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權形態

或者叫“國家形態”,它是指人類社會在不同歷史階段具有相對“主權屬性”的組織單位。如在原始社會時期,“主權形態”表現為一個個的氏族和部落;後來表現為一個個小的城邦國家;當今社會,是200多個民族國家。人類從形成氏族公社到實現世界政府,依次出現以下六個類型的“主權形態”,即:氏族→部落→城邦國家→主權國家→聯盟國家→世界政府等六種形態。
但是,“國家形態”的定義較為複雜和矛盾,很多學者把“國家形態”和“社會形態”混淆起來,不同的學者在不同的著作中,甚至在同一篇文章中,對“國家形態”的定義和使用明顯矛盾,所以要注意“國家形態”和“社會形態”的區別。“社會形態”是指原始社會、奴隸社會、封建社會、資本主義社會、社會主義社會和共產主義社會等六種形態。因此,把“國家形態”定名為“主權形態”,更為確切,但較為生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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