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江口收養登記指南

丹江口收養登記由丹江口市民政局受理。

基本介紹

  • 辦理事項:收養登記
  • 聯繫方式:丹江口市民政局社會福利科
  • 地址:丹江口市沙陀營路108號
  • 機構名稱:丹江口市民政局辦公室
  • 郵編:442700
辦理對象,申辦手續,辦理程式,辦理機關,辦理時限,

辦理對象

(一)、同時具備下述4個條件的公民可以收養1名14周歲以下的棄嬰:
1、年滿30周歲。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3、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4、無子女;
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要相差40周歲。
有子女或已收養過子女的公民,同時具備前3項條件的,可以收養福利院撫養的棄嬰、兒童;經縣級以上計畫生育部門批准生2胎而不願意生育的,可以收養一名非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
(二)、同時具備下述3個條件的公民可以收養14周歲以下的孤兒。
(1)年滿30周歲;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3)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40周。

申辦手續

1、收養人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收養申請書和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1)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2)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的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
(3)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並應當提交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畫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生育情況的證明;其中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還應當提交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畫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無子女的證明;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
繼父或者繼母收養繼子女可只提交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生父或者生母結婚的證明。
2、送養人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送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組織作監護人的,提交其負責人的身份證件);
(2)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
(3)社會福利機構為送養人的,並應當提交棄嬰、兒童進入社會福利機構的原始記錄,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該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或者孤兒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證明。
監護人為送養人的,並應當提交實際承擔監護責任的證明,孤兒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證明,或者被送養人生父母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並對送養人有嚴重危害的證明。(死於醫療機構的,由該醫療機構出具,死於家中的由負責該地區的基層醫療衛生組織出具,非正常死亡的經縣以上公安部門判定死亡性質並出具死亡證明,宣告死亡的由人民法院出具;送養人生父母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並對送養人有嚴重危害的證明由該公民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確定。)
生父母為送養人的,並應當提交與當地計畫生育部門簽訂的不違反計畫生育規定的協定;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還應當提交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送養人有特殊困難的證明。其中,因喪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單方送養的,還應當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證明(一方下落不明的,由法院宣告為失蹤人或縣以上公安部門出具證明);子女由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收養的,還應當提交公安機關出具的或者經過公證的與收養人有親屬關係的證明。
被收養人是殘疾兒童,並應該提交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該兒童的殘疾證明。
3、被收養人2寸彩色登記照片3張。

辦理程式

當事人提供證件證明材料→當事人填寫《收養登記申請書》→登記機關審查→頒發《收養登記證》

辦理機關

(一)中國公民辦理收養登記的機關是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華僑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中國公民辦理收養登記的機關是被收養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直轄市、設區的市、州民政部門;縣級直管市辦理涉港、澳、台和華僑的收養登記在省級民政部門)。
(二)收養福利院的棄嬰在福利院所在地的民政部門辦理收養登記手續;收養社會棄嬰在棄嬰發現地的民政部門辦理收養登記手續;生父母或監護人為送養人的,在生父母或監護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門辦理收養登記手續;繼父或者繼母收養繼子女的,在生父或者生母戶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門辦理收養登記手續。

辦理時限

收養登記機關收到收養登記申請書及有關材料後,應當自次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收養法規定條件的,為當事人辦理收養登記,發給收養登記證,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對不符合收養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並對當事人說明理由。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收養登記機關應當在登記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滿60日,棄嬰、兒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未認領的,視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公告期間不計算在登記辦理期限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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