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韓民國政府,根據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十日《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有關規定,為養護和合理利用共同關心的海洋生物資源,維護海上正常作業秩序,加強和發展漁業領域的相互合作。
《中韓漁業協定》於2001年6月30日24時正式生效。根據該協定,“締約任何一方在最初五年期滿時或在其後,並可提前一年以書面形式通知締約另一方,隨時終止本協定”。
中韓漁業協定簽署後尚有5年過渡期,期間允許雙方對海洋經濟區劃線範圍進一步談判。然而在此5年期間,中國駐韓國大使正是李濱。李濱任駐韓大使時被韓國情報機關吸收,回國後繼續向韓提供情報。李濱是外交系統發現的最高級別的間諜,十幾年來為韓國以及美國提供了為數眾多的中國外交機密,泄露和破壞了中國對朝鮮半島的外交政策。由於內奸的存在,《中韓漁業協定》事實上存在欺上瞞下,廉價犧牲國家利益的嚴重問題。這個協定內容使中國在黃海中韓公海區域的海洋經濟權益蒙受嚴重損失,也使得沿海漁民深受其害至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韓民國政府漁業協定
- 締約方:中國政府和大韓民國政府
- 目的:漁業協定
- 協定類型:過度性協定
- 生效時間:2001年6月30日
協定全文,造成影響,重新審查提案,漁業協定起因,衝突事件,產生影響,
協定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韓民國政府漁業協定》
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
達成協定如下:
第一條
本協定的適用水域(以下稱“協定水域”)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專屬經濟區和大韓民國的專屬經濟區。
第二條
一、締約各方按照本協定和本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準許締約另一方的國民及漁船在本國專屬經濟區從事漁業活動。
二、締約各方授權機關根據本協定附屬檔案一及本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向締約另一方國民及漁船發放入漁許可證。
第三條
一、締約各方每年決定締約另一方國民及漁船在本國專屬經濟區的可捕魚種、漁獲配額、作業時間、作業區域及其他作業條件,並通報締約另一方。
二、締約各方決定第一款所規定事項時應考慮到本國專屬經濟區的海洋生物資源狀況、本國捕撈能力、傳統漁業活動、相互入漁狀況及其他相關因素,並應尊重根據第十三條的規定設立的中韓漁業聯合委員會的協商結果。
第四條
一、締約一方的國民及漁船進入締約另一方專屬經濟區從事漁業活動,應遵守本協定及締約另一方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締約各方應採取必要措施,確保本國國民及漁船在締約國另一方專屬經濟區從事漁業活動時,遵守締約另一方有關法律、法規所規定的海洋生物資源的養護措施及其他條件和本協定的規定。
三、締約各方應及時向締約另一方通報本國有關法律、法規所規定的海洋生物資源的養護措施及其他條件。
第五條
一、締約各方為確保締約另一方的國民及漁船遵守本國有關法律、法規所規定的海洋生物資源的養護措施及其他條件,可根據國際法在本國專屬經濟區採取必要措施。
二、被扣留或逮捕的漁船或船員,在提出適當的保證書或其他擔保之後,應迅速獲得釋放。
三、締約一方在扣留或逮捕締約另一方的漁船或船員時,應通過適當途徑,將所採取的行動及隨後所施加的處罰,迅速通知締約另一方。
第六條
第二條至第五條的規定適用於協定水域中除第七條、第八條和第九條所指水域以外的部分。
第七條
一、下列各點順次用直線連線而圍成的水域(以下稱“暫定措施水域”)適用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
1. 北緯37度00分,東經123度40分之點(A1)
2. 北緯36度22分23秒,東經123度10分52秒之點(A2)
3. 北緯35度30分,東經122度11分54秒之點(A3)
4. 北緯35度30分,東經122度01分54秒之點(A4)
5. 北緯34度00分,東經122度01分54秒之點(A5)
6. 北緯34度00分,東經122度11分54秒之點(A6)
7. 北緯33度20分,東經122度41分之點(A7)
8. 北緯32度20分,東經123度45分之點(A8)
9. 北緯32度11分,東經123度49分30秒之點(A9)
10. 北緯32度11分,東經125度25分之點(A10)
11. 北緯33度20分,東經124度08分之點(A11)
12. 北緯34度00分,東經124度00分30秒之點(A12)
13. 北緯35度00分,東經124度07分30秒之點(A13)
14. 北緯35度30分,東經124度30分之點(A14)
15. 北緯36度45分,東經124度30分之點(A15)
16. 北緯37度00分,東經124度20分之點(A16)
17. 北緯37度00分,東經123度40分之點(A17)
二、締約雙方為養護和合理利用海洋生物資源,應按照根據第十三條的規定設立的中韓漁業聯合委員會的決定,在暫定措施水域採取共同的養護措施和量的管理措施。
三、締約各方在暫定措施水域對從事漁業活動的本國國民及漁船採取管理和其他必要措施,不對締約另一方國民及漁船採取管理和其他措施。締約一方發現締約另一方國民及漁船違反中韓漁業聯合委員會的決定時,可就事實提醒該國民及漁船注意,並將事實及有關情況通報締約另一方。締約另一方應尊重對方的通報,並在採取必要措施後,將結果通報對方。
第八條
一、自本協定生效之日起四年內,下列(一)及(二)各點順次用直線連線而圍成的水域(以下稱“過渡水域”)適用第二款至第四款的規定。
(一)中方一側過渡水域坐標
1. 北緯35度30分,東經121度55分之點(C1)
2. 北緯35度00分,東經121度30分之點(C2)
3. 北緯34度00分,東經121度30分之點(C3)
4. 北緯33度20分,東經122度00分之點(C4)
5. 北緯31度50分,東經123度00分之點(C5)
6. 北緯31度50分,東經124度00分之點(C6)
7. 北緯32度20分,東經123度45分之點(C7)
8. 北緯33度20分,東經122度41分之點(C8)
9. 北緯34度00分,東經122度11分54秒之點(C9)
10. 北緯34度00分,東經122度01分54秒之點(C10)
11. 北緯35度30分,東經122度01分54秒之點(C11)
12. 北緯35度30分,東經121度55分之點(C12)
(二)韓方一側過渡水域坐標
1. 北緯35度30分,東經124度30分之點(K1)
2. 北緯35度00分,東經124度07分30秒之點(K2)
3. 北緯35度00分,東經124度00分30秒之點(K3)
4. 北緯33度20分,東經124度08分之點(K4)
5. 北緯32度11分,東經125度25分之點(K5)
6. 北緯32度11分,東經126度45分之點(K6)
7. 北緯32度40分,東經127度00分之點(K7)
8. 北緯32度24分30秒,東經126度17分之點(K8)
9. 北緯32度29分,東經125度57分30秒之點(K9)
10. 北緯33度20分,東經125度28分之點(K10)
11. 北緯34度00分,東經124度35分之點(K11)
12. 北緯34度25分,東經124度33分之點(K12)
13. 北緯35度30分,東經124度48分之點(K13)
14. 北緯35度30分,東經124度30分之點(K14)
二、為在過渡水域逐步實施專屬經濟區制度,締約各方應採取適當措施,逐步調整並減少在締約另一方一側過渡水域作業的本國國民及漁船的漁業活動,以努力實現平衡。
三、締約雙方在過渡水域應採取與第七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相同的養護和管理措施,還可採取聯合監督檢查措施,包括聯合乘船、勒令停船、登臨檢查等。
四、締約雙方各自對在締約另一方一側過渡水域作業的本國漁船發放許可證,並相互交換漁船名冊。
五、本協定生效之日起四年後,過渡水域適用第二條至第五條的規定。
第九條
締約雙方在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的暫定措施水域北限線所處緯度以北的部分水域及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的暫定措施水域和第八條第一款規定的過渡水域以南的部分水域,維持現有漁業活動,不將本國有關漁業的法律、法規適用於締約另一方的國民及漁船,除非締約雙方另有協定。
第十條
締約各方為確保航行和作業安全,維護海上正常作業秩序並順利及時處理海上事故,應對本國國民及漁船採取指導及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一條
一、締約一方的國民及漁船在締約另一方沿岸遭遇海難或其他緊急事態時,締約另一方應盡力予以救助和保護,同時迅速將有關情況通報對方的有關部門。
二、締約一方的國民及漁船,由於天氣惡劣或其他緊急事態需要避難時,可按本協定附屬檔案二的規定,與締約另一方有關部門聯繫,到締約另一方港口等處避難。該國民及漁船應遵守締約另一方的有關法律、法規,並服從有關部門的指揮。
第十二條
締約雙方為開展養護和合理利用海洋生物資源的科學研究(包括交換必要資料),應加強合作。
第十三條
一、締約雙方為便於實施本協定,設立中韓漁業聯合委員會(以下稱“漁委會”)。漁委會由締約雙方各自任命的一名代表和若干名委員組成,必要時可設立專家組。
二、漁委會的任務如下:
(一)協商如下事項,並向締約雙方政府提出建議:
1. 第三條規定的締約另一方國民及漁船的可捕魚種、漁獲配額及其他具體作業條件的事項;
2. 有關維持作業秩序的事項;
3. 有關海洋生物資源狀況和養護的事項;
4. 有關兩國間漁業合作的事項。
(二)根據需要,可就本協定附屬檔案的修改向締約雙方政府提出建議。
(三)協商和決定與第七條、第八條規定有關的事項。
(四)研究本協定的執行情況及其他有關本協定的事項。
三、漁委會的一切建議和決定須經雙方代表一致同意。
四、締約雙方政府應尊重第二款第(一)款的建議,並按照第二款第(三)項的決定採取必要措施。
五、漁委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大韓民國輪流舉行。根據需要,經締約雙方同意可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
本協定各項規定不得認為有損締約雙方各自關於海洋法諸問題的立場。
第十五條
本協定的附屬檔案為本協定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第十六條
一、本協定經締約雙方履行各自國內法律程式後,自換文通知之日起生效。
二、本協定有救期為五年,之後有效至根據第三款的規定終止為止。
三、締約任何一方在最初五年期滿時或在其後,可提前一年以書面形式通知締約另一方,隨時終止本協定。
以下經各自政府授權的代表在本協定上籤字,以昭信守。
本協定於二OOO年八月三日在北京簽訂一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和韓文寫成,兩種文本同等作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 大朝民國政府代表
唐家璇 權丙鉉
附屬檔案一:
締約各方根據本協定第二款第二款的規定,採取以下入漁許可措施:
一、締約各方授權機構在接到締約另一方授權機關發來的本協定第三條規定的決定的書面通知書,向締約另一方授權機關申請發給希望在締約另一方專屬經濟區從事漁業活動的本國國民及漁船入漁許可證。締約另一方授權機關按照本協定及本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頒發許可證。締約各方授權機關發放許可證時可收回適當費用。
二、締約各方授權機關應以書面形式向締約另一方授權機關通報有關入漁的手續規定(包括許可證的申請和頒發、漁獲量統計資料的提供、漁船標識及捕撈日誌的填寫表)。
三、獲得許可的漁船應將許可證置於駕駛艙明顯之處,並明確顯示締約另一方規定的漁船標識。
附屬檔案二:
本協定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按以下規定實施: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指定的聯絡部門為管轄有關港口的港務監督部門。大韓民國政府指定的聯繫部門為海洋警察部門。
二、具體聯繫方法在根據本協定第十三條的規定設立的中韓漁業聯合委員會上相互通報。
三、締約各方的漁船與締約另一方指定的聯絡部門進行聯繫的內容有:船名、呼號、當時船位(緯度、經度)、船籍港、總噸位、全長、船長姓名、船員數、避難理由、請求避難的目的地、預計到達時間和通訊聯絡方法。
造成影響
重新審查提案
本文是全國政協委員何新擬提議國家立案重新審查《中韓漁業協定》問題,所擬寫的提案草稿。
引言
近年以來,經常有中國漁民與韓國海警海警發生漁業衝突的報導。中國漁民手無寸鐵,在公海捕魚作業期間經常遭到韓國海警武裝的盤查、查扣、野蠻毆打。漁船被扣後,漁民往往被韓國人罰得傾家蕩產,生活困頓艱難!
表面上看來,仿佛是中國漁民的不對,跑到了《中韓漁業協定》規定的韓方一邊!近期中國漁民程大偉被韓國警方指稱以玻璃(後改說為刀子)刺死韓國海警李清浩,旋即在未通報中國方面的情況下即迅速毀壞證據及處理死者屍體,致使真相最終難以查明。隨之韓國右翼分子衝擊我駐韓使館,焚燒中國國旗,甚至以動用武力為要挾。韓國方面則藉此事,欲將公海雙方經濟區的所有爭議地帶,合法化轉變為韓國的海權管轄地。
這個漁權之爭的背後,映現著敏感的地緣政治和海洋資源與經濟權屬的國際競爭,絕非幾條漁船和單純捕魚權的問題。
為什麼在2000年代以前,中韓兩國在海洋上並沒有發生過這么尖銳激烈的衝突?而現在卻有愈演愈烈的趨勢?中國並不是一個戰敗國,也不是二等無主權的依附性屬國。但為什麼在黃海問題上卻多年處於被動挨打的態勢,動輒理屈詞窮處處受窘?仿佛有短處握在韓國手中,令國人殊為難解。
實際上,追溯導致漁業衝突的真正原因,完全是源於在2000年8月由中韓兩國外交部門簽訂的,於2001年生效的一個“漁業協定”。由於該協定對海洋經濟區屬劃界甚為不合理,因而嚴重損害中國海洋漁業權益和中國漁民利益。
漁業協定起因
中韓漁業協定起初是根據1982年12月10日《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有關規定,中國和韓國兩國在相向海域尚未完成專屬經濟區劃界前,就漁業問題作出的一種非正式劃界的臨時性安排。
1990年代以前,我國本不認同一些國家自行設定的沿海經濟區或者大陸架圈限。按照歷史上的國際慣例,只要是公海各國就可以進入和捕魚。包括日本對馬海峽,韓國濟州島其領海線以外的海域,只要是公海,中國漁民就有權進入,只要不進入別國的領海就可以。
但在2000年參加WTO協定後,中國與韓國簽署《中韓漁業協定》。該協定把我國漁民進入兩國領海之間的一大片國際公海捕魚的權利抹殺掉了,致使中國漁民的傳統漁業作業領域被大面積壓縮,這是導致引起今天中韓漁業不斷衝突的根本原因。
這個漁業協定從表面上看,在水域劃分上中國似乎並沒有吃虧。但問題是中國所得到的多是屬於黃海內海水域(中國一側的水域),該側的水域漁業資源歷來相對匱乏。而韓國得到承認的多是黃海外海水域(靠近韓國一側水域),那裡魚類資源遠比中方一側水域多。
衝突事件
漁業協定導致中國漁民無魚可捕
該協定中最關鍵的內容是被標誌為過渡水域的中介海區。根據該協定:被劃為過渡水域的地方在協定生效5年後即2005年後,成為兩國各自的專屬經濟區。而恰恰那一大片被標誌為韓國過渡水域的地方,在歷史上是我國漁民千百年來的傳統捕魚區,2005年後卻不費韓國一分錢、未費一槍一彈地自動成為了韓國的專屬經濟區。
就是在這一片所謂的韓國專屬經濟區,近年由於中國漁民仍沿習慣前往捕魚,而被韓國海警驅逐、虐打、處罰,成為爭端激烈的地區。
這裡本來是一片無主權歸屬的公海。在沒有簽訂中韓漁業協定之前,中國魚船可以到這裡捕魚,只要不進入韓國領海就行。但自從這個協定簽署後,韓國卻認為自己取得了該海域的行政管轄權。雖然當時中方申明《中韓漁業協定》,不等同於海上劃界,但韓國人已經事實上將其專屬經濟區作為海域領土嚴加守衛。因此後來兩國間的漁業糾紛即不斷發生。安逸倍增明智選。坐享其成翻一番
2009年5月初,東北籍男子夏某出海打魚時,不慎跨入該海境。他因非法侵入在韓國入獄10個月。
2010年10月31日,兩艘中國漁船在該海域被韓國巡邏船扣押。
據韓聯社2010年11月30日訊息,2010年,韓國木浦海警以“非法作業”為由扣押了共104艘中國漁船。
而2008年和2009年,韓國海警分別扣留了133艘和122艘中國漁船,數年的總罰金高達數十億韓元。
2010年12月18日,一艘中國拖網漁船與韓國海岸警衛隊船隻相撞而發生傾覆,事件造成2名中國漁民落水死亡,另1人受傷。
2011年3月3日,韓國海警扣押了兩艘涉嫌“非法作業”的中國籍漁船。在登船檢查過程中,一名中國船員被韓國海警開槍擊傷。
2011年10月22日,韓國扣押三艘中國漁船,無端抓捕31名中國船員。
2011年12月12日,兩名韓國海警在黃海海域執法時與中國漁民發生衝突,一名海警受傷,另一名海警身亡。
自該《漁業協定》簽署後,中國漁民被抓捕、中國漁船被韓國無理扣押的事件在這一片公海區域屢屢發生。中國漁民與韓國海警的衝突,一年要發生百起以上。從事正當漁業的中國漁民在黃海海域成為得不到國家保護的海上孤兒,甚至被韓國人誣衊為“黃海海盜”!
表面上看來,仿佛是中國漁民不對,他們為捕魚而把船開到了《中韓漁業協定》劃為韓國經濟區界的韓方一邊!但根源卻是,黃海公海部分的捕漁區域,本來是中韓兩國都可作業的公共漁場,《中韓漁業協定》卻把那裡劃為不允許中國漁民作業的海上禁區。這片公海區域,千百年來一直是中國漁民在黃海上的傳統漁區,憑什麼被一紙協定就毫無代價地讓韓國不費一槍一彈予以巧取?中韓漁業協定為中國漁民釀下一杯始終無法吞咽的苦酒!
這個《中韓漁業協定》實際是一個犧牲中國重大利益的不平等條約。不僅使得中國蒙受漁業損失,由於該協定基本按照韓方主張的利益範圍劃定經濟海域,使得山東半島周邊的中國漁區及經濟專屬區域被壓縮到了最小範圍。蘇岩礁本是中國領土,也被劃為過渡區。甚至晚清甲午戰敗後,中國的沿海經濟海域也未損失如此程度!
產生影響
漁業協定讓中國千萬漁民面臨失業
中韓漁業協定已經為中國漁民釀下一杯至今無法下咽的苦酒!
協定簽署後,我國歷史上一直在黃海水域對馬、大小黑山,濟洲島外海等傳統漁場作業的2萬餘艘漁船,被禁阻在外。這意味著極大多數漁船從傳統的外海漁場撤出被迫擠向國內近海漁場,致使擁有世界最大捕魚船隊、同時也是作為世界最大水產品消費國家的中國的漁業空間在近海被擠壓喪失三分之二(尤其是2001年9月16日12時東海漁場伏季休漁期結束以後)。沿海漁民不得不爭搶本已十分有限的近海、內海水產資源,致使得近海連年幾乎已經無魚可捕。同時又意味著漁區數以萬計的漁船被迫轉產轉業,數十萬計的漁民面臨出路和生計問題,中國漁業生產遭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難。
據有關漁業部門的資料調查,《中韓漁業協定》生效後對山東、江蘇、浙江及福建沿海當地漁業生產來說,完全是一場災難。據了解,舟山漁民失去30%的外海漁場,還有25%漁場作業受到嚴格限制,近萬餘艘漁船將陷入無海捕魚的困境,數萬漁民勞動力面臨改變出路另謀生計問題。僅舟山一市年損失捕撈產量約30萬噸、產值約20億元。漁民們首先擔心永久性失去賴以生存的外海漁場後收入會大幅度下降,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溫飽也成問題。
《中韓漁業協定》於2001年6月30日24時正式生效。但是根據該協定,“締約任何一方在最初五年期滿時或在其後,並可提前一年以書面形式通知締約另一方,隨時終止本協定”。
筆者認為,對於嚴重損害國家海洋權益的《中韓漁業協定》中國有必要從國家利益角度重新審視和檢討。應當利用黃海漁權糾紛迭起這一契機,重開談判,糾正原協定的失誤。在對韓關係上,中國應該保持清醒的認知。韓國不僅從來不是中國的友好國家,而且是一個潛在的對手國家,甚至一直有分裂解體中國、蠶食中國領土而分一杯羹的夢想。
中國作為一個有尊嚴的主權國家,對於保護自己的漁民和維護本國的海洋權益,理所當然地應噹噹仁不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