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導性壟斷協定,是指協定的目的在於或主要在於限制競爭,而並非為某個促進競爭的主交易的存在所必需的並附屬於該交易的壟斷協定。 概念在主導性壟斷協定里,可能根本就沒有促進競爭的影響;或者雖有促進競爭的影響但是這種影響被大大超過。所以對於主導性壟斷協定,適用本身違法原則,基本不可能得到法律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