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關村科技園區通州園

中關村科技園區通州園

中關村科技園·光機電一體化產業基地成立於2001年,規劃面積7.5平方公里,成立之初作為北京市“十一五”期間重點建設的四大產業基地之一,1月經國務院批准正式加入中關村科技園區政策區範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關村科技園區通州園
  • 成立於:2001年
  • 規劃面積:7.5平方公里
  • 位置:通州
園區介紹,基本配套,區位優勢,優惠政策,

園區介紹

通州位於北京東南部,京杭大運河北起點,環渤海經濟圈中部的京津塘三角區內,全區面積912平方公里,人口68萬,地理條件優越,交通優勢明顯,經濟基礎雄厚。2006年經國家清理整頓開發區後,通州區被批准可以保留國家級開發區2個,省市級開發區3個。其中,光機電一體化產業基地和金橋科技產業基地在2006年1月經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第3號公告批准納入中關村科技園區政策區範圍,成為中關村科技園區通州園的兩個產業基地。
中關村科技園·光機電一體化產業基地成立於2001年,規劃面積7.5平方公里,成立之初作為北京市“十一五”期間重點建設的四大產業基地之一,今年1月經國務院批准正式加入中關村科技園區政策區範圍。基地位於北京市東南,地處五、六環路之間,東鄰京瀋高速路,西鄰京津塘高速路,與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毗鄰,處於“兩軸兩帶多中心”發展規劃的東部發展帶上,地理位置極為優越。基地按照“十通一平”基礎設施建設,並配有1萬平方米的服務中心,3萬平方米的三星級賓館,20萬平方米的高標準配套生活服務區。醫院、學校、幼稚園、銀行、郵局等都已建成並投入使用。基地重點發展微電子、光電子、數控工具機、知能儀器儀表、機器人等主導產業。將重點形成以高新技術產業為主,傳統產業改造提升為輔,多個領域支撐的格局。
中關村科技園·金橋科技產業基地地處於京津塘高速公路與北京城市六環路交匯處,緊鄰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海、陸、空交通網路發達,是北京市東南交通樞紐的中心地帶。總體規劃面積15平方公里,一期規劃面積7平方公里,地處“亦莊新城”規劃範圍內,既是“東部發展帶”中的優先發展地區,又是建設新城區的重點發展對象和重點政策支持對象。基地按照“十通一平”的標準進行基礎設施建設,各種市政管線通達每一個入駐企業的紅線一側。基地內還建設有高檔住宅區、商務辦公樓、星級酒店、商業金融機構、醫院、大型超市以及教育機構等各項配套設施。 基地本著“高標準、高起點、國際化、現代化、”的原則進行開發建設。以“立足首都、面向全國、著眼世界”為發展宗旨,積極與周邊地區產業基礎形成配套,以汽車零部件、環保、電子信息和都市工業為主導產業,努力成為高科技領域的技術創新、高新技術產業化、國際合作的基地和示範園區。
通州區人民政府園區管理委員會作為通州區政府的派出機構,同時肩負著中關村科技園區通州園管理委員會的職責,致力於打造“一站式”高效快捷的服務平台,完善項目審批的便捷通道,真正實現全程代理式服務。目前管委會已經建立信息服務平台、就業服務平台、人才培訓基地和融資綠色通道,實現企業網上申報,政府網上辦公,政企業時時互動的服務模式,通過提供全方位、高質量、高效率的服務,降低企業商務成本,實現減輕企業負擔,助企業發展,積極營造一流的親商創業社會環境,一流的誠信滿意服務環境,一流的安全有序法制環境,一流的發展至上激勵環境和一流的廉潔高效政務環境。

基本配套

基地倡導國際化的居住理念和多元化的生活方式,居住、生活休閒、商務等配套設施一應俱全,以人為本的高尚社區初顯規模:1萬平方米的服務中心,3萬平方米的三星級賓館,20萬平方米的高標準配套生活服務區,高標準的醫院、學校、幼稚園、銀行、郵局、敬老院、飯店等都已建成並投入使用。高質量的社區服務體系,將為每一位投資者和居民提供一個良好的生活休閒環境。

區位優勢

中關村科技園·光機電一體化產業基地與京津塘高速路、京瀋高速路及城市交通大動脈三環、四環、五環、六環連通,正在建設的京津塘第二高速公路及京津城際鐵路也穿基地而過。基地距天安門16公里,距首都機場25公里,距北京站12公里,距北京國際貨櫃中轉站1公里,距北京國際貨物交流中心2公里,距天津新港140公里。
中關村科技園·金橋科技產業基地地處於京津塘高速公路與北京城市六環路交匯處,緊鄰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海、陸、空交通網路發達,是北京市東南交通樞紐的中心地帶。基地距距首都機場30公里,距北京站22公里,距北京三環主路15公里,距天津新港120公里。

優惠政策

企業註冊管理
1.風險投資機構的淨資產可以全額投資。
——《中關村科技園區企業登記註冊管理辦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70號)第19條
2. 風險投資機構的註冊資本(出資額)可以分期繳付。
——《中關村科技園區企業登記註冊管理辦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70號)第20條
3. 除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進行專項審批的經營項目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辦理企業登記時,不再審核具體經營項目,企業可以自主選擇經營項目,開展經營活動。
——《中關村科技園區企業登記註冊管理辦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70號)第4條
人才政策
1. 本市高新技術企業和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所需的外省市專業技術和管理人才,經市人事局批准,給予《工作居住證》,享受本市市民待 遇。持《工作居住證》工作滿三年的,經用人單位推薦、有關部門批准,辦理調京手續。受聘於中關村科技園區內高新技術企業的本市行政區域內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獲得學士及學士以上學位的應屆畢業生,可以直接辦理本市常住戶口。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發北京市關於進一步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若干規定的通知》(京政發[2001]38號第4條)
2. 引進中關村科技園區發展需要的留學人員、外省市科技和管理人才,可以按照本市有關規定辦理《工作寄住證》或者常住戶口,不受進京指標限制。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的應屆畢業生受聘於中關村科技園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以直接辦理本市常住戶口。
——《中關村科技園區條例》(第32條)
3. 允許外籍人員和港、澳、台人員擔任內資高新技術企業的董事、監事、經理等職務。
4. 市財政預算中安排專項資金,用於軟體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興辦高新技術企業或增加本企業資本金投入以及個人第一次購買住房、轎車的資金補助,補助標準不超過個人上年已納個人所得稅的80%。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國務院鼓勵軟體產業和積體電路產業發展若干政策的實施意見》(京政發[2001]4號第18條)
土地政策
1.土地由合資、合作或者獨資企業直接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其出讓金按75%徵收;需要繳納的城市基礎設施"四源"建設費和大市政費,減半徵收。
——《北京市鼓勵外商投資高新技術產業的若干規定》(京政發[1997]14號)第5條
2. 對經認定在國家及市政府批准建立的開發區內直接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並用於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的高新技術企業,其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按75%徵收,城市基礎設施"四源費"和市政公用設施建設費減半徵收。高新技術企業用於經認定的重大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的新增用地,免徵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及該項目的城市基礎設施"四源費",減半徵收市政公用設施建設費。但如改變土地使用性質或用於非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須全額補交減免費用。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發北京市關於進一步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若干規定的通知》(京政發[2001]38號)第19條
3. 政府以劃撥方式為積體電路企業提供"七通一平"(通路、上水、雨污水、電力、通訊、煤氣、熱力和平整)的土地,使用期限為30年。在使用期限內,企業不得改變土地使用性質,不得轉讓、抵押。企業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可免交土地出讓金,企業在轉讓土地使用權、改變土地使用性質或被取消積體電路企業資格時,應按規定補交全部土地出讓金。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國務院鼓勵軟體產業和積體電路產業發展若干政策的實施意見》(京政發[2001]4號)第35條
4. 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國內外企業和個人在京投資舉辦軟體企業或興建軟體園,其建設項目所需用地,凡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可免交土地出讓金。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國務院鼓勵軟體產業和積體電路產業發展若干政策的實施意見》(京政發[2001]4號)第7條
稅收政策
(一)企業所得稅減免政策
1. 對中關村科技園區內的新技術企業,減按15%稅率徵收所得稅。企業出口產品的產值達到當年總產值 40%以上的,經稅務部門核定,減按10%稅率徵收所得稅。
——《北京市新技術產業開發試驗區暫行條例》(京政發[1988]49號)第5條
2. 新技術企業自開辦之日起,三年內免徵所得稅。經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批准,第四至第六年可按前項規定的稅率,減半徵收所得稅。
——《北京市新技術產業開發試驗區暫行條例》(京政發[1988]49號)第5條
3. 高新技術企業研製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當年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和為此所購置的單台價值在10萬元以下的試製用關鍵設備、測試儀器的費用,可一次可分次攤入成本;購買國內外先進技術、專利所發生的費用,經稅務部門批准,可在兩年內攤銷完畢。
4. 依據《鼓勵軟體產業和積體電路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及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稅收政策,新創辦的軟體企業經認定後,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在中關村科技園區內註冊並經認定的軟體企業,也可以選擇享受園區內高新技術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軟體企業人員工資和培訓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對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體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國務院鼓勵軟體產業和積體電路產業發展若干政策的實施意見》(京政發[2001]4號)第10條
5. 對於符合外商投資知識密集和技術密集型企業條件或外商投資額3000萬美元以上的積體電路項目,經項目審批部門與稅務部門共同審核批准後,企業可享受從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稅率為15%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能達到先進技術標準的,可再減半徵收三年。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國務院鼓勵軟體產業和積體電路產業發展若干政策的實施意見》(京政發[2001]4號)第36條
(二)營業稅減免政策
1. 對單位和個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設立的研究開發中心、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
——《北京市新技術產業開發試驗區暫行條例》(京政發[1988]49號)第5條
(三)企業增值稅優惠政策
1. 對增值稅一般納 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體產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稅率徵收 增值稅,以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即征即退。
——《國務院關於印發鼓勵軟體產業和積體電路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國發[2000]18號)第5條
2. 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產的積體電路產品(含 單晶矽片),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稅率徵收增值稅,對實際稅負超過 6%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業用於研究開發新的積體電路和擴大再生產。
——《國務院關於印發鼓勵軟體產業和積體電路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國發[2000]18號)第41條
(四)關稅優惠政策
1. 對企業(含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為生產《國家高新技術產品目錄》的產品而進口所需的自用設備及按契約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及配套件、備件,除按規定不予免稅的商品外,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對企業引進屬於《國家高新技術產品目錄》所列的先進技術,按契約規定向境外支付的軟體費,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對列入科技部、外經貿部《中國高新技術商品出口目錄》的產品,凡出口退稅率未達到徵稅率的,經國家稅務總局核准,產品出口後,可按徵稅率及現行出口退稅管理規定辦理退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3號)第5條
2. 軟體企業進口所需的自用設備,以及按照契約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含軟體)及配套件、備件,除列入《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和《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的商品外,可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企業憑軟體企業認定證書直接向海關申報,辦理有關免稅手續。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國務院鼓勵軟體產業和積體電路產業發展若干政策的實施意見》(京政發[2001]4號)第11條
3. 積體電路生產企業引進積體電路技術和成套生產設備, 單項進口的積體電路專用設備與儀器,按《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和 《當前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的產業、產品和技術目錄》的有關規定辦理, 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國務院關於印發鼓勵軟體產業和積體電路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國發[2000]18號)第47條
(五)個人所得稅
對在高新技術成果轉化中做出重大貢獻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由市政府授予榮譽稱號並安排專項資金給予獎勵,對所獲獎金免徵個人所得稅。
——《北京市支持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等稅收政策實施辦法》(京地稅企[2001]694號)第2條
對高新技術成果完成人和從事成果產業化實施的科技人員、管理人員的獎勵和股權收益,用於再投入高新技術成果產業化項目的,免徵個人所得稅。
——《北京市關於進一步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 (京政發[2001]38號)第2條
科研機構、高等學校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科技人員個人獎勵,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25號)第1條
個人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徵稅的其他所得)用於資助的,可以全額在下月(工資、薪金所得)或下次(按次計征的所得)或當年(按年計征的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時,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結轉抵扣。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24號)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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