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醫藥(中醫/中藥)農業產品

《中醫藥(中醫/中藥)農業產品》是2018年09月17日實施的一項行業標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醫藥(中醫/中藥)農業產品
  • 外文名:Agriculture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al science
  • 標準編號:T/GZYJNY T/GZYJNY-05—2018
  • 發布日期: 2018年03月10日
  • 實施日期:2018年09月17日
起草人,起草單位,主要內容,

起草人

印遇龍(院士)、章力建(研究員)、孫 建(教授級高工)、吳啟進(高級畜牧師)、范琳笛(副研究員)。

起草單位

中國科學院亞熱帶農業生態研究所、中國農科院老科技工作者協會、中國農業資源與農業區劃學會、中國林業與環境促進會生態旅遊委員會、中咨國業工程規劃設計中心、中國地名學會文化旅遊專業委員會、貴州省有機農業學會。

主要內容

1 生產單元範圍 中醫藥(中醫/中藥)農業產品生產單元的邊界應清晰,所有權和經營權應明確,並且已按 照本標準的要求建立並實施了中醫(藥)農業生產管理體系。 2 自然培育 (1) 在整個農業生產體系及環節中應使用採用自然培育的方法獲得的生物及其衍生物,包 括植物、動物、微生物、種子、花粉、精子、卵子、其他繁殖材料及肥料、土壤改良物質、 植物保護產品、植物生長調節劑、飼料、動物生長調節劑、獸藥、漁藥等農業投入品。 (2) 同時存在中醫(藥)農業和非中醫(藥)農業的生產單元,其常規生產部分也應引入或使 用採用自然培育的方法獲得的生物。 3 輻照 中醫藥(中醫/中藥)農業產品生產中不用或減少使用輻照技術。 4 投入品 (1) 應充分考慮生產單元的生物多樣性和生態平衡,保護和培養天敵,在生產單元內建立 自然的生態平衡系統,以減少外來投入品的使用。 (2) 提倡把道地原生態中藥材製品作為中醫農業投入品,在農藥和獸藥、肥料和飼料等農 業生產領域,逐步替代並取代化學肥藥的使用,最終清除化學肥藥給農業生態系統造成的農 藥殘留、生長調節劑、抗菌素等污染。《有機產品》(GB/T19630)中規定的允許使用的投入 品均可使用。當使用上述物品無法滿足動植物正常生長所需的營養或不能保證動植物健康 時,可允許使用少量的低毒、低殘留、易降解的人工合成化學物質,且應符合本規則中醫藥 (中醫/中藥)農業產品生產的具體規定(具體允許使用品種見附表 A)。 (3) 施用投入品應按法律法規要求配備相應的防護服和設備。 (4) 獲得評定的中醫藥(中醫/中藥)農業產品中不含有影響人類健康的農藥殘留、生長 調節劑、抗菌素等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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