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證

主證 “亦稱主要證據”,指證明某一應證事項的最基本的材料。主證是直接證據,旁證是間接證據,主證能證實案情,並通過旁證進行必要的補充而完成其證明力。旁證只能說明主證的可靠性。

主證與旁證的地位都是相對而言的,它們在一定的條件下而轉化。如在某項審計中,能證明審計結論和決定的材料就是主證,而對現金舞弊問題的證明材料則是旁證,其中貪污現金、賬外現金等證明材料又是現金舞弊問題的旁證;現金舞弊證明材料又成為每一單項現金舞弊的主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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