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史
1946年,
法國在烏班吉沙立民族解放運動不斷高漲的形勢下,允許當地居民參加地方議會,並自行選出議員參加法國國民議會。1959年4月,烏班吉沙立作為“法蘭西共同體”內享有自治權的成員國,將領地議會改為制憲議會並選舉產生了共50席的一院制國民議會。
中非共和國獨立後於1964年3月選舉產生新一屆共50席的
中非共和國國民議會。黑非洲社會發展運動(MESAN)占多數議席。
1966年1月博卡薩上台執政後,宣布解散議會,直到1976年12月才恢復一院制新國民議會,議員由普選產生,任期五年。議會主要職能為:表決通過法律,確定稅收,監督政府工作等。1976年博卡薩廢除共和,建立帝國,宣布有權解散議會。1979年前總統達科發動政變,廢除帝制,恢復共和。1981年3月達科當選總統後,無限期推遲立法選舉,引發反對派的強烈不滿。1986年11月中非新憲法規定由國民議會和經濟與地區委員會組成聯席議會。國民議會議員由普選產生,議長經國民議會領導機構秘密投票選出,需獲總統批准。國民議會議長即聯席議會議長,任期半年,經總統默許也可連任。兩名副議長由議長指定。經濟與地區委員會成員一半由總統指定,另一半由國民議會議長提名,經國民議會投票產生。國民議會議員除首都4名外,每省3名,任期5年。經濟與地區委員會共有36名委員,任期3年。1987年7月,科林巴政權舉行立法選舉,組成了52名議員的新議會。1991年3月賦予議會有對政府提出不信任案的權力,以加強對政府的監督。1993年9月成立由85名議員組成的新議會,其中中非人民解放運動擁有34席,為議會第一大黨。1998年12月成立由109名議員組成的新議會,其中中非人民解放運動擁有47席,為議會第一大黨。2003年3月博齊澤發動軍事政變,解散議會,成立了全國過渡委員會,暫行部分議會職能。全國過渡委員會系政治協商機構,負責審議所有呈交總統的法律草案,協助總統行使立法權;可向總統或政府提出其認為有助於國家生活正常運行的建議;協助政府擬定憲法草案並籌備未來的大選;擁有特別預算和財政自主權。全國過渡委員會主席至少每季度召開一次大會。緊急情況下,可應總統要求召開會議。全國過渡委員會設執行局,成員有正副主席和正副總報告員各1名,通過選舉產生;全國過渡委員會和執行局共98名成員須由總統令予以確認。2005年5月,中非舉行立法選舉,由105名議員組成的新一屆國民議會宣告成立,塞勒斯坦·勒魯瓦·加翁巴萊擔任議長。
地位
中非共和國實行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權獨立。總統與國民議會相互獨立。議會有權監督政府工作。總理髮表政府施政綱領後,議長組織審議,並向政府提交審議報告。所有經議會表決的法律草案通過與議會關係部呈交總統。根據憲法規定,議會可以通過對政府的不信任案。不信任案由三分之一的議員簽名,經無記名投票表決,獲絕對多數票通過。一旦議會通過了不信任案或不同意政府的施政綱領,總理必須立即向總統提交辭呈。
選舉與產生
國民議會議員由直接選舉產生。議員候選人必須在自己出生地所在的選區參加競選。全國共設105個選區,每個選區選出1名議員,共105名(實際為104名。1名議員因擔任政府部長,自動失去議員地位)。“獨立混合選舉委員會”為負責選舉機構。立法選舉第一輪和第二輪投票分別於2005年3月13日和5月8日舉行。本屆議會由總統多數派和反對派組成。總統多數派占105個席位中的77席,其中KNK全國聯合會占36席,新中非國家黨7席,中非民主黨6席,社會民主黨6席,國家團結黨4席,爭取民主、獨立和社會進步黨、發展行動黨和民主自由黨各3席,爭取民主和發展運動2席,剩餘5黨和獨立人士分占7席。在野黨中,中非人民解放運動11席,中非民主聯盟6席,爭取進步愛國陣線5席,團結進步聯盟3席,隆多黨和獨立人士各1席。
議員年齡在36至60歲之間,其中女性11人,男性93人。全國除俾格米族等少數民族未參加選舉外,其他各民族都有自己的議員。議會每五年換屆,下次立法選舉將在2010年舉行。
職權
國民議會是最高立法機構。總統、政府成員和議員共同享有立法創議權。2004年12月27日的憲法規定了國民議會職權:表決通過法律和法令;制定稅收制度;負責審計工作,由審計法院協助;委託審計法院對國家財政收支執行情況或國家財政和國庫收入管理情況進行調查;依法對政府活動進行監督;批准國際條約和協定;授權宣布戰爭狀態;對總統和政府提交給執行局的法律草案或議員提交的提案發表意見。議會擁有特別預算和財政自主權。
組織結構
國民議會議長由議員選舉產生,任期5年。第一、二、三副議長由議員選舉產生,每年改選一次,可連選連任。
(一)議長職權
召集和主持議會會議,執行局、委員會主席以及審議會議;主持討論,維持討論秩序;對議會審議的草案和建議進行表決,與議會秘書共同監督投票並宣布結果;負責向政府轉交議會通過的法律;代表議會出席政府活動;擁有對所有議會行政辦事機構的領導權和監督權。
如議長未盡職盡責,經三分之一議員提議,無記名投票獲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議長即被罷免。
(二)常設領導機構——議會執行局
執行局主要職能
組織大會審議;確定議會各辦事機構的組織和運作;解釋和執行議會內部章程條款;確定議會工作人員身份和行政部門與專業機構之間的關係。
(四)專門委員會
議會可根據三分之一議員的要求和總統建議就特別問題成立專門調查委員會。委員會至少由7人組成,使命結束後,向議長提交調查報告。
(五)常務委員會
1.外事委員會
2.國防委員會
3.內務、司法和行政事務委員會
4.經濟、財政和計畫委員會
5.教育、衛生、社會事務、文化和藝術委員會
6.生產、自然資源和環境委員會
7.裝備、通訊委員會主席
8.人口、種族、人權、國際人道主義和請願委員會
8個委員會由全體104名議員組成,每個委員會13人。議員根據自己的專業、行業選擇自己的歸屬。一旦出現不平衡將由執行局協調。常務委員會的職能包括:在提交大會審議前,對法律草案或提案進行討論。
會議制度
議會每年舉行兩次會議,分別為3月1日和10月1日,會期90天。也可應總統或絕對多數議員的要求,就一個特定內容舉行特別會議。大會表決採用記名投票和無記名投票方式,出席大會和表決要達到法定的絕對多數。
立法程式
(一)議員向執行局提出法律草案或提案。
(二)執行局宣布提案可受理後,將提案分類交由相關委員會討論。委員會內部表決時要達到絕對多數的法定人數。若未達到法定人數無法表決時,下次表決無論人數多少結果均將有效。
(三)提案列入大會議程。總統或政府提出的法律草案優先列入議程。
(四)討論。政府部長參加大會或委員會的討論。召開大會。議會會議公開舉行,也可根據議長、絕對多數議員或共和國總統的要求秘密舉行,出席人數要超過半數。原則上,法律草案和提案只在公開會議上進行一次性審議。
(五)修正案。修正案須在委員會通過之前進行討論,未經討論的修正案,大會不予審議。
(六)表決。涉及人員任命、制定或修改稅法草案或提案必須實行無記名投票,其他內容的表決可採取舉手表決方式。附諸表決的提案只有獲得多數議員的同意才能被通過。
議員制度
國民議會議員由直接選舉產生,任期5年。議員享有議會豁免權。在其行使發表意見和投票的權利時,任何議員不得被起訴、搜查、逮捕、關押和審判。會議期間,須經議會同意,議員才能以刑事犯罪或輕罪被起訴或逮捕;會期以外,須經執行局同意,議員才能被起訴或逮捕。現行犯罪或潛逃罪除外。被最終判處有罪的議員將被除名。
議員可以提出辭職,辭職信交議長並由其在公開會議上宣布。未經批准,連續兩次缺席大會的議員被視為辭職;脫黨的黨派議員被視為辭職。辭職議員的席位由其候補議員代替。議員辭職要得到憲法法院的確認。
議員的處罰:紀律警告、書面紀律警告、紀律處分(扣十分之一議員月津貼)、15天臨時開除處分(扣五分之一的津貼,連續兩個月)。
黨團
議員可根據自己的政治立場成立議會黨團,每個黨團不得少於5人,並設主席和執行局。達不到規定人數的黨團和不屬於任何黨團的議員可以與他們所選擇的黨團結盟,也可以不結盟。任何議員不得同時參加幾個黨團,不得成立以保護個人、地方、職業、種族和宗教為目的的黨團。黨團主席為委員會主席會議成員。議會共有10個黨團委員會。
行政機構
議會設總秘書處和辦公廳。總秘書處下設法律、財政和對外關係局;辦公廳下設禮賓、安全和新聞局。
秘書長人選由議長提名、總統頒令任命。秘書長出席執行局和委員會主席會議並有發言權、協調各辦事機構、組織起草議會會議和委員會報告、保存檔案、跟蹤議會辯論的廣播和電視轉播等。
對外交往
出訪和來訪接待由議長決定,議會對外關係部主管出訪和接待組織工作。2008年議會對外交往經費212953800非郎(約合424萬美元),2009年與2008年經費大體相等。2008年議會出訪共68人次,接待了8個外國代表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