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縣林業局

負責縣屬林業企業領導幹部的管理,指導林業企業安全生產、老幹部服務工作及森工企業轉產、改制過程中與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之間的問題。承擔縣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九龍縣林業局
  • 地點:九龍縣
  • 屬性:非營利性
  • 性質:組織機構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架構設定,

主要職責

(一)取消已由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增加保護和合理開發森林、濕地、荒漠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最佳化配置林業資源,促進林業可持續發展的職責。加強全縣濕地保護、土地沙化、荒漠化、石漠化防治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的職責。
(三)增加組織制定全縣林業產業發展和林產品巨觀管理和業務指導,組織編制、審批或轉報多種經營、技術改造、項目指導並實施,負責指導林產品生產的質量、設備、能源、標準計量,監督檢查林業產品生產、安全、技術操作制度和規程實施的職責。
(四)增加組織指導林業改革和農村林業發展,依法維護農民經營林業的合法權益的職責。
(五)負責全縣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監督管理。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林業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縣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相關政策、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全縣森林資源、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濕地和荒漠的調查、動態監測和評估,並統一發布相關信息。承擔林業生態文明建設的有關工作。
(六)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縣造林綠化工作。制定全縣造林綠化規劃和年度指導性計畫並監督執行,指導各類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導植樹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組織、指導和監督全民義務植樹、造林綠化工作。承擔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相應工作。承擔縣綠化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七)承擔全縣森林資源保護髮展監督管理的職責。貫徹執行國家森林採伐限額和林地保護利用規劃,組織編制並監督執行全縣森林採伐限額,監督檢查林木憑證採伐、運輸。組織全縣森林資源調查、動態監測和統計。組織、指導林地、林權管理,組織實施林權登記、發證工作,擬訂全縣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指導實施,依法承擔林地徵用、占用的初審工作,管理重點國有林區的國有森林資源,承擔國有森林資源資產產權變動的審核報批工作。
(八)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縣濕地保護工作。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濕地保護規劃及其相關的標準規定,組織實施建立濕地公園等保護管理工作,監督濕地的合理利用。
(九)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縣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防治工作。貫徹執行國家有關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建設規劃並監督實施。監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組織、指導建設項目對土地沙化影響的審核,組織、指導災害預測預報和應急處置。
( 十)組織、指導全縣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依法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全縣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監督管理野生動植物進出口。承擔瀕危物種進出口和國家、省保護的野生動物、珍稀樹種、珍稀野生植物及其產品出口的審核報批工作。
(十一)負責全縣林業系統自然保護區的監督管理。依法指導全縣森林、濕地、荒漠化和陸生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監督管理林業生物種質資源、植物新品種保護,按分工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有關工作。
(十二)承擔推進全縣林業改革,維護農民和其他經營者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責任。貫徹執行國家有關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場等重大林業改革意見和政策,擬訂全縣重大林業改革的相關實施意見和政策並指導監督實施。擬訂全縣林業產業發展,維護林業經營者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指導、監督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和林權流轉,指導林權糾紛調處和林地承包契約糾紛仲裁。依法負責退耕還林工作。指導國有林場(苗圃)、森林公園和基層林業工作機構的建設和管理。
(十三)監督檢查全縣各產業對森林、濕地、荒漠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開發利用。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林業資源最佳化配置政策及其產業標準,擬訂全縣林業產業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措施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林產品質量監督。指導山區林業綜合開發。
(十四)承擔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縣森林防火工作的責任。組織、安排專業森林撲火隊伍的防撲火工作,承擔縣森林防火指揮部的具體工作。承擔全縣林業行政執法監管的責任,指導全縣森林公安工作,管理森林公安隊伍,指導全縣林業重大違法案件的查處。指導全縣林業有害生物的防治、檢疫工作。
(十五)負責指導、協調全縣林業經濟工作。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財政、金融、價格、貿易等經濟調節政策,組織、指導全縣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生態補償制度的建立和實施。編制部門預算並組織實施,提出縣財政林業專項資金的預算建議,管理監督縣級林業資金,管理縣級林業國有資產,負責提出全縣林業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縣財政性資金安排意見,按規定許可權審核報批、核准規劃內和年度計畫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指導監督林業系統財會、審計工作。編制全縣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年度生產計畫。
(十六)負責全縣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科技、宣傳、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導全縣林業隊伍建設。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九龍縣林業局設8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局機關的日常工作;負責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負責林業志及林業年鑑的編寫工作;擬訂和監督執行局機關的各項工作制度和工作計畫;負責局機關文秘、檔案、會議、信息、督查、信訪、保密、目標管理、機要、接待、房管、基建、政府信息公開、固定資產管理等工作。
(二)政策法規股(行政審批股)
調查研究全縣森林生態環境建設、森林資源保護、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國土綠化和防治荒漠化等方面的林業綜合性方針、政策;負責林業規劃性檔案管理;負責局機關政務公開工作;負責局機關行政調解工作;開展法律諮詢;負責林業系統的普法教育工作;承辦林業執法監督、行政訴訟和行政複議;管理林業行政處罰工作;依法承辦林業行業行政許可相關工作和行政審批事項;指導、協調林業宣傳工作;負責安全生產的法律宣傳和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指導林業改革和監督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方針政策的落實。
(三)綠化造林科技股(九龍縣綠化委員會辦公室)
宣傳貫徹國土綠化、植樹造林、封山育林的政策法規;承擔全縣種苗、造林、營林質量管理;負責退耕還林、植樹造林的組織實施工作;承擔以植樹種草等生物防治措施防治水土流失、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工作;指導各類公益林、商品林、經濟林的培育;負責指導全縣林業有害生物的防治、森林植物檢疫和預測、預報工作;指導全縣國有林場(苗圃)、森林公園及基層林業工作機構的建設管理;承辦領導幹部任期綠化目標及國土綠化的階段性目標的考核驗收;負責義務植樹、國土綠化先進單位、先進個人的推薦審核工作;負責指導全縣林業科學技術研究,制定全縣林業科技發展規劃和計畫;承辦重大林業科技攻關項目的申報工作;負責林業科技成果的推廣與套用;承擔林業技術監督和有關植物新品種保護、管理工作;指導、協調林業對外科技交流和科技協作項目的實施。承辦縣綠化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四)森林資源管理股
組織開展全縣森林資源調查、動態監測與評價;指導監督森林資源的管理使用和林政執法工作;監督植樹造林、封山育林的檢查驗收工作;組織編制上報全縣森林採伐限額,並負責監督檢查限額採伐制度的執行和林木的憑證採伐、運輸和經營加工;負責林地、林權的管理;依法承擔林地徵用、占用的審核報批工作;擬訂全縣林地保護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全縣木材檢查站的工作。
(五)野生動植物保護股
宣傳貫徹野生動植物的保護、自然保護區管理有關政策和法規;依法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指導、監督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管理與合理開發利用;負責全縣森林和野生動植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監督管理全縣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進出口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承辦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有關工作;指導野生動植物保護機構的建設和管理;組織、協調全縣濕地保護工作。
(六)縣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
負責國家和省、州有關森林防火工作的法律、法規的宣傳貫徹;制定全縣森林防火工作規劃;指導協調各地森林防火和實施重點林區森林防火預防、撲救措施及網化建設;掌握全縣森林火災情況,發布森林火災信息;指導全縣林業防汛工作,掌握全縣林業防汛情況,發布防汛信息;指導全縣森林防火無線電通訊工作。承辦縣森林防火指揮部的日常工作。
(七)計畫財務股
擬訂全縣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發展規劃、計畫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全縣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生態補償制度的建立和實施;編制林業系統建設項目及財務預決算,提出縣財政林業專項資金的預算建議;管理、監督林業建設和林業專項資金;負責林業統計信息工作;研究提出林業發展的意見;協調林業企業在轉產、改制過程中與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之間的問題;監管森林資源資產及林業局的國有資產;指導全縣林業行業內部審計工作。
四、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九龍縣林業局機關行政編制7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工程師1名,縣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主任1名(副科級),股級領導職數7名。
縣紀委、監察局派駐紀檢組長按縣委有關規定執行。
機關工勤人員控制數3名。

架構設定

(一)管理九龍縣森林公安局(九龍縣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隊),為縣林業局直屬的行政機構(副科級),實行縣林業局和縣公安局雙重領導的管理體制,黨政工作以縣林業局管理為主,公安業務工作以縣公安局管理為主。
九龍縣森林公安局(九龍縣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隊)內設2個職能室、隊,辦公室和治安刑偵隊;派出機構兩個,九龍縣森林公安局灣壩派出所(九龍縣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隊灣壩中隊)和九龍縣森林公安局烏拉溪派出所(九龍縣森林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隊烏拉溪中隊)。
九龍縣森林公安局(九龍縣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隊)公安專項編制17名,其中:縣森林公安局7名,灣壩派出所5名,烏拉溪派出所5名;領導職數:縣森林公安局(縣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隊)設局(隊)長、教導員各1名,辦公室設主任1名,治安刑偵隊、灣壩派出所(中隊)和烏拉溪派出所(中隊)設所(隊)長、指導員各1名。
機關工勤人員控制數2名,其中:縣森林公安局1名,烏拉溪派出所1名
(二)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本規定由中共九龍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九龍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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