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法律行為,是指不需要其他法律行為的存在就可獨立成立的法律行為。如借貸契約行為。
在兩個相互關聯的民事法律行為中,能夠獨立存在的民事法律行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主法律行為
- 類別:民事法律行為
- 特點:能夠獨立存在
- 學科:法學
法律行為一詞源於德國民法典,薩維尼給出的定義是"行為人創設其意欲的法律關係而從事的意思表示行為",大多數法學家接受了這一定義。這一定義強調了法律行為的意思表示要素與所產生的私法效果。意思表示是法律行為不可缺少的核心構成要素。如果法律行為能夠產生主體預期的後果,按照當事人的意思安排他們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當事人必須要能夠自主作出意思表示,而且這種意思表示能夠依法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拘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