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朝律考

九朝律考

《九朝律考》是中國近代法律史學家程樹德創作的一部法學著作,1927年首次出版。

《九朝律考》收錄了作者蒐集考證的自漢至隋各朝已散失的律令、刑名和有關資料。該書內容以考證正史為主,併兼及其他史料。引文按性質編次,分類明細,每類以年代先後為序,檢索方便。書中多有對各朝代司法謀略的考證。在對各朝代有影響的律學家及司法名人的考訂中,也引經據典,對他們豐富的法制謀略進行研究。

《九朝律考》徵引考證和訂訛補闕的範圍比較廣泛,匯集資料較全面,在中國古代法律史史料的蒐集整理方面具有重要貢獻,對研究唐以前中國法律的變遷沿革有重要的參考價值,是學習與研究中國法律史的一部重要的參考書。

基本介紹

  • 作品名稱:九朝律考
  • 作者:程樹德
  • 類別:法學
  • 卷數:八卷
  • 首版時間:1927年
  • 字數:326000
內容簡介,作品目錄,創作背景,作品思想,作品影響,出版信息,作者簡介,

內容簡介

《九朝律考》主要內容是對唐以前律令、刑名和有關資料的收集考證,作者於行文中不作論斷。至於隱含在文字中的學術觀點,主要在各卷的序言之中及書首總序、律系表中。《九朝律考》以豐富的史料詳細考證了唐以前各代散失了的律令、刑名和有關資料,並以“律系表”的形式指出了中國古代法典自法經至清律的發展沿革關係,是關於中國古代法制發展軌跡的通說。該書內容以考證正史為主,併兼及其他史料。引文按性質編次,分類明細,每類以年代先後為序,檢索方便。

作品目錄

卷一
漢律考一
漢律考二
漢律考三
漢律考四
漢律考五
漢律考六
漢律考七
漢律考八
卷二
魏律考
卷三
晉律考上
晉律考中
晉律考下
卷四
南朝諸律考
梁律考
陳律考
卷五
後魏律考上
後魏律考下
卷六
北齊律考
卷七
後周律考
卷八
隋律考上
隋律考下
附錄
我國歷史朝代公元對照簡表
程樹德先生學術年表
程樹德與《九朝律考》
編後記

創作背景

程樹德寫《九朝律考》的目的在於整理和考訂唐以前歷代之律令法條,以再現中國古代法律發展的源流和演變情況。中國古代唐以前各代的法典已散失殆盡,清代紀昀編纂《四庫全書》時,出於“刑為盛世所不能廢,而亦盛時所不尚”的認識,對政法類僅僅收入《唐律疏議》和《大清律例》二部律典,存目也僅五部,又一次喪失了整理、保存古代律典的機會。清朝中葉,由於清初黃宗羲顧炎武王夫之等人所倡導的經世致用的學術思潮被壓抑後,興起一股考據學熱潮;乾嘉學派雖以考證為己任,但其方向主要在經學,於律學實無所發展。至薛允升沈家本等人的律學著作問世前後,恰逢以“匯通中西”為宗旨的清末修律活動,研究中國古代法律、探討傳統法律文化之淵源及演變規律的法律史學得以發展。但是唐以前各代的法律條文及相關史料佚失已久,而前人關於這方面的研究還顯得非常不足,因此,整理輯考唐以前各代法律條文及相關制度等資料的重要性顯得尤為突出。程樹德自二十歲時,“盡讀其(館師陳氏)藏書,始留心考據之學”。鑒於“有清一代經學聞章,遠軼前軌,獨律學缺焉不講”,故自留學日本時始,“即有搜輯殘叢之志,荏苒十年,久稽卒業”,先後完成《漢律考》、《魏律考》、《南北朝律考淨、《隋律考》等篇章,最後集結為《九朝律考》出版。

作品思想

一、書首總序、凡例和律系表。程樹德認為清代乾嘉學派對經史國小考據等方面的成就,後人難以超越,遺憾的是律學未為其所重視。不僅如此,元代以來,治律學者大都是些非陋則俗的胥吏之徒,因此律學更顯式微,唐代以前的律文散佚殆盡。律系表是程樹德在綜合研究中國傳統法典的起源傳承關係之後得出來的一個結論:中國傳統法典源於李悝法經,經秦律至漢律後分為兩支,一支為魏、晉、梁、陳諸律,一支由後魏律傳為後周律和後齊律,後齊律為隋《開皇律》和唐、宋、明、清諸律所師承。後周律、陳律和隋《大業律》因各種原因不為後代所襲。
二、第一卷為漢律考。程樹德認為春秋戰國以前的三代時期禮律不分,本屬於律法內容的八議八成之法、三有三赦之制都被納於禮之中。春秋時因周王朝衰落才導致諸侯各自立法,魏國李悝集中各諸侯的立法成果編撰成《法經》時,還沒有出現律名。後商鞅相秦,改法為律,於是才有了律。漢律沿襲秦律,但因漢朝離三代不遠,故漢時律與禮的區分並不嚴格,漢律還包含了很多後代歸人禮的部分內容,如朝覲宗廟、吉凶喪葬等制度。真正的禮律之區分是直到魏晉以後嚴格起來的。另外,漢代除正律之外,還有單行律文,還有比附定罪,因此程樹德在律名考中將單行律文及比等一併收入。程樹德在第二篇中認為秦代刑名已非李悝法經之刑名,是商鞅依據秦王命令在法經的基礎上增加鑿顛、抽脅、鑊烹、車裂等殘酷之刑而形成的。
漢自蕭何定律以來,三百餘年間,古代君臣都曾依據社會現實情況的變化而增損律令,程樹德根據豐富的史料,考證出漢代律令的變革情況,其大略是:高祖與民約法三章,初建漢代法制;後蕭何因襲秦制定九章律;文帝時立法論刑,務在寬厚,幾至刑措;武帝時好大喜功,窮乏百姓,社會治安不好,於是命張湯、趙禹修訂法律,法令之繁自此開始,宣帝少在閭里知民疾苦,即位後設定廷平,慎於刑獄,故號稱治平;元帝時接受鄭昌的建議,下詔刪定律令;哀平以後,王莽秉政,改行新政,法網凝密。東漢光武中興,去王莽繁密之刑法,改行西漢輕典,當時雖然梁統主張重典,桓譚主張修訂科比,但都被光武帝壓下;明帝時增設鞭杖刑罰;章帝時采陳寵之建議,除殘苛之科,增胎養令;建安中葉,應劭主張刪定律令,但時漢室衰微,曹操秉政,漢王室已無所作為了。程樹德認為,漢代去古未遠,定刑論罪多以經義為據,這不僅是董仲舒一個人的做法,而是漢時的通行做法。春秋決獄,主要原則為論心定罪,“志善而違於法者免,志惡而合於法者誅”,因而多與法有出入。
三、第二卷,魏律考。程樹德推測魏律大體上與漢《九章律》無大出人。魏律的主要特色是體例上改漢具律為刑名列於律首,篇目分十八篇;內容上制五刑列於律首,以八議人律;比附方面較漢代嚴格,不再濫定大臣不道罪,這也是魏律的成就所在。
四、第三卷為晉律考。程樹德認為晉律對漢律的發展在“蠲其苛穢,存其清約”,“較之唐律,殆無遜色”,對晉律評價甚高。晉前期由於晉律的頒行,“百姓便之”,直到過江以後中宗時尚知修明律學,但後期因“女寵興戎,八王肇釁”,再兼之晉紳們崇尚玄學,清談風起,故而法制秩序混亂,前期修明律學之狀況不再。在序言裡,程樹德還批評了世人認為晉律因其制定者賈充是小人而不足觀的看法,考證出晉律的出台,參與其事的有十四人,賈充在其中並不起重要作用,故這種看法是偏頗的,持這種看法有損對晉律的正確評價。
五、第四卷為南朝諸考。程樹德認為南朝諸帝祟尚佛教,致使律令繁蕪,加上撰律者祟法度、范泉之流水平不高,是南朝在法制上無所成就的關鍵原因。南朝諸律大體是沿襲晉律,梁律僅僅在篇目上刪晉律諸侯篇,增倉庫篇,在文書上刪去晉律一些游詞費句,而陳律與梁律全同,更無足觀。
六、第五卷為後魏律考。後魏律之所以能傳承至唐宋後世,程樹德認為其在承襲漢律精神的基礎上,委任崔浩、高允等儒學名師修訂律法,引禮人律是主要原因。
七、第六卷為北齊律考。唐律無論篇目體例、刑制、十惡罪名等都沿襲北齊律,北周律較北齊律而言是“煩而不要”。
八、第七卷為後周律考。隋律遠取北齊律而近舍北周律的原因是北周律“煩而不要,刻意仿古”,“必欲以科刑之典,麗以《尚書》、《周禮》之文,削足適履,左與右絀”,勢必造成律文繁瑣迂闊,今古雜揉、禮律凌亂,為隋律所舍是必然的。
九、第八卷為隋律考。唐律拋棄大業律的原因並非大業律苛刻,而不過是仿漢高祖人關約法的做法而已。北齊律、隋律與唐律三者大體相同,其傳承源流關係不可混淆。
《九朝律考》主要內容是對唐以前律令、刑名和有關資料的蒐集考證,作者於行文中不作論斷,故該書思想性並不突出。至於隱含在文字中的學術觀點,主要在各卷的序言之中及書首總序、律系表中,上文介紹主要內容時已提要介紹。

作品影響

《九朝律考》以豐富的史料詳細考證了唐以前各代散失了的律令、刑名和有關資料,為中國法制史的學習研究提供了不可多得的參考資料,並以“律系表”的形式指出了中國古代法典自法經至清律的發展沿革關係,是關於中國古代法制發展軌跡的通說。

出版信息

1925年商務印書館初版,後多次再版。另有1963年和1988年中華書局標點本及1973年台灣商務印書館印本。

作者簡介

程樹德(1876-?),字郁庭,福建閩侯(今福州市)人,近代法律史學家,中華民國時期政府官員。程樹德畢業於日本法政大學,早在日本留學期間,就有“搜輯叢殘之志”。歸國後歷任北洋政府參政院參政,國務院法制局參事、幫辦,北京大學、北平大學法學院、清華大學政治系講師、教授等職。主要學術著作有《中國法制史》、《九朝律考》、《漢律考》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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