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機猥褻罪

乘機猥褻罪,是指乘男女處於心神喪失或其他類似情形,不能抗拒,而進行猥褻的犯罪行為。台灣刑法妨害風化罪中猥褻罪的一種。構成要件如下:(1)任何人不分男女、老幼、已婚或未婚等,均可能成為本罪的行為主體和行為客體。(2)行為人必須利用被害人心神喪失或其他類似情形,不能抗拒而實施狼褻行為,才能構成本罪。(3)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備猥褻故意。

過去我國刑法中對於猥褻罪的犯罪對象僅限於婦女和不滿14歲的兒童。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了刑法第237條強制猥褻婦女、兒童罪的條款,將猥褻婦女改為猥褻他人,"他人"當然既包括婦女,也包括男性。刑法修正案九生效後,性騷擾男性情節嚴重的,也可能構成犯罪。本詞條按照修改後的罪名介紹。所謂猥褻,是指以刺激或滿足性慾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實施的淫穢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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