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葡和好通商條約
- 別名:《中葡北京條約》
- 簽約時間:1887年
- 簽約雙方:清政府、葡萄牙
- 簽署地點:北京
- 雙方代表:清政府:孫毓汶,葡萄牙:羅沙
- 條約類型:不平等條約
- 條約影響:葡萄牙獲得“澳門地位條款”與“最惠國待遇
- 條約標誌:澳門正式通過條約成為葡萄牙殖民地
歷史沿革,主要內容,主要影響,
歷史沿革
1535年,葡萄牙人開始在澳門進行貿易。1553年,以晾曬水浸貨物為由借住澳門。1557年,通過賄賂中國守澳官員,定居澳門半島。1851年和1864年,先後侵占澳門南面的氹仔島和路環島。此後,葡萄牙多次謀求澳門歸其所有,但均未得逞。1887年,清政府派代表前往葡萄牙首都里斯本,就澳門協同中國緝查走私問題與葡方舉行談判。3月27日,清政府代表在中葡會議草約中確認葡萄牙可繼續留駐、管理澳門以及屬澳之地。在此基礎上,雙方於12月1日在北京簽訂該條約。共54條。主要內容有:①中國允許葡萄牙留駐和管理澳門以及屬澳之地。②葡萄牙可派公使駐北京,並在通商口岸派駐領事。③葡萄牙在中國享有領事裁判權。④葡萄牙人可享受中國給予其他國家的同等通商特權,在通商口岸有居住、租買土地、建造房屋、設立教堂等權利。1928年4月,中華民國政府通知葡終止該條約,葡萄牙占據澳門失去合法依據。1987年4月13日,中葡兩國在北京正式簽署關於澳門問題的聯合聲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於1999年12月20日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
葡萄牙在英國支持下為占據澳門,於1887年12月1日(清光緒十三年十月十七日)迫使中國清政府簽訂的不平等條約。又稱《友好通商條約》。
主要內容
《中葡和好通商條約》,該條約共54款,另有兩個附屬專約。
條約內容分三類,一是澳門地位問題,二是鴉片稅厘並征問題,三是中葡通商問題。與澳門地位有關的重要兩款是: 第二款——前在大西洋國京都理斯波阿所訂預節略內,大西洋國永居管理澳門之第二款,大清國仍允無異。惟1887年商定,俟兩國派員妥為會訂界址,再行特立專約,其未經定界以前,一切事宜照依現時情形勿動,彼此不得有增減改變之事。第三款——前在大西洋國京都理斯波阿所訂預立節略內,大西洋國允準未經大清國首肯,則大西洋國永不得將澳門讓與他國之第三款,大西洋國仍允無異。
- 中國仍允葡萄牙永駐和管理澳門以及屬澳之地。
- 葡萄牙得派公使駐北京和在通商口岸設領事。
- 葡萄牙取得領事裁判權。
- 葡人可享受中國已給或將給其他國家的通商特權,在通商口岸有居住、租買土地、建造房屋、設立教堂等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