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遠漁業推廣示範中心是經農業部批准,於2004年3月在民政部登記註冊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號:民證字第180015號)。
2018年12月,中遠漁業推廣示範中心經民政部2017年度檢查結果為合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遠漁業推廣示範中心
- 成立時間:2004年3月
- 批准部門:農業部
- 中心性質: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社會組織
中心概況,註冊信息,中心宗旨,業務範圍,機構人員,中心章程,
中心概況
註冊信息
名稱:中遠漁業推廣示範中心
登記證號:180015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521000005230001656
業務主管單位農業部
狀態:正常
中心宗旨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加強和提高為遠洋漁業行業、企業服務的意識,示範推廣行業發展的新產品、新技術,促進行業的進步,增強行業活力,提高行業和企業的經濟效益,為推進我國遠洋漁業的持續發展服務。
業務範圍
主要業務範圍:從事遠(海)洋漁業資源開發、利用,新技術、新設備、新產品的行銷示範、推廣、諮詢、培訓和服務。
機構人員
主要負責人(董事會成員):
董事長:劉身利中國農業發展集團公司董事長
董事:張毅遼寧省大連遠洋漁業集團公司董事長
湯期慶上海水產集團公司董事長、總經理
曾岳祥浙江省遠洋漁業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黃寶善中國漁業協會遠洋漁業分會副會長、
秘書長,中國漁業協會副秘書長
中心主任:黃寶善(兼法人代表)
監事會負責人:張小黎
中心章程
中遠漁業推廣示範中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單位的名稱:中遠漁業推廣示範中心。
第二條單位的性質:根據行業發展需要,自願舉辦、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單位的宗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加強和提高為遠洋漁業行業、企業服務的意識,示範推廣行業發展的新產品、新技術,促進行業的進步,增強行業活力,提高行業和企業的經濟效益,為推進我國遠洋漁業的持續發展服務。
第四條單位的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農業部。
第五條單位的住所地是北京市朝陽區農展館南里11號。
第六條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舉辦者、開辦資金和業務範圍
第七條單位的舉辦者是中國漁業協會。
舉辦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了解本單位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二)推薦董事和監事;
(三)有權查閱董事會會議記錄和本單位財務會計報告。
第八條單位開辦資金:20萬元;出資者:中國漁業協會遠洋漁業分會,金額:20萬元。
第九條單位的業務範圍:
(一)遠(海)洋漁業資源開發、利用;
(二)新技術、新產品、新設備的行銷示範、推廣和諮詢、培訓;
(三)主管部門委託的行業公益事業。
第三章組織管理制度
第十條單位設董事會,其成員為5人。董事會是本單位的決策機構。
董事由出資舉辦單位、職工代表、業務主管單位推選產生。
董事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一條董事會行使下列事項的決定權:
(一)修改章程;
(二)業務活動計畫;
(三)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四)增加或減少開辦資金的方案;
(五)本單位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單位主任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單位副主任及財務負責人;
(七)罷免、增補董事;
(八)內部機構的設定;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從業人員的工資報酬。
第十二條董事會每年召開兩次會議。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召開董事會會議:
(一)董事長認為必要時;
(二)1/3以上董事聯名提議時。
第十三條董事會設董事長1名,董事4名。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或罷免。
第十四條董事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的董事代其行使職權。
第十五條召開董事會會議,應於會議召開10日前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一併通知全體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委託書必須載明授權範圍。
第十六條董事會會議應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會議實行1人1票制。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全體董事的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單位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第十七條董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會議的董事審閱、簽名。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本單位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免除責任。
董事會記錄由董事長指定的人員存檔保管。
第十八條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二)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九條本單位主任對董事會負責,並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單位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單位年度業務活動計畫;
(三)擬訂單位內部機構設定的方案;
(四)擬訂內部管理制度;
(五)提請聘任或解聘本單位副職和財務負責人;
(六)聘任或解聘內設機構負責人。
本單位主任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條單位設立監事會,其成員為2人。
監事任期與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一條監事在舉辦者(包括出資者)、本單位從業人員或有關單位推薦的人員中產生或更換。監事會中的從業人員代表由單位從業人員民主選舉產生。
本單位主任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二條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本單位財務;
(二)對本單位董事、主任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本單位董事、主任的行為損害本單位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三條監事會會議實行1人1票制。監事會決議須經全體監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由中心主任擔任。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因犯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
(五)擔任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該單位被撤銷登記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國內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條本單位經費來源:
(一)開辦資金;
(二)政府資助;
(三)在業務範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贈;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條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盈餘不得分紅。
第二十八條執行國家規定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二十九條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條單位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一條本單位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自覺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三十二條本單位勞動用工、社會保險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的修改,須經董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終止和終止後資產處理
第三十四條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五條本單位終止,應當在董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六條本單位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剩餘財產,完成清算工作。
剩餘財產,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本單位應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第三十七條本單位自登記管理機關發出註銷登記證明檔案之日起,即為終止。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經2005年4月15日董事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董事會。
第四十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