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尼斯訴合眾國案

冷戰時期,美國共產黨總書記丹尼斯等12名高級領導人被聯邦法務部指控散布教唆和鼓吹以暴力推翻和破壞美國政府的煽動性言論,並被聯邦地區法院依據《史密斯法》判罪。丹尼斯等人認為他們並沒有任何主張以暴力顛覆政府的實際陰謀,並援引憲法修正案第1條對言論自由的保護提起抗訴,此即在丹尼斯訴合眾國案(Dennis v. U.S.)。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丹尼斯訴合眾國案
  • 類別:案件
  • 相關文獻:《史密斯法》
  • 相關人物:丹尼斯
1951年,聯邦最高法院以6:2多數駁回了丹尼斯的抗訴書(Tom C. Clark大法官因任美國法務部長期間命令啟動相關起訴程式而迴避)。首席大法官文森(F. M. Vinson)代表多數派在裁決書中宣稱:“凡當言論對於完成法律所禁止的罪行具有巨大而潛在的禍害之可能性時,對這種言論就應當予以制止。”政府可以採取行動反對顛覆政府的陰謀和企圖,儘管這些企圖從一開始就注定要失敗。共產黨的言論雖無明顯而現實的危險,但對國家安全已有巨大而潛在的危險,政府有充分的實際理由予以限制,不能到迫在眉睫時再採取行動。本案的判決從未被最高法院明確推翻過,但其在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法律體系中的重要性已因後續的多個判決而大為削弱。到了1957年,最高法院審理了與丹尼斯案性質相同的耶茨訴合眾國案(Yates v. U.S.),以6:1的多數改變了其對《史密斯法》的解讀。最高法院裁定該法針對的是“對行為的宣揚,而非思想”。宣揚抽象的教義仍然受到保護,但是明確煽動強力推翻政府的言論可根據《史密斯法》進行懲罰。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