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巾

《乾巾》是2020年07月29日實施的一項行業標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乾巾
  • 標準編號:T/JMZJXH 001—2020
  • 發布日期:2020年07月29日
  • 實施日期:2020年07月29日
起草人,起草單位,技術內容,

起草人

徐傑、朱麗霞、黃國清、陳頌偉、蘇子行、李偉坤、梁彩萍、楊國榮、余國樞。

起草單位

廣東省江門市質量計量監督檢測所、江門市水滋潤衛生用品有限公司、江門市樂怡美衛生用品有限公司、江門市質量檢驗協會。

技術內容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乾巾的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識和包裝、運輸和貯存等。
本標準適用於日常生活所用的由非織造布製造的各種乾巾。
2 規範性引用檔案
下列檔案對於本檔案的套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檔案。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檔案。
GB/T 191 包裝儲運圖示標誌
GB/T 7573 紡織品 水萃取液pH值的測定
GB 15979 一次性使用衛生用品衛生標準
GB 18401 國家紡織產品基本安全技術規範
GB/T 24218.6 紡織品 非織造布試驗方法 第6部分:吸收性的測定
JJF 1070-2005 定量包裝商品淨含量計量檢驗規則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檔案。
3.1
乾巾
日常生活中用於面部、手部等部位清潔,由非織造布加工製成,一次性使用的小面積產品,又稱柔巾。直接使用,有些也可浸濕後使用。
4 要求
4.1 技術指標
乾巾技術指標應符合表1或契約規定。
表1 乾巾技術指標
指標名稱 單位 規定
偏差 長度≥ % -10
寬度≥  -10
pH值 — 4.0~8.5
可遷移性螢光增白劑 — 無
表1 乾巾技術指標(續)
指標名稱 單位 規定
異味 — 無
液體吸收量a≥ % 500
液體吸收時間a ≤ s 5
a 液體吸收量和液體吸收時間僅考核可浸濕使用的乾巾。
4.2 內裝量
乾巾內裝量應符合JJF 1070-2005表3計數定量包裝商品標註淨含量的規定。
4.3 衛生指標
乾巾衛生指標應符合GB 15979規定。
4.3.1 外觀
乾巾必須整潔,符合該產品固有性狀,不得有異常氣味與異物。
4.3.2 毒理學指標
不得對皮膚與黏膜產生不良刺激與過敏反應及其他損害作用。
4.3.3 微生物指標
乾巾微生物指標應符合表2規定。
表2 乾巾微生物指標
指標名稱 單位 規定
細菌菌落總數 ≤ cfu/g 200
大腸菌群 — 不得檢出
致病性化膿菌a  — 不得檢出
真菌菌落總數 ≤ cfu/g 100
a 致病性化膿菌指綠膿桿菌、金黃色葡萄球菌與溶血性鏈球菌。
4.3.4 環氧乙烷殘留量
任何經環氧乙烷消毒的產品出廠時,環氧乙烷殘留量必須≤250μg/g。
5 試驗方法
5.1 長度、寬度偏差
將乾巾外包裝從連線埠剪開,去除外包裝,在無變形狀態下連續取出乾巾,自然平放在測試台上,用直尺量取試樣的長度(或寬度),每種同規格的樣品量6片,量準至1mm,計算6片試樣的平均值與標稱值之差與其標稱值的百分比,即為該種樣品長度(或寬度)偏差的測定結果,精確至1%。
5.2 pH值
pH值按GB/T 7573測定。
5.3 可遷移性螢光增白劑
可遷移性螢光增白劑按附錄A測定。
5.4 異味
異味按GB 18401規定的方法測定。
5.5 液體吸收量
液體吸收量按GB/T 24218.6規定的方法測定。
5.6 液體吸收時間
液體吸收時間按GB/T 24218.6規定的方法測定。
5.7 內裝量
內裝量按JJF 1070-2005附錄G中G.4測定。測定時應去除外包裝,目測計數。
5.8 衛生指標
5.8.1 外觀
外觀採用目測。
5.8.2 毒理學指標
毒理學指標按GB 15979規定的方法測定。
5.8.3 微生物指標
微生物按GB 15979規定的方法測定。
5.8.4 環氧乙烷殘留量
環氧乙烷殘留量按GB 15979規定的方法測定。
6 檢驗規則
6.1 檢驗批的規定
以相同原料、相同工藝、相同規格的同類產品一次交貨數量為一批。
6.2 抽樣方法
從一批產品中,隨機抽取3個運輸包裝,從每個運輸包裝中隨機抽取3個最小銷售包裝,總計9個最小銷售包裝樣品。其中2個用於微生物檢驗,4個用於微生物檢驗複查,3個用於其他性能檢驗。當最小銷售包裝中產品數量過少時,可適當增加產品抽樣數量,以滿足檢驗要求。
6.3 判定規則
當檢驗產品符合本標準第4章全部要求時,則判為批合格;當這些檢驗項目中任一項出現不合格時,則判為批不合格。
6.4 質量保證
產品經檢驗合格並附質量合格標識方可出廠。
7 標識和包裝
7.1 產品銷售包裝標識
產品銷售包裝標識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a)產品名稱、商標;
(b)產品標準編號;
(c)生產日期和保質期,或生產批號和限用日期;
(d)產品規格;
(e)產品數量(片數或抽數等);
(f)產品合格標識;
(g)生產企業(或產品責任單位)名稱、詳細地址等;
(h)消毒級產品應標明消毒方法與有效期限,並在包裝主視面上標註“消毒級”字樣。
7.2 產品運輸包裝標識
產品運輸包裝標識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a)產品名稱、商標;
(b)生產企業(或產品責任單位)名稱、地址等;
(c)產品數量;
(d)符合GB/T 191規定的包裝儲運圖示標誌。
7.3 包裝
7.3.1 乾巾包裝應防塵、防潮和防霉等。
7.3.2 直接與產品接觸的包裝材料應無毒、無害、清潔。產品包裝應完好,包裝材料應具有足夠的密封性和牢固性,以達到保證產品在正常的運輸與貯存條件下不受污染的目的。
8 運輸和貯存
8.1 運輸時應採用潔淨的運輸工具,防止成品污染。
8.2 應存放於乾燥、通風、潔淨的地方並妥善保管,防止雨、雪及潮濕侵入產品,影響質量。
8.3 搬運時應注意包裝完整,不應從高處扔下,以防損壞外包裝。
8.4 凡出廠的產品因運輸、保管不妥造成產品損壞或變質的,應由責任方負責。損壞或變質的產品不應出售。
A
A
附 錄 A
(規範性附錄)
可遷移性螢光增白劑的測定
A.1 原理
將試樣置於波長254nm和365nm紫外燈下觀察螢光現象及可遷移性螢光增白劑試驗,定性測定試樣中是否有可遷移性螢光增白劑。
A.2 試劑和材料
除非另有說明,在試驗過程中僅使用確認為分析純的試劑和蒸餾水或去離子水或相當純度的水。
所用試劑和材料在紫外燈下應無螢光現象。
A.2.1 紗布:尺寸約5cm×5cm。
A.2.2 氨水:0.1%。
A.2.3 鹽酸溶液:10%。
A.2.4 萃取液:用0.1%氨水(A.2.2)調節過pH的蒸餾水或去離子水,水溶液pH為7.5~9.0。
A.3 儀器和設備
所用儀器和設備在紫外燈下應無螢光現象。
A.3.1 三角燒瓶:250mL。
A.3.2 玻璃漏斗:G1玻璃砂芯漏斗。
A.3.3 玻璃表面皿。
A.3.4 紫外燈:波長為254nm和365nm,具有保護眼睛裝置。
A.3.5 pH計:讀數準確至0.01。
A.4 試驗步驟
A.4.1 將試樣剪成約5mm×5mm的小塊,準確稱取2.0g試樣,置於三角燒瓶(A.3.1)中。
A.4.2 在燒瓶中加入100mL萃取液(A.2.4)。在緩慢搖晃燒瓶條件下,室溫下萃取10min,然後用玻璃漏斗(A.3.2)過濾。
A.4.3 用鹽酸溶液(A.2.3)將濾液的pH調節到3.0~5.0。將紗布(A.2.1)浸入濾液中,並在溫度為40℃±2℃的水浴中加熱30min。
A.4.4 用鑷子取出紗布,然後用手擠乾濾液並平均折成四層,放在玻璃表面皿上(A.3.3)。
A.4.5 重複A.4.2~A.4.4步驟,進行空白試驗。每個試樣進行兩次平行測定。
A.4.6 將放置試樣紗布(A.4.4)及空白試驗紗布(A.4.5)的玻璃表面皿置於紫外燈(A.3.4)下約20cm處,觀察紗布螢光現象。
A.5 結果判定
若兩個平行試驗的試樣紗布與空白試驗紗布比較,均沒有明顯螢光現象,則判定該試樣無可遷移性螢光增白劑;若兩個平行試驗的試樣紗布中只有一個比空白試驗紗布的螢光現象明顯,則重新進行兩個平行試驗,若重新試驗後的試樣紗布與空白試驗紗布比較,均沒有明顯螢光現象,則判定該試樣無可遷移性螢光增白劑;否則判定該試樣有可遷移性螢光增白劑。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