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況
研究會堅持以人為本,樹立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發展觀,為建設和諧社會積極努力,提升了研究會在飲食營養行業中的美譽度和影響力。研究會成立以來,在政府部門、廣大會員和各省市行業研究會的支持配合下,積極開展行業組織、行業自律、資源整合、企業維權、商業協調、國際交流、人才培訓等方面的工作,為社會、政府、會員和企業服務,對促進行業進步與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研究會擁有強大的飲食營養學術資源及專家隊伍,與國外著名院校、飲食企業集團及這一領域的著名學者建立廣泛的交往與良好的合作關係。組織編寫學術著作、舉辦學術會議、專題研討會等方式促進國際、國內飲食營養學術交流與合作;通過開展飲食營養科學領域的繼續教育和技術培訓,提高會員及廣大營養研究工作者的業務水平。研究會還積極開展科普活動普及營養知識,以提高國民的營養知識水平,引導國民合理選擇食物達到平衡膳食,促進身體健康。
研究會還通過舉辦營養科普知識講座、開通專家諮詢熱線、與報刊雜誌電台合作設專欄等多種方式宣傳營養科普知識。科學而平實的語言使普通百姓能夠更好的理解飲食營養知識。
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研究會的名稱是:中華飲食營養研究會,英文名稱:CHINESEFOODNUTRITIONRESEARCH,縮寫:CFNR。(簡稱:中飲營研)
第二條本研究會的性質是:是營養科技工作者和從事營養研究的科研、教學及設有營養研究機構的企事業單位和營養相關的社會團體自願結成的學術性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研究會的宗旨
堅持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思想,團結和動員全國營養科技工作者,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及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促進營養科學技術的發展、普及和推廣,促進科技人才的成長和提高,促進科學技術與經濟建設的結合;反映會員以及營養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意見,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為經濟社會發展服務,為提高全民營養科學素質服務,為營養科學技術工作者服務,為促進我國營養科技事業的發展,提高人民健康水平而努力奮鬥。
第四條本研究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研究會的住所:的會址設在香港、北京設有秘書處。。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研究會的業務範圍:
(一)舉辦飲食營養科學領域的學術交流活動;
(二)依照有關規定,編輯出版營養科學範疇的刊物、書籍和音像製品;
(三)開展營養科學領域的繼續教育和技術培訓,提高會員及廣大營養科技工作者的業務水平;
(四)開展營養科學領域的國際學術交流與合作;
(五)積極開展科普工作,普及營養知識,捍衛科學尊嚴,提高國民的營養知識水平,引導國民合理選擇食物和營養品,促進身體健康;
(六)組織會員和營養科技工作者參與國家對有關營養方面的研討,發揮諮詢作用;
(七)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營養科技工作者的意見與呼聲;促進科學道德和學風建設。積極開展營養諮詢服務、技術開發、技術轉讓,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推廣營養科學技術成果;
(八)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開展獎勵表彰推薦優秀營養科技人才以及營養科學技術方面的項目評估、成果鑑定、資格評審、技術標準編審和專業技術水平認證等工作;
(九)組織開展旨在提高國民營養健康水平的活動,積極組織符合本社團宗旨的其他社會公益活動;
(十)大力加強研究會自身建設,建好飲食營養科技工作者之家,更好的發揮橋樑紐帶作用。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研究會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包括一般會員、學生會員、高級會員、外籍會員共4類。
各類會員還需要分別具備下列條件:
1.一般會員(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1)大專以上相關專業學歷、從事營養相關工作的
專業技術人員;
(2)中專以上相關專業畢業,從事營養相關工作3年以上的專業技術人員;
(3)積極支持本會工作,從事有關本學科的組織管理工作的領導幹部。
2.學生會員
在大專院校營養相關專業學習的在校學生。
3.高級會員(同時具備以下兩個條件)
(1)取得副教授、副研究員、副主任營養師以上及相應技術職稱;
(2)在營養專業領域有較深學術造詣並長期積極參加研究會活動的個人會員。
4.外籍會員
在學術上有較高成就,並對我國友好,對促進我國與其他國家(或地區)的營養學術交流做出重要貢獻的外籍營養科學工作者,由相關專業委員會或兩名以上本研究會會員介紹,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討論、通過後吸收,可成為本研究會外籍會員。外籍會員可優惠或免費獲得本研究會出版的學術刊物和有關資料,可應邀參加本研究會主辦的國內或國際學術會議。本章程以下規定不含外籍會員。
5.單位會員
從事營養研究的科研、教學及設有營養研究機構的企事業單位和營養相關的社會團體。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研究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研究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研究會的意願;
(三)在本研究會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經本研究會兩名會員介紹或所在單位推薦;
(四)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聯絡處和相關社團推薦後上報本研究會審核批准;
(五)單位會員可由研究會理事、分會委員會、或個人會員推薦後向研究會組織工作委員會提出申請。
(六)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研究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研究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研究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研究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研究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研究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研究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研究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研究會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研究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研究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研究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本研究會的工作方針、任務;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政府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研究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研究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籌措研究會活動經費;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研究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研究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研究會的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2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研究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政府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研究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4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政府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研究會理事長為本社團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研究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政府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本研究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研究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本研究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研究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研究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研究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研究會建立嚴格的
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資產來源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研究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研究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
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研究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政府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研究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研究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對本研究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研究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政府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研究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研究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研究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研究會經政府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研究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政府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研究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研究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政府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