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防雷減災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九江市防雷減災管理辦法
  • 外文名:Measures for the management of lightning protection and disaster reduction in
  • 檔案類別:管理辦法
  • 地點:九江市
  • 發布年份:2008
內容,實施時間,

內容

第一條 為了防禦和減輕雷電災害,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促進經濟和社 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辦法》 和國家氣象局《防雷減災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規章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 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防雷減災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防雷減災,是指防禦和減輕雷電災害的活動,包括雷電和雷電災害的研究、監 測、預警、防護以及雷電災害的調查、鑑定和評估等。
第三條 防雷減災工作實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組織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防雷減災工作。
規劃、建設、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監督、公安、環保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 做好防雷減災工作。
第五條 市、縣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和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認真做 好 防雷減災的宣傳,增強全民防雷減災意識;加強雷電災害預警和監測系統建設;制定雷電災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提高本市防雷減災的能力。
第六條 下列場所和設施必須安裝雷電災害防護裝置(以下簡稱防雷裝置):
(一)建築物防雷設計規定的一、二、三類建(構)築物;
(二)石油、化工、煙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或者貯存場所;
(三)電力生產設施和輸配電系統;
(四)通信設施、廣播電視系統和電子信息系統;
(五)法律、法規、規章和防雷技術規範規定應當安裝防雷裝置的其他場所和設施。
太陽能接收裝置的使用單位和個人應自覺採取防雷措施,避免雷電(擊)事故。
第七條 新建、擴建、改建的建(構)築物和其他設施安裝的防雷裝置應當與主體工程同 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八條 安裝的防雷裝置應當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並由具有相應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資質的單位承擔設計或者施工。
防雷產品應當經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授權的檢驗機構測試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產品。
第九條 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相應的資質等級承擔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禁止無證或者超出資質等級承擔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
第十條 防雷裝置設計實行審核制度。設計方案未經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不得交付施工。
申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單位應當向所在地氣象主管機構提交下列材料:
(一)安裝防雷裝置的場所和設施的基本情況;
(二)防雷裝置的設計方案、施工圖檔案;
(三)建設項目綜合布線圖;
(四)防雷裝置設計單位的防雷工程專業設計資質證書;
(五)採用的防雷產品的技術性能資料。
需要進行雷擊風險評估的項目,還應當提交雷擊風險評估報告書。
第十一條 市、縣氣象主管機構應當自收到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之日起15日內完成審核並出具審核意見書。經審核不符合國家防雷技術規範的,申請單位應當按照審核意見修改並重新申請審核。
經審核同意的防雷裝置設計方案確需變更的,申請單位應當按原程式報審。
第十二條 防雷工程的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審核同意的設計方案進行施工,並接受當地氣象主管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防雷裝置實行竣工驗收制度。防雷裝置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申請防雷裝置竣工驗收,建設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的氣象主管機構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防雷裝置設計審核意見書;
(三)防雷裝置施工單位的防雷工程專業施工資質證書;
(四)防雷裝置檢測單位出具的防雷裝置檢測報告書;
(五)防雷裝置竣工圖等技術資料;
(六)防雷產品出廠合格證、安裝記錄和由國家認可防雷產品測試機構出具的測試報告。
第十四條 市、縣氣象主管機構應當自收到竣工驗收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防雷裝置是否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和國家有關技術規範標準,是否按照審核批准的設計方案施工進行核實,經驗收合格的,負責驗收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出具合格證書,辦理相關驗收手續;經驗收不合格的,負責驗收的氣象主管機構作出不予核准的決定,書面告知理由,並提出整改意見。
第十五條 投入使用後的防雷裝置按國家有關規定應當進行定期檢測。防雷裝置檢測應當每年一次,對易燃易爆危險環境場所的防雷裝置應當每半年檢測一次。
防雷裝置使用單位和個人應當委託具有法定資質的防雷裝置檢測單位進行檢測,防雷裝置檢測單位應當在檢測後出具檢測報告書。檢測不合格的,防雷裝置使用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由當地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其限期整改。
第十六條 從事防雷裝置檢測的單位應當取得省級氣象主管機構頒發的防雷裝置檢測資質 證書。
防雷裝置檢測單位應當執行國家有關標準和規範,保證防雷檢測報告的真實性、科學性、公正性,對檢測結果負責。
第十七條 防雷裝置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防雷減災安全責任制度,並指定專人或者委託物業管理單位負責防雷裝置的維護,發現隱患應當及時處理。
第十八條 遭受雷電災害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報告所在地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不得瞞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氣象主管機構接到雷電災害報告後,應當及時按規定程式上報雷電災害情況,並視災害嚴重程度啟動雷電災害應急救援預案。
雷電災害發生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立即組織民眾開展自救,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十九條 雷電災害發生地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及時開展雷電災害調查、鑑定和評估工作,查清雷電災害原因和性質,提出整改措施。調查和鑑定報告應當同時上報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氣象主管機構。
第二十條 市、縣兩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定期統計分析本地發生雷電災害的情況,提出防雷減災建議,上報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氣象主管機構。
第二十一條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未取得相應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範圍擅自從事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施工的,由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拒絕法定防雷檢測機構進行定期檢測的,由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防雷裝置設計未經審核同意擅自施工或者防雷裝置未經驗收(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造成雷擊爆炸、人員傷亡和重大財產損失等責任性事故的,由主管部門給予直接責任人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氣象主管機構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導致重大雷電災害事故的,由所在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實施時間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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