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歷史
中華預防醫學會是公共衛生與預防醫學領域科技工作者自願組成的全國性學術團體,是國家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的直屬聯繫單位,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學會1998年加入世界公共衛生聯盟(“聯盟”),是該聯盟執委會執委(2000-2016)。
學會成立於1987年,先後於1987年、1992年、1999年、2005年及2014年共召開了5屆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原衛生部副部長何界生任第一、二屆會長,曾毅院士任第三屆會長,原衛生部副部長王隴德院士任第四屆會長並繼續擔任第五屆會長。
主要職能
主要職責
組織開展各種形式的預防醫學領域學術交流,以促進各學科發展;編輯出版預防醫學領域各種專業學術期刊和普及型報刊;組織預防醫學領域的技術人員的在職培訓和繼續醫學教育;開展醫學科學技術普及宣傳,提高全民族自我保健意識和衛生知識水平;組織國際學術交流和科技合作;促進預防醫學領域科技成果開發和推廣;協助
衛生行政部門做好預防保健領域的調查、研究和諮詢工作,完成各種項目和任務;作為政府聯繫預防醫學科技人員的紐帶,維護預防醫學工作者的權益等。
機構宗旨
團結和組織全國廣大預防醫學工作者,促進公共衛生和預防醫學科學、技術的繁榮、發展、普及和提高,促進預防醫學科技人才的成長,為提高中華民族的健康水平作出貢獻。中國政府始終重視貫徹“
預防為主”方針,將搞好衛生防病工作和提高全民族健康作為各級政府的職責。自1949年以來,我國預防保健隊伍不斷發展壯大,現已形成了包括預防、保健、教育、科研的預防醫學體系。預防醫學工作人員達到80餘萬人。目前,中華預防醫學會集聚了預防醫學領域10萬餘名科技工作者,其中,有許多國內外著名的預防保健專家。
組織結構
下屬分會
兒童保健分會
婦女保健分會
中華預防醫學會職業病專業委員會
中華預防醫學會衛生事業管理分會
中華預防醫學會衛生統計專業委員會
中華預防醫學會食品衛生分會
中華預防醫學會生物製品分會
中華預防醫學會慢性病預防與控制分會
中華預防醫學會口腔衛生保健專業委員會
中華預防醫學會環境衛生分會
中華預防醫學會衛生防疫管理分會
中華預防醫學會媒介生物學及控制分會
中華預防醫學會流行病學分會
中華預防醫學會勞動衛生與職業病分會
中華預防醫學會醫院感染控制分會
中華預防醫學會兒少衛生分會
中華預防醫學會消毒分會
分支機構
中華預防醫學會總部設在北京,目前有單位會員1486個,超過11萬名會員,其中專科會員10000多名。
中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
計畫單列市及一些市、縣均成立了預防醫學會,預防醫學會的網路體系已遍布全國。
中華預防醫學會機關設在北京。辦事機構設有綜合協調部、學會學術部、報刊管理部、對外聯絡部與
項目辦公室、繼續教育與科普宣教部、科技評審部、科技服務部、信息服務部、規劃財務部和期刊編輯部等。
中華預防醫學會目前下設46個分支機構,即46個分會、專業委員會,涵蓋了預防醫學和保健領域的各專業。
理事成員
劉 霞:副秘書長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預防醫學會。英文譯名為:Chinese Preventive Medicine Association,縮寫為CPMA。
第二條 中華預防醫學會(以下簡稱本會)是由全國預防醫學科技工作者和單位自願結成並依法登記的學術性、非盈利性法人社會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預防醫學科技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發展我國預防醫學科學技術和預防醫學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是
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
第三條 本會宗旨是團結全國廣大預防醫學科技工作者;遵守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貫徹國家科學技術和衛生工作方針、政策;崇尚醫學道德;圍繞國家科學技術研究重點和衛生中心工作,促進預防醫學科學技術的提高和預防醫學事業的繁榮與發展,促進預防醫學隊伍的成長和預防醫學科技工作者專業技術水平的提高,促進預防醫學學術活動,為會員和預防醫學科技工作者服務;促進預防醫學知識與技術的普及與推廣,為提高各族人民健康服務;促進預防醫學科學技術與生產相結合,為我國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服務。 本會實施科教興國戰略,落實科學發展觀,充分發揚學術民主,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堅持民主辦會原則,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精神,提倡醫學基礎理論與預防醫學實踐相結合、普及與提高相結合的優良學風。本會依法維護會員和預防醫學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本會接受業務主管機關
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本會辦事機構掛靠在
衛生部。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業務範圍
1、促進和開展預防醫學學術交流,組織預防醫學科學技術問題探討和科學考察等活動。
2、宣傳、普及預防醫學知識,增強全民預防保健意識,提高各族人民健康水平。
3、編輯出版預防醫學學術期刊、科普報刊、書籍及科技信息資料。
4、開展多種形式的預防醫學崗位培訓和繼續教育,幫助會員及廣大預防醫學科技工作者不斷更新知識,提高業務技術水平。
5、促進公共衛生教育,開展預防醫學專科醫師培訓等工作。
6、承辦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的預防醫學科學技術項目論證和評估,科技成果評審、技術標準編審、專業技術
職稱評審等工作。
7、發現和推薦預防醫學領域優秀中、青年科技人才,宣傳、獎勵醫德高尚、業務精良的預防醫學科技工作者;評選、獎勵預防醫學優秀科技成果和學術論文及科普作品;評選表彰學會優秀工作者和先進集體。
8、推廣預防醫學科學技術成果,向企、事業單位提供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組織國內外健康相關產品展覽;與企、事業單位聯合舉辦各種形式的科技活動;促進科學技術轉化為生產力;促進預防醫學適應市場經濟發展;興辦符合本會宗旨的經濟實體。
9、為政府部門制訂衛生防病、預防保健和公共衛生髮展戰略、規劃、政策、法規和防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等重大決策提供諮詢和建議。
10、為會員和預防醫學科技工作者服務,向政府反映會員和預防醫學科技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11、加強同世界各國、各地區預防醫學學術團體、相關學術團體和工作者的學術交往,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密切學科間、學術團體間的聯繫與協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兩類。個人會員分為會員、專科會員、資深會員、名譽會員四種。 第八條 會員條件 擁護本會章程,自願申請加入本會,符合下列會員條件之一者,經批准成為本會會員。
一、個人會員
(一) 會員:從事預防醫學及相關工作,具有大學本(專)科或相當學歷,或獲得初級或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者;熱心支持學會工作並具有上述學歷或職稱的衛生行政管理者;其它科學技術學會、協會和研究會的會員,熱心預防醫學事業並符合上述條件者,可跨會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二) 專科會員 本會會員中,從事預防醫學某專業並獲得中級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者;獲得碩士學位以上者;高等院校本科畢業從事與預防醫學有關工作五年以上或大學專科畢業從事與預防醫學有關工作七年以上者。
(三) 資深會員 本會會員中具有較高學術威望,在本學科發展中起帶頭作用且成績卓著、有重要貢獻,在國內外享有較高聲譽的專家、學者,從事預防醫學工作三十年以上,獲得正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十五年以上者。 (四) 名譽會員 對我國預防醫學科學技術和預防醫學事業發展有重要貢獻,或具有較高的學術威望,積極組織與本會進行科學技術交流和支持本會工作的著名專家和知名人士。
二、單位會員 凡與本會專業有關、具有一定數量科技人員、社會信譽良好、遵守本會章程、願意參加本會有關活動、支持本會工作的企、事業單位以及有關學術團體。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1、會員:本人提交申請書,經本會會員兩人介紹或所在單位推薦,由本會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預防醫學會批准,在本會註冊、備案,發給會員證。
2、專科會員:本人申請,經本人所在單位或分會(專業委員會)審核、推薦,報本會批准,發給專科會員證。
3、資深會員:由本會分會(專業委員會)或本會組織工作委員會推薦,經本會常務理事會批准,發給資深會員證。
4、名譽會員:由本會分會(專業委員會)推薦,經本會常務理事會批准,授予證書。
5、單位會員:由單位或有關學術團體提出申請,經本會常務理事會批准,發給單位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會員
1、權利
(1) 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 享有對本會工作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3) 優先參加本會舉辦的國(境)內外有關學術活動;
(4) 優先取得本會編印的與本人專業有關的學術資料。
2、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
(2) 執行本會決議,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
(3) 按期繳納會費;
(4) 自覺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二、專科會員
1、權利
(1) 享有本會及本人所在分會(專業委員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 享有對本會及本人所在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3) 優先參加本會及本人所在分會(專業委員會)舉辦的國(境)內外有關學術活動;
(4) 優先取得本會及本人所在分會(專業委員會)編印的與本人專業有關的學術資料。
2、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2) 執行本會及本人所在分會(專業委員會)決議,完成委託的工作;
(3) 參加本會及本人所在分會(專業委員會)開展的科學推廣和科學普及活動;
(4) 按期繳納會費;
(5) 向本會及本人所在分會(專業委員會)提供科技信息。
三、資深會員除享有和履行會員與專科會員的權利和義務外,尚有以下權利和義務。
1、權利
(1) 終生享有資深會員資格;
(2) 免費獲取本會年度學術活動計畫、本會主辦的信息資料;
(3) 免費獲得有關分會(專業委員會)論文彙編等。
2、義務
(1) 參與本會組織的對國家衛生工作發展戰略、政策等重大決策論證和諮詢等活動;
(2) 參與支持本會開展國際學術交流與合作;
(3) 按期繳納會費。
四、單位會員
1、權利
(1) 派代表參加本會舉辦的國(境)內外有關學術活動;
(2) 獲得本會編印的相關學術資料;
(3) 可要求本會協助舉辦培訓班、科技成果和產品論證;
(4) 可要求本會給予技術諮詢。
2、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按期繳納單位會員會費;
(2) 執行本會決議,接受本會委託的工作;
(3) 支持本會開展學術和科普活動;
(4) 自覺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自願,退會自由。凡退會者應提交書面聲明並自動向本會或本會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預防醫學會交回會員證。 凡會員一年不繳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並由本會或本會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預防醫學會收回會員證。
第十二條 會員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被剝奪公民權者,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並追回會員證。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本會最高權利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職責是:
1、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2、選舉和罷免理事;
3、推舉名譽會長;
4、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5、決定本會工作方針和任務;
6、通過提案和決議;
7、決定終止事宜;
8、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原則上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時方可召開;大會決議必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時,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機關審查,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每屆任期五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責:
1、執行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決定;
2、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3、籌備召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4、向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決定各類會員的除名;
6、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7、決定副秘書長和本會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8、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9、審批新建分會(專業委員會)和申辦專業期刊;
10、指導加入本會的地方預防醫學會工作;
11、制定學會各項管理制度;
12、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理事人選應是本會會員,學術上有成就,學風正派並能參加學會實際工作的預防醫學專家、科技工作者和熱心支持學會工作的衛生工作領導幹部。 理事的產生由本會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預防醫學會和有關單位按照理事人選要求和分配名額進行推薦,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充分醞釀、協商,採用無記名投票選舉或通過產生。
第十八條 理事會原則上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時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責,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原則上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每季度召開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3、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屆滿時)不得超過七十周歲;秘書長為學會專職幹部,任職年齡(屆滿時)不得超過六十五周歲;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六、未受過
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時,需經
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機關審查,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方可繼續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一屆,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機關審查,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方可繼續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由會長委託一名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須報業務主管機關審核、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方可任職。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團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職責:
1、召集和主持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2、檢查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
3、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4、處理本會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八條 本會秘書長職責:
1、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2、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4、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負責人及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並經常務理事會認可。
5、處理其他日常事物,包括對學會辦事機構工作人員的獎懲、考核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根據工作需要,可酌情設立若干工作委員會,分別承辦理事會交辦的有關工作任務。
第三十條 本會按不同的學科或專業,經常務理事會批准,成立相應的分會或專業委員會,名稱為“中華預防醫學會xx分會(專業委員會)”。分會(專業委員會)是理事會領導下的學術分支機構,負責組織本學科(專業)的學術活動。分會(專業委員會)不是法人社團,不另立章程;分會(專業委員會)實行委員制,由本會、分會(專業委員會)民主協商推舉委員,組成委員會,在本會主持下,由委員會民主協商推選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常務委員,組成
常務委員會。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
第三十一條 罷免程式
1、理事的罷免,需由理事推薦單位或理事五人以上聯名提名,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2、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罷免,需由理事五人以上聯名提名,經常務理事會討論,報業務主管機關審核,提交理事會討論通過;
3、副秘書長的罷免,需由秘書長提出,由會長、秘書長會議討論,經
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4、所有罷免人員情況,應報業務主管機關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三十二條 本會設名譽會長、名譽理事和名譽理事單位。 卸任的本屆正、副會長,經常務理事會提名,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推舉為下屆名譽會長。 卸任的本屆理事、常務理事,應給予表彰;對本會有重大貢獻、學術上有傑出成就的著名專家、學者,經常務理事會提名,理事會通過,授予名譽理事。 積極支持本會工作的醫藥衛生與健康相關的企事業單位,由本會常務理事會聘請為名譽理事單位。 以上任期均為一屆。
第三十三條 本會可委託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預防醫學會承辦有關工作,並對其進行業務指導。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
1、會費;
2、上級行政部門撥款;
3、國(境)內外單位、團體和個人捐贈與資助;
4、在本會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學會基金;
6、本會存款利息;
7、本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會建立中華預防醫學會基金管理委員會,籌集資金,支持本會開展預防醫學學術活動、人才培養和學會事業發展。
第三十六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並制定相應管理辦法。 第三十七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八條 本會在秘書長領導下建立
民主理財管理制度,按照國家有關科技社團財務法規和管理制度,管好學會財務與財產,保證
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和財產不流失。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 本會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資產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審計等部門監督。 第四十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機關組織的
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 本會資產屬公有資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條 本會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任免、聘用、
技術職稱、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等,均執行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章程修改,須有十名以上會員聯名提議,經理事會表決同意,提交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須在15日內報請業務主管機關和
衛生部審查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和終止後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報業務主管機關和
衛生部審查同意,向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機關和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後
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機關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本會2005年7月30日第四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統一設計、製作會員證、會徽。會徽為圓形圖案,圓形內上方寫有“中華預防醫學會”,下方寫有“Chinese Preventive Medicine Association”;會徽顏色為藍色,可根據場合不同使用白色或黑色。會徽圖樣為:
第五十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本章程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