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機猥褻罪

乘機猥褻罪

乘機猥褻罪,是指乘男女處於心神喪失或其他類似情形,不能抗拒,而進行猥褻的犯罪行為。台灣刑法妨害風化罪中猥褻罪的一種。

構成要件如下:

1、任何人不分男女、老幼、已婚或未婚等,均可能成為本罪的行為主體和行為客體。

2、行為人必須利用被害人心神喪失或其他類似情形,不能抗拒而實施狼褻行為,才能構成本罪。

3、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備猥褻故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乘機猥褻罪
  • 外文名:rime of indecent assault by taking advantage of an opportunity
  • 定義:乘男女處於心神喪失或其他類似情形,不能抗拒,而進行猥褻的犯罪行為
檔案內容,刑法相關規定,

檔案內容

過去我國刑法中對於猥褻罪的犯罪對象僅限於婦女和不滿14歲的兒童。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了刑法第237條強制猥褻婦女、兒童罪的條款,將猥褻婦女改為猥褻他人,"他人"當然既包括婦女,也包括男性。
刑法修正案九生效後,性騷擾男性情節嚴重的,也可能構成犯罪。本詞條按照修改後的罪名介紹。所謂猥褻,是指以刺激或滿足性慾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實施的淫穢行為。

刑法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褻兒童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褻兒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眾猥褻兒童的,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兒童,情節惡劣的;
(三)造成兒童傷害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四)猥褻手段惡劣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