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邵商聯合會章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邵商聯合會
- 外文名:SINO SHAOSHANG Business Association
- 性質:聯合會
- 第一章:總 則
- 第二章:業務範圍
- 第三章:會 員
-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議事規則
- 第五章:經費資產及管理
- 第六章:終止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 第七章:章程生效、修改及解釋
- 第八章:附 則
- 制定國家:中國
前言,內容,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
前言
勤勞智慧的邵陽人和邵商企業正在走向全中國、走向全世界!目前邵陽商會如雨後春筍般在各地蓬勃興起!為順應海內外邵陽商會合作共贏、共謀發展的廣泛要求,充分發揮各地邵陽商會形成團結邵商、宣傳邵商、服務邵商、合作邵商、發展邵商的良好氛圍,構建跨國界、跨區域、跨行業合作、發展平台,奮力打造邵商品牌,壯大邵商隊伍,部分邵陽籍熱心人士及企業,在邵陽市人民政府的大力支持下,經多方醞釀協商,特發起成立“中華邵商聯合會”。
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
中華邵商聯合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譯名:SINO SHAOSHANG Business Association,縮寫:SSBA。
第二條 本會的構成及性質
中國境內外所有邵陽商會會員均為本會當然會員,所在地沒有成立商會但有實力、有影響力的境內外企業或個人也可以申請擔任本會理事會員。
本會是本著自我約束、自我完善、自願參與、自律發展原則組成的全球性、聯誼性、自治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及口號
聯合全球各地的邵商和邵陽商會,搭建全球邵商交流合作、共同發展的平台,充分發揮境內外邵陽商會及邵商企業在信息、人才、地緣等各種資源方面的優勢,凝聚邵商力量,建立邵商文化,樹立邵商精神,聯絡邵商感情,實現邵商共同發展,推動邵陽跨區域的經濟社會文化交流與合作,促進邵陽經濟社會與各地邵商的共同繁榮。
聯合會的核心宗旨是:團結,務實,創新,共贏。
聯合會的口號是:“全世界邵商聯合起來,去爭取更大的發展”。
第四條 本會的管轄
本會接受政府的指導,遵守中國法律及註冊地法律,並服從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活動地域
中國及世界各地
第六條 本會及分支機構的註冊地及住所
香港地址(Address):UNIT B 8/F
HENFA COMMERCIAL BLDG
348-350 LOCKHART RD WANCHAI
HK(灣仔駱克道348-350號恆發商業大廈8樓B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聯絡各地邵陽商會,協調邵商企業之間、企業家之間、邵陽名人之間、企業與政府之間的關係,促進交流合作,發揮橋樑紐帶作用;協助邵陽市政府有關部門,組織開展邵陽市跨省市跨境的區域經濟合作與交流活動,協助相關職能部門主辦邵陽經濟合作洽談會,主辦中華邵商年會,中華邵商高峰論壇等活動。
(二)為理事會員提供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諮詢,編輯信息刊物,蒐集市場信息,宣傳各地投資環境,開展業務培訓;組織開展理事會員培訓和相互學習、考察等活動,促進理事會員之間深度交流與全面合作。
(三)開拓投資融資渠道,幫助會員企業增強發展能力;開展招商引資、經濟考察、展覽展銷、經貿合作等商務服務,促進企業發展和兩地經濟發展;團結聯絡理事會員,組織舉辦或參加各類展銷會、展示會和經濟貿易投資合作洽談會。
(四)為理事會員排憂解難,依法維護理事會員的合法權益,向政府反映理事會員的合理訴求;為團體理事會員企業提供商務、政務、法務、社會事務等專項諮詢服務。
(五)加強理事會員誠信自律建設,促進理事會員誠信經營,維護公平競爭和經濟秩序。加強信息交流,組織宣傳報導理事會員的重要活動、先進事跡和典型人物,提高理事會員的知名度,推動理事會員持續健康發展。
(六)承辦政府及其相關職能部門授權或者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理事會員的構成
本會只設理事會員(可為單位、企業、個人)。
理事機構會員為:各地加入本聯合會的商會,分為常務理事機構會員和理事機構會員;各商會凡有在本聯合會擔任常務主席團成員者則為常務理事機構,其他商會為理事機構
理事企業會員為:已加入當地邵陽商會並願意擔任本會理事的企業,以及企業所在地沒有組建邵陽商會但願意加入本會並擔任理事的企業。
理事個人會員為:已加入當地商會的理事會員,以及住所地沒有組建邵陽商會但願意加入本會並擔任本會理事的著名邵陽籍人士。
第九條 本會與其他商會
本會與其他各異地商會之間不存在隸屬關係,遵循相互獨立、彼此尊重、謀求合作、共同發展的原則。各異地商會自願加入本會的,應以理事機構會員名義加入,各項會議的表決權按本章程規定執行。
第十條 入會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自願申請並交納會費;
(三)持有商事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執照》或邵陽市政府在冊的著名邵陽籍人士;
(四)遵紀守法,沒有不良記錄;
(五)自覺遵守本會的各種規章制度。
第十一條 入會程式
(一)提出入會申請並填寫入會申請表;
(二)經主席團會議、或理事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會員代表大會授權的秘書長審核通過;
(三)按本章程規定或理事會員代表大會的決定交納會費;
(四)授予本會職務匾牌或理事會員證書。
第十二條 理事會員享有的權利:
(一)出席理事會,參加本會活動、接受本會提供的服務;
(二)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及財務有提案權、建議權、知情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三條 理事會員應履行的義務:
(一)自覺遵守本會章程以及各種規章制度;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三)按承諾繳納會費和承擔責任;
(四)維護本會的形象及合法權益;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積極參加本會活動並相互尊重。
第十四條 本會名譽職務
本會可根據工作需要,聘請有關知名人士擔任商會顧問或名譽職務。選聘的名譽主席和高級顧問必須為德高望重,具備優秀品德的知名人士。
擔任商會顧問或名譽職務的人士不具備理事會員資格的,對本會的工作有建議權和諮詢權,但不享有表決權。
第十五條 會費的繳納及標準(貨幣單位:人民幣元)
(一)常務主席團成員每年會費8萬元;
(二)主席團成員兼任產業委員會、投資決策委員會主任職務每年會費5萬元;
(三) 主席團成員每年會費3萬元 ;
(四)理事企業會員每年會費2萬元;
(五)理事個人會員每年會費2萬元;
(六)監事會主席每年會費5萬元;
(七)監事會副主席每年會費3萬元;
(八) 常務理事機構會員每年會費5萬元;
(九) 理事機構會員每年會費2萬元。
會費的具體繳納辦法按《中華邵商聯合會費收取標準及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六條 自願退會
理事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秘書組處,並交回理事會員證。經本會秘書處通知,理事會員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所交會費不予退還。
第十七條 強制退會
理事會員如不遵守本會章程或有不良品行的,將由本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和違反社會公共道德的,經理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八條 退會程式
理事會員除名由主席團會議審議後,提交理事代表大會表決。對理事會員的除名,須經到會理事會員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議事規則
第十九條 組織機構
本會主要組織機構包括:理事會員代表大會、工作指導委員會、顧問團、主席團、監事會、章程修改及選舉工作委員會、秘書處、產業發展委員會、投資決策委員會。
第二十條 理事會員代表大會的一般規定
(一)理事會員代表大會成員由各地加入本聯合會的商會推薦的代表。各地代表名額由秘書處提交主席團確定。各地商會會長是當然的理事會員代表大會代表;
(二)理事會員代表大會的名額由主席團確定;
(三)理事會員代表大會為聯合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就聯合會重大問題和決策進行表決,選舉主席團成員,聽取主席團、秘書處工作報告等;
(四)理事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具體時間、地點由秘書處提出方案報主席團會議同意;
(五)理事機構會員須在開會前書面指派一名負責人參加會議並代表理事機構會員行使權利,一個理事會員單位只能委派一名正式代表出席會議,每位代表只擁有一票表決權。代表任期為三年,若中途確需更換的,會員單位應及時書面通知本會秘書處;
(六)理事會員代表大會召開的費用,從會員會費中開支;
(七)理事會員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員代表大會職權
(一)決定本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者罷免主席團成員、常務主席團成員、輪值主席、監事會主席、監事會副主席;
(三)審議並通過主席團會議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四)改變或者撤銷主席團會議不適當的決定;
(五)對本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制訂或修改章程;
(七)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八)審議監事會提交的報告。
(九)決定其他須由本會決定的事宜。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員代表大會議案的提出
(一)每位理事會員代表均有權向本會提交提案,提案必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開會前至少30天書面提交到秘書處。
(二)議案在秘書處收集、整理後,經主席團會議審議通過後再提交會員大會表決。
(三)凡理事會員代表10人以上或主席團會議成員5人以上聯名的提案,必須提交理事會員代表大會討論並表決。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員代表大會的議事規則
(一)凡理事會員代表必須親自參加會員代表大會,特殊情況經向輪值主席或秘書處請假後可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為表決。每位代表最多只能代表一人表決,超過則代理無效。
(二)理事會員代表大會須有應到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方能合法召開。
(三)表決方式及效力:
1、表決均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進行。
2、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包括授權)二分之一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3、如果經秘書處通知會員代表開會,連續兩次(含兩次)到會代表均達不到合法人數時,則經第二次到會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通過即可生效而不受前款參會代表人數的約束。
4、在非正常情況下,理事會員代表大會可以授權主席團代行決定權。
5、會員代表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並形成會議紀要,由三名或三名以上的監事簽名。
第二十四條 主席團的設定
(一)名譽主席
推舉德高望重、實力雄厚的企業家擔任終身名譽主席,未來可設多位名譽主席。名譽主席是主席團的當然成員。
(二)主席團
聯合會主席團是本會最高管理機構以及產業發展最高決策機構。主席團成員從各地商會的會長、執行會長或單獨申請的理事會員中選舉產生。
(三)常務主席團
主席團設常務主席團作為常務機構,負責主持主席團日常工作,並直接領導秘書處的工作。
常務主席團由主席團選舉具有代表性的主席團成員組成,人數為七人或七人以上的單數。
(四)輪值主席
常務主席團設輪值主席,主持任期內主席團的各項工作;每任輪值主席從常務主席團中選舉產生,輪值主席每次任期為一年。
每年第四季度召開常務主席團會議推選下一任輪值主席候選人,提交理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通過。
第二十五條 主席團成員必須具備的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二)在本會內有較大影響和經濟實力;
(三)身體健康,且有熱情主持本會正常工作;
(四)品行良好,且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主席團成員產生的方式及任期
(一)各地商會加入本聯合會的即成為理事機構會員單位,理事單位會長或執行會長成為本商會主席團成員,另經各地商會推薦經秘書處報主席團批准的企業單位也可以成為聯合會主席團成員,常務主席團成員從主席團中選舉產生。
(二)主席團成員由各地商會申請,推薦到秘書處,由秘書處報籌備領導小組討論形成候選人,再由理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三)常務主席團成員,由各地商會推薦,再由主席團選舉產生。
(四)新增主席團成員,須各地商會或本人向秘書處申請,由秘書處報主席團會議審核,再由理事會員代表大會以參會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當選。
(五)新增常務主席團成員,須有三名以上現任主席團成員推薦,2/3主席團成員表決通過方能當選。
(六)主席團成員每屆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七條 主席團的主要職權
(一)決定聯合會整體發展方向、目標、計畫;
(二)研究、規劃邵商產業集群發展模式;
(三)表決通過秘書處和主席團成員的重大議案;
(四)表決通過產業委員會的重大議案;
(五)籌備和主持召集理事會員代表大會;
(六)執行理事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並向大會報告工作;
(七)決定本會的財務及業務工作;
(八)制定本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九)制定本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十)決定本會各內部機構的設定,指導、協調本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一)協調各地商會之間、聯合會與會員之間的關係;
(十二)決定對理事會員的處分和除名;
(十三)決定聘任或解聘本會的秘書長、執行秘書長、常務副秘書長、專職副秘書長;
(十四)根據秘書長提名或提議,決定聘任或者解除本會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五)決定聘任本會顧問人員及待遇;
(十六)決定聘任本會名譽主席等人員及待遇;
(十七)制定本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
(十八)決定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八條 主席團會議規則
(一)主席團會議每年不定期召開,但原則上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具體時間、地點由秘書長與輪值主席商定。主席團會議召開的費用,在理事會員會費中開支。
(二)主席團會議成員必須親自參加會議並參與表決,特殊情況須向輪值主席或秘書長請假後可委託其他主席團成員代為表決。每位成員最多只能代表一人表決,超過部分的為無效票。
(三)主席團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團成員(包括授權成員)出席方能召開。
(四)表決方式及效力:
1、表決可採取舉手表決或書面方式進行,會議情況由秘書處記入會議記錄,每位參會人員必須在會議記錄上籤名。
2、表決須經參加主席團會議成員(包括授權)二分之一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3、經秘書處通知,如果連續兩次(含兩次)到會人員均達不到合法人數的,由第二次到會人員按照本條第(四)—2項規定的表決方式表決通過即可,其效力不受本條第(三)項的影響。
4、如果在非正常情況下,主席團會議可授權常務主席團代行決定權。
5、主席團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應形成會議紀要,經2名或2名以上監事簽名後向全體主席團成員報送。秘書處應備檔一份供理事會員查閱。
6、主席團會議成員應對其決定的事項承擔法律責任,如果某成員對通過的決議有異議應書面向輪值主席提出,由秘書處備檔,提出者對本項決定的將來不良後果可以不承擔責任。
(五)主席團會議權利由輪值主席負責實施,輪值主席因故暫不能履行職務的,主席團10人以上代表可發起召開主席團會議,推選代理輪值主席代行權利直至換屆選舉。
第二十九條 常務主席團會議
(一)常務主席團會議由輪值主席主持。
(二)常務主席團的常規會議應每季度召開一次。輪值主席也可召集臨時主席團會議,5名以上常務主席團成員也可發起召集。
(三)討論、決定商會秘書處及各個產業委員會的一般提案。
(四)討論重大提案,決定是否提交主席團表決。
第三十條 顧問團
(一)聯合會設顧問團,顧問團由秘書處提議,報主席團批准,聘請全球在政治、經濟、軍事、法律、文化等領域有影響力的知名人士擔任。
(二)顧問團設主席、名譽主席、顧問,各顧問團設首席顧問1人,顧問若干人、團長1人、副團長若干人、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若干人。
聯合會成立初期擬設立經濟產業發展顧問團、文化品牌顧問團、法律顧問團。各顧問團具體方案由秘書處擬定方案,報主席團討論通過。
(三)經濟產業顧問團為中華邵商聯合會經濟發展趨勢與經濟動態顧問。
(四)文化品牌發展顧問團為聯合會文化品牌建設顧問。
(五)法律顧問團為聯合會及會員提供政策、法律諮詢和法律維權服務(另有專門的設立方案)。
(六)如需要設立新的顧問團,由秘書處提出方案,報主席團會議通過即可設立。
第三十一條 工作指導委員會
(一)聯合會設工作指導委員會,由德高望重、具有廣泛影響力的社會精英人士擔任委員,主要包括離退休領導、在職的黨政軍領導、著名企業家等。
(二)工作指導委員會主要為聯合會的巨觀發展建言獻策,提供全局性的、前瞻性的指導意見。
(三)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相關工作由工作指導委員會和秘書處協調配合。
第三十二條 章程修改及選舉委員會
(一)委員會成員主要由從事法律、行政管理等方面的專業人士擔任,由秘書處或各地商會推薦人選,報主席團或常務主席團批准。
(二)委員會主要負責本會章程的起草、修改和解釋工作,以及本會的各個機構的選舉工作,具體包括:
1、負責章程的起草;
2、根據本會發展的具體情況,或根據會員代表、主席團等有關方面的建議,對章程的修改提出方案;
3、對理事會員代表大會、主席團等本會的所有機構的選舉提出具體方案,並按照本章程的規定的程式組織完成選舉工作。
(三)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相關工作由秘書處協調、配合。
第三十三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的組成
1、監事會由5人組成,1人任主席,4人為副主席。
2、監事由理事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凡願意擔任監事的理事會員應向秘書組提出申請。秘書組根據申請製成監事候選人名單,提交理事會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選舉。得票多的5人當選,其中得票最多者擔任主席,其他四位當選者擔任副主席。監事缺員時,在選票多者中補增;補增任期為本屆未完之期限。
3、監事為專職或兼職,但不得兼任本會主席團成員、秘書長等職。
4、監事會的職責是代表廣大理事會員,反映理事會員及各商會會員的意見。加強理事會員與主席團成員、主席團成員之間的溝通,以便讓理事會員決定是否支持本會。同時,在不妨礙本會正常工作的情況下,監督理事會員、主席團成員遵守法律、法規並按本會章程辦事。
(二)監事的權利:
1、監事有權聽取和反映理事會員意見,有權列席理事會員代表大會,聽取各方的意見;
2、監事會三人署名提交的提議,理事大會應允許監事發言解釋,理事大會必須就監事會提案進行表決;
3、監事會主席、副主席有權列席主席團會議,可以發言反映理事會員意見或建議;
4、監事參加會議,無表決權。但如果理事會、主席團有違法或違反本會章程行為的,監事有權書面向會長提出意見。監事向輪值主席提交的書面建議,主席團會議必須討論並書面回復,回復函上輪值主席必須簽名。監事有權將回復內容轉告本會全體理事會員;
5、監事有權查閱本會存於秘書組的全部檔案檔案,但不得複製。監事會認為本會理事會人員、主席團成員、秘書處人員有侵占本會財產或損害本會利益行為時,有權向輪值主席書面要求處理;如果輪值主席拒絕的,監事會有權舉報。如果本會輪值主席有侵占本會財產或損害本會利益行為時,監事會主席有權代表本會以個人名義向其追討。如果本會賬目不清,監事會有權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對本會財務進行審計,審計費由本會承擔。
(三)監事的義務:
1、監事在行使監督權時不得妨礙本會的正常工作;
2、監事不得違背事實發表對本會不利的言論;
3、監事不得泄露本會的秘密;
4、監事違反以上義務應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秘書處的設定及分工
(一)聯合會設秘書處,秘書長1人,執行秘書長1人,常務副秘書長1人,專職副秘書長1人,兼職副秘書長若干人,由輪值主席領導,專職負責本會的日常工作。
(二)秘書長、執行秘書長、常務副秘書長、專職副秘書長由主席團或常務主席團提名,報理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其他人員由秘書長提名報主席團或常務主席團會議通過。秘書處人員應具有良好的職業操守,並保守本會和其他會員的秘密。
(三)秘書長、執行秘書長
1、秘書長負責聯絡主席團、全盤管理秘書處工作。
2、執行秘書長執行主席團、秘書長交辦的具體工作。
(四)設秘書處聯席會議,配合、支持秘書處工作。各地商會秘書長均為秘書處兼職副秘書長、秘書處聯席會議成員,各地秘書長應積極協助、配合秘書處工作,秘書處因工作需要,經秘書長提議可以召開秘書處聯席會議,也可抽調部分外地秘書長到秘書處臨時工作,各地商會應予支持。
(五)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2、年齡一般在60歲以下,身體健康,且有熱情能堅持正常工作;
3、品行良好,且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和違法處分等;
4、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五條 產業發展委員會
(一)產業發展委員會的設定
1、各產業發展委員會主任由主席團成員兼任,可設若干副主任。
2、產業發展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由秘書處提議,主席團投票選舉。
3、產業發展委員會研究各個產業領域發展提案報主席團討論決定。
4、產業發展委員會建立產業龍頭、產業核心、產業配套發展模式,引領邵商集群發展方向。
5、各個產業發展委員會具體工作由秘書處對應執行部門實施。
6、前期設立若干產業委員會,未來可根據主席團的決定設立新的產業發展委員會,但必須是國家扶持和未來發展前瞻性產業。
(二)產業發展委員會產生機制
1、各個產業發展委員會由主席團決定設立或撤銷。
2、各個產業發展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由秘書處推薦,由主席團表決,主任、副主任由主席團成員兼任,秘書處主要成員和個人會員可以通過申請成為委員會成員。
3、各個產業發展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每屆任期三年。
(三)產業發展委員會工作機制
1、產業發展委員會就本產業領域發展規劃提出議案由本委員會主任簽字後報秘書處,秘書處報聯合會常務主席團會議討論決定。
2、各產業發展委員會提案由主席團批准後,由秘書處對應發展部在產業委員會指導下進行推進落實。
3、產業發展委員會可就提案組織產業委員會討論。
第三十六條 投資決策委員會
(一)委員會由精通資本運作、擅長投資理財的專業人士擔任,部分人員可由主席團成員兼任。
(二)委員會主要負責本會資產的管理、保值增值以及投資理財,制定有關投資決策計畫,重大投資項目應報主席團會議批准。
(三)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相關工作由秘書處協調、配合。
第三十七條 商事機構
(一)主席團可以根據需要決定以聯合會的名義成立商事機構從事一定的商務活動,商事機構的主要人員組成、運作模式等由主席團會議決定,商事機構的具體運作由常務主席團組織實施並負總責。
(二)商事機構的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規則、程式
(一)本會在必要時,可設立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
(二)分支機構的成立及運作,由秘書處提出具體方案,並提交常務主席團討論;常務主席團討論通過後提交主席團會議審議;主席團會議審議批准後方可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五章
經費資產及管理
第三十九條 經費資產
(一)本會經費來源:
1、理事會員交納的會費;
2、個人或單位的捐贈;
3、政府資助;
4、本會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利息或收益);
5、其他合法收入。
(二)接受捐贈原則
1、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2、捐贈人、理事、監事有權向本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理事、監事的查詢,本會輪值主席或主席團其他主席應及時如實答覆。
3、本會收到捐贈人的捐資後,須向其頒發輪值主席簽名的榮譽證書及捐贈證明。如果捐贈人在捐資前,聲明捐贈具體用途的,本會應按其申明的用途使用捐贈並函復捐贈人。
4、捐贈人已書面承諾向本會捐資的,本會有權根據其承諾向捐贈人落實捐贈到位事宜。捐贈到位後,捐贈人不得要求本會退還。
第四十條 經費資產管理原則
(一)總原則
1、堅持勤儉辦會,會費用於理事會員。
2、財務管理公開、透明,收支賬目清晰可查。
3、開源節流,公平、合理利用。
(二)財務制度
1、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2、本會可以配備或聘任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或委託專業會計事務所進行財務管理,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在監事會的監督下,辦清交接手續。
3、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理事會員代表大會、監事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4、本會進行年度檢查、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5、本會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於每年3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進行年度檢查。
(三) 財務責任:
1、本會全體理事會員以及工作人員不得私分、侵占、挪用本會財產,如果有私分、侵占、挪用行為的,除應歸還或賠償外還應承擔法律責任。
2、本會常務主席團成員、秘書處人員不得將本會費用或資產用於其個人目的,也不得以本會名義為個人獲益。如果發現有前述行為的將被罷免或辭退,造成本會損失的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3、本會輪值主席對上述兩項負總責,如果其管理人員發生以上行為的,如情節嚴重,輪值主席應當引咎辭職。
第四十一條 經費資產產權:
(一)本會經費及經費所產生的收益,均歸本會全體會員所有。
(二)本會商事機構按其確定的模式,其投資及收益分別歸投資者所有;但用本會經費投資的,其投資及收益歸本會所有。
(三)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資產由主席團會議決議處理。
第六章
終止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有以下情況之一,應當終止:
(一)本會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本會理事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本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本會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決議須經理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算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本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章程生效、修改及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理事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代表大會審議表決通過後30日內生效。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主席團會議。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評比、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五十一條 本會理事會員在入會時應如實填寫其通訊方式。本會的會議及活動通知主要以手機簡訊或微信方式發出,理事會員的通訊號碼如果發生變化的應及時通知秘書組。本會不承擔因理事會員通訊有誤的任何責任。
第五十二條 本會理事會員(及其代表)申請入會時,即視為接受並遵守本章程。本會理事會員(及其代表)因參加本會活動所產生的對理事會員及其代表本人的不利影響或風險以及本會理事會員因不當行為所導致的後果均由理事會員本人承擔。本會理事會員申請入會時即視為理事會員(及其代表)已承諾放棄對本會的任何索賠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