乞食罪

乞食罪,又名“行乞罪”。指自己行乞、使他人行乞或教唆他人行乞的犯罪行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乞食罪
  • 外文名:Crime of begging for food
  • 又名:行乞罪
乞食罪,又名“行乞罪”。指自己行乞、使他人行乞或教唆他人行乞的犯罪行為。法國、德國、日本、西班牙、加拿大、羅馬尼亞、前蘇聯刑法明文規定了本罪。(1)本罪在主觀上是故意犯罪,其中《西班牙刑法典》第247條還特別規定本罪為目的犯罪:要求行為人必須具有為了“激起公眾同情”而行乞或為乞丐效勞的目的。(2)在犯罪主體上,多數國家沒有特別身份或條件限制。但羅馬尼亞刑法典第326條要求行乞犯罪者必須是“具有勞動能力者”;《法國刑法典》第275條則規定其行為主體必須是身體“健康”者。(3)本罪在客觀上,可以歸為以下幾種犯罪方式:①行乞實行犯。對實行者,一些國家規定了不同的行乞方式。例如義大利刑法規定了公然行乞、公開場所行乞、裝病行乞、裝殘廢行乞、其他詐術行乞、以令人嫌惡或煩人的方法行乞等多種乞食方式。法國刑法則規定了脅迫而入他人住宅行乞、聯合行乞等不同犯罪行為。②行乞教唆犯,是指教唆兒童行乞者。《德國刑法典》第361條對此作了規定。③行乞之間接正犯,即叫無責任能力的人行乞或者派兒童行乞。德國、日本、義大利刑法均有些類規定。④行乞常業犯。前《蘇俄刑法典》(1978年修訂版)第209條所規定的行乞罪行為。除此而外,《法國刑法典》第274、275條還因“行為地”的不同,將本罪分別規定為有組織地預防討飯區域之內乞食罪和預防討飯區域之外乞食罪。但對後者,法國刑法特別限定其行為主體必須是身體健康者。(4)本罪在不少國家被視為違警類輕罪,例如義大利、德國刑法都將其歸入違警罪一章;法國刑法將其歸入妨害公共安寧之輕罪一章;日本刑法則將其規定在《輕犯罪法》中。在法律後果上,羅馬尼亞刑法典第326條對本罪規定的法定刑為1個月~3年監禁,義大利刑法規定對公然或公開場所行乞的法定刑為3月以下拘役,對以令人嫌惡的方法行乞的法定刑為1月以上6月以下拘役。聯邦德國現行刑法典已廢除包括行乞在內的違警罪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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