 mm)。
秒表:分度值0.1 s;
稱重儀器:精度Ⅲ級。
7.2外觀檢查
目測被測試裝置的外觀,結果應符合6.2的要求。
7.3水壓強度試驗
試驗水溫不應低於5℃,試驗用壓力表不應低於1.5級。
試驗時先升壓至貯存壓力,然後卸壓,反覆進行數次,以排除試驗裝置內腔水中氣體,然後以不大於0.1 MPa/s的速率均勻升壓至規定的試驗壓力,在此壓力下持續時間5 min,結果應符合6.3.1的規定。
7.4密封試驗
將充裝有相當於最大工作壓力1.1倍的氮氣或壓縮空氣的滅火裝置浸入到水中,裝置至液面深度不小於0.3 m,保持5 min,結果應符合6.3.2的規定。
7.5非貯壓式滅火裝置的強度試驗
非貯壓式滅火裝置在噴放時,其性能符合6.5.1的規定。
7.6噴射性能試驗
將滅火裝置稱量(M)後放置在20℃±5℃環境中24 h。將滅火裝量安裝在固定位置,通過自動或手動啟動滅火裝置,其噴射時間符合表1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