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東市封山禁牧實施辦法

為保護和培育森林資源,改善生態環境,鞏固造林綠化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遼寧省封山禁牧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丹東市封山禁牧實施辦法》。該《辦法》經2010年11月26日丹東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0年11月29日丹東市人民政府以丹政發〔2010〕50 號印發。《辦法》共20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丹東市封山禁牧實施辦法
  • 文號:丹政發〔2010〕50 號
  • 發布單位:丹東市人民政府
  • 發布時間: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發布信息,辦法內容,

發布信息

丹東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丹東市封山禁牧實施辦法的通知
丹政發〔2010〕50 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丹東市封山禁牧實施辦法》業經2010年11月26日市政府第2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
丹東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辦法內容

第一條 為保護和培育森林資源,改善生態環境,鞏固全市造林綠化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遼寧省封山禁牧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封山禁牧,是指禁止在林地內進行放牧的一種森林資源管護方式。
封山禁牧範圍為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所有林地,包括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確定的宜林荒山荒地和退耕還林地。
第三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森林生產經營、封山禁牧管理和放牧等相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封山禁牧遵循育林為本、以封為主、懲教結合、從嚴管理的原則。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林地內從事放牧等相關活動。
第五條 封山禁牧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制,統一組織、部門配合、分區負責、同步推進。
縣、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封山禁牧和畜牧舍飼圈養工作。
市、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封山禁牧的具體工作。
畜牧、財政、發改委、農業、水利、交通、城建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封山禁牧有關工作。
第六條 縣、鄉(鎮)人民政府成立由畜牧、農業、財政等部門組成的封山禁牧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封山禁牧管理及行政執法工作,協調指導有關部門開展封山禁牧工作。縣、鄉(鎮)封山禁牧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分別設在縣森林公安部門和鄉(鎮)林業站,具體負責封山禁牧的日常監督管理、績效考評、案件查處以及封山禁牧基礎設施建設等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封山禁牧監督檢查制度與考評獎罰辦法,定期組織封山禁牧工作巡查、調度、評估,並將結果予以通報。
第七條 封山禁牧實行誰經營、誰管護,誰養殖、誰負責的管護責任機制。鄉(鎮)人民政府、村委會、村民組長要認真監督森林經營者履行森林資源的自我管護責任,並對畜牧養殖戶及其畜牧養殖種類、數量進行登記造冊、建立檔案,與畜牧養殖戶簽訂封山禁牧責任書,落實飼養戶聯保聯防的自我約束措施。
第八條 要建立縣、鄉(鎮)人民政府(國有林場)、村、合作組織(經營者)四位一體的封山禁牧協同督察監管體系。各級林業部門要經常深入林區、農戶檢查督促封山禁牧工作,加大對毀壞林木案件的懲處力度,依法查處放牧毀林等破壞森林資源行為。鄉(鎮)人民政府及林業站,國有、集體、私有林場,林業合作組織及林農應當建立護林協作組織,負責監督、制止禁牧區內的放牧行為。鄉(鎮)人民政府、村委會要認真監督履行集體林家庭承包經營契約,明確護林的義務和責任,建立封山禁牧源頭監管機制。
第九條 生態公益林監管員、護林員要認真履行封山禁牧的巡查管理職責,加強對管護區域森林資源巡護和重點林地的死看死守,搞好對畜牧養殖戶在林地放牧行為監管,協助森林公安、林業行政綜合執法部門搞好畜牧毀林案件查處,有效制止和打擊在封山禁牧範圍內放牧及毀林行為。
第十條 封山禁牧的範圍要落實到山頭地塊和造林小班,林地邊界四至由縣級人民政府確定並公布。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幼林地、生態脆弱區等重點保護林地周邊設定必要的護欄等管護設施,採取圍欄式封山禁牧。在重點畜牧飼養村組、主要路口和山口設立明顯標識標誌,明晰封禁要求並註明禁牧邊界四至,紮實做好封山禁牧的基礎工作。
第十一條 畜牧、農業、扶貧開發、林業等有關部門要科學制定畜牧業發展規劃,加快畜牧飼草基地建設步伐,研究制定絨山羊、黃牛等畜牧舍飼圈養辦法和扶持政策措施,鼓勵、引導和扶持農民民眾調整畜牧養殖品種結構,培育優質牧草,變傳統畜牧散養為舍飼圈養。大力扶持畜牧養殖龍頭企業,發展設施化、規模化、集約化畜牧舍飼養殖模式,搞好指導服務工作。農業、水利、交通等扶持政策要向畜牧業傾斜,支持發展設施化、規模化、集約化畜牧舍飼養殖。
第十二條 各有關部門要搞好封山禁牧的宣傳教育工作,宣傳封山禁牧的意義、法規政策和要求,引導農民民眾自覺參入和維護封山禁牧工作。同時,宣傳推廣封山禁牧工作以及畜牧舍飼圈養的典型經驗及做法,促進林牧業和諧有序發展。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依法賠償損失,並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進入林地放牧的,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按每隻(頭)牲畜處10元以上30元以下罰款;
(二)在林地內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損壞的,限期補種毀壞株數1倍以上3倍以下樹木;
(三)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標誌、護欄等管護設施的,限期恢復原狀,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拒不補種樹木或者補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以及不恢復設施原狀的,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代為補種或者恢復,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支付。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情節嚴重,構成治安處罰的,由森林公安機關按照治安管理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各級林業、畜牧等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強化封山禁牧工作的執行力。對工作措施不力,由其上級主管機關責令改正,並予以通報批評,直至取消年度評優資格。
第十六條 對封山禁牧工作開展不到位、不作為,以至發生重大毀林案件,對林地放牧行為不依法查處或者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嚴肅追究有關部門和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建立健全各級政府和林業部門封山禁牧管理工作責任考評獎罰機制。將封山禁牧工作納入“市縣政府年度工作目標責任狀” 和市縣 “興林杯”競賽予以考評。
第十八條 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實施辦法制定封山禁牧工作具體辦法和措施。
第十九條 本實施辦法由丹東市林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