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市綜合行政執法局

乳山市綜合行政執法局

乳山市綜合行政執法局是乳山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威海市、乳山市有關綜合行政執法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起草有關綜合行政執法方面的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統籌部署、指導協調、監督考核;組織綜合行政執法領域專項和重大執法活動;配合協調跨區域行政執法相關工作;深入推進綜合執法體制改革。
(三)組織實施城市管理治理工作,創新城市管理體制,承擔市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四)負責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所臨時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或其他設施的審核和監督管理,在城市建築物、設施上張掛、張貼宣傳品的審批和監督管理。
(五)負責戶外廣告、門頭招牌設定和有償使用的戶外廣告空間資源的安全監督管理;督導臨時占用城市道路、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六)行使城鎮容貌環境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強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築物或者設施。
(七)行使城鄉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在城市規劃區範圍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行為的行政處罰權;未經批准進行臨時建設,未按照批准內容進行臨時建設,臨時建築物、構築物超過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對未經批准擅自設定城市雕塑、建築小品和大型戶外廣告牌等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八)行使城市綠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九)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十)行使城市公用事業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十一)行使環境保護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建築施工噪聲污染的行政處罰權;對運輸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漿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未採取密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遺撒的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對裝卸物料未採取密閉或者噴淋等方式控制揚塵排放的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對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採取防燃措施的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對未密閉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的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對不能密閉的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設定不低於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或者未採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對在人口集中地區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膠、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的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對露天焚燒秸稈或者在禁止區域內露天焚燒樹枝、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的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對城市飲食服務業違反規定排放油煙的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對在政府禁止的時段和區域內露天燒烤食品污染環境的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對建設施工造成大氣污染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對向城市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等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對在政府禁止的時段和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造成污染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十二)行使市場監督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在城市道路、公園、廣場等公共場所無照經營和違反規定隨意擺攤設點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對涉嫌無照經營行為查處時,可以查封、扣押專門用於從事無照經營活動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商)品;違規設定戶外廣告的行政處罰權;戶外公共場所食品銷售和餐飲攤點無證經營,以及違法回收販賣藥品的行政處罰權。
(十三)行使自然資源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違反國土資源、礦產資源、地質和測繪管理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十四)行使農業(含畜牧獸醫、農業機械)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十五)行使物業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建築和公用設施用途,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和使用用途等的行政處罰權。
(十六)行使水務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向城市河道傾倒廢棄物和垃圾及違規取土、城市河道違法建築物拆除等的行政處罰權。
(十七)發揮職能作用和資源優勢,為產業發展及招商引資(引智)促進提供高效便捷服務。
(十八)負責本部門城市國際化相關工作,按照城市國際化戰略要求,組織、策劃、實施本行業本領域城市國際化各項工作。
(十九)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十)有關職責分工。市綜合行政執法局與相關部門、鎮(街道)、功能區有關職責分工,按照《關於建立健全綜合行政執法配合聯動機制的實施意見》、《乳山市深入推進鎮(街道)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執行。

內設機構

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政府信息和政務公開、安全、保密、建議提案辦理、綜合性文稿起草等工作;負責信息調研及督辦查辦工作;負責網站、微信、微博等電子政務管理和信息宣傳工作;負責機關車輛管理工作;負責暫扣物品的出入庫管理工作;發揮職能作用和資源優勢,為產業發展及招商引資(引智)促進提供高效便捷服務。
財務裝備科
負責部門財務預算執行及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財務管理、專項資金管理、固定資產登記管理、處罰票據管理;負責局機關相關人員的服裝標識、專用裝備器材及機關設備設施的計畫、配置及更新等後勤保障管理工作;負責直屬單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立項審批上報工作,並辦理固定資產的新增、報廢和轉讓工作。
法制宣傳科
負責貫徹落實城市管理等行政執法方面的法律法規;參與擬訂城市管理方面的規範性檔案;配合有關部門作好相關法規性檔案的制訂工作;負責執法證件、執法文書、案卷的管理工作;負責執法案件的審核和重大案件的審理工作;負責行政案件的聽證、複議和行政訴訟工作;組織開展城市行政執法的社會宣傳和機關普法工作;負責對行政執法人員的法律、法規和業務培訓。
督查科
負責組織制定行政執法督查的年度計畫和工作安排;建立、健全行政執法督查制度;負責對全局執法人員的執法工作進行督查;負責對執法人員的隊容風紀進行督查;負責對審批及收費事項進行督查;負責對有關舉報、投訴問題的督辦;負責對全局日常工作、業務工作的督查考核;負責編寫督查簡報,通報督查情況;負責本部門城市國際化相關工作,按照城市國際化戰略要求,組織、策劃、實施本行業本領域城市國際化各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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