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觀責任制是指國際航空運輸發生飛行事故針對旅客、貨物和行李的一種賠償責任制度。飛行事故或損害的發生是承運人的主觀過錯所致,承運人應負賠償責任;如果承運人能證明飛行事故或損害的發生,自己沒有過錯,而是由受害人的過失所引起,並且能證明自己和自己的代理人為避免飛行事故或損害的發生已經採取了一切必要的措施。
當主觀責任制不可能採取這種措施時,應全部或部分免除其責任。最早見於“華沙公約”。其特點是:在賠償中針對旅客規定一個固定的賠償限額,且這個賠償限額經旅客和承運人特別約定可以突破。只要損害事實確鑿,不論行為人主觀上有無過失,都要承擔民事責任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