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機構
特約顧問:
丁 芒 汪國真 馬蕭蕭 張 炯 林 莽 高 崎 謝建平 張同吾
喬延鳳 王久辛 桂興華 馮積岐 洪 燭 藍 野 車延高 商 震
張脈峰 鵬 鳴
名譽主席:
丁 白 李玉平
執行主席:
董學增 匡 英
秘書長:
蒲哲峰 蘇 剛
常務副主席:
夏愛菊 夏立彬 梁晗曦
常務理事:
韓 穎 賀律桂 黃保權 張凱彬 黃福進 李建中 袁雪蕾 張偉超
程 林 李健穎 劉會信 龔素文 王淑梅 劉繼文 劉祝金 謝貽知
樊興國 高 旭 程禮銀 薛維敏 郝翠娟 楊 健 邱志敏 盧素蘭
郭 艷 鄧壽康 劉花平 羅曉真 張耀斌 馮艷華
屬下組織
中華詩人詩社
特約顧問:王愛山 李劍方
名譽社長:樊玉媛 匡 英 李玉平
名譽副社長:毛文軒 張 志
社 長:梁晗曦
常務副社長:燕 銳 夏立彬 謝貽知
副社長:盧素蘭 高 旭 張 雷 劉會信 王淑梅
秘書長:張偉新
理 事:
薛維敏 汪德鑫 張全枝 藍人龍 許耀平 謝洪英 李樹春 孫偉強
李海鴻 王桂才 耿運華 徐 傑 高麗霞 汪章和 杲仁華 王 清
王文英 王紹龍 錢春香 周長城 劉 弘 石國祥 許海民 張玉艷
燕 銳 金艷平 楊月榮 王書平 郭 艷 黃元根 林 強 向成慧
承 潔 林碧清 吳映雪 顧美娟 李紅良 周秀英 李付雲 徐曉麗
許海民 楊克勛 金小芬 向翠珍 何基平 熊振英 王香元 何善緣
《中華詩人》編委會
名譽總編:
鄧世廣 楊啟宇 蔡淑萍 陳仁德 洪君默 丁 白 崢 嶸 毛文軒 匡 英
執行總編:
梁晗曦 夏愛菊
名譽主編:
趙錫紅 謝貽知 李建中 王一秋 樊興國 孫忠凱 王加洪 李 雅
主 編:
董學增 廖國華 謝良喜 彭 瑛
副主編:
劉相法 劉福利 陳順平 王 猛 張 蕾 趙天然 楊 健
編 委:
劉會信 龔素文 王淑梅 劉繼文 劉祝金 楊文祥 鄭玉喜 陳何蘭 趙淑嫻
程 旭 周 偉 張志坤 張維德 肖漢斌 劉衛東 費自平 宋金來 馮金玲
王彥儒 許紅娟 易清亮 李有香 王 平 熊樹愾 盧興利 毛瑞華 李雪艷
郭秀珍 李笑津 宋小苹 張剛毅 胡慶宏 於 娟 趙俊和 郭亞軍 王曉華
徐華兵 代古成 鄭賢永 韓清雲 葉里傑 祁鳳傑 張紹民 劉傳淑 周國林
名譽站長:唐大進
總顧問:陳 興 陳章璇
論壇總監:塗禮敦 翁寒春
站 長:陳 智 林 峰 深 南
論壇管理:知秋夜雨
副站長:梁晗曦 夏愛菊 穿越梅嶺 一袖輕煙 馬金永
分區版主:劉相法
分區版主助理:斷橋聽蘭 帥克
首版、版主(按帖量排順序):
劉會信 龔素文 王淑梅 劉繼文 磐石阿金 楊文祥 鄭玉喜 陳何蘭
眉 月 程 旭 青山含秀 張志坤 逸興居士 肖漢斌 劉衛東 非子若雲
宋金來 煙雨水雲間 王彥儒 許紅娟 開心一客 李有香 王平 熊樹愾
淡 定 梧桐秋語 隴頭香雪 漱玉流觴 梵天竹 宋沐 張剛毅 胡慶宏
瀅瀅溪水 趙俊和 危闌獨倚 淡泊寧靜 徐華兵 代古成 鄭賢永 韓清雲
三 憶 祁鳳傑 木石散人 清蓮 紅塵無涯 廖迎春 郭訓民 東海雲龍
茉莉居士 意如何 花無語 根根若素 佛來迎 崮山居士 深海的魚兒
梨海雪濤 逸仙居士 新月 浪中行吟 緣來有你 天堂草 何其三 老馬
楓葉正紅 海上彩虹 一切皆因好玩 青青 徐霞山 唐加強 玉露凝香
王井珍 晚來天欲雪 浪石煙雨 清影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中華詩人協會。
英文名稱:CHINA POET ASSOCIATION縮寫:CPA
第二條 本團體是詩詞組織、詩詞愛好者、創作者和研究者、教育者自願結成的學術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
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認真貫徹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繼承和發揚中華詩詞的優良傳統,繁榮詩詞創作、吟唱、吟誦,開展詩學研究,使之與當代社會相適應、與現代文明相協調,保持民族性,體現時代性,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團結、引領全體會員和廣大詩詞愛好者開創社會主義時代中華詩詞新紀元。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上海雅國文化出版(集團)有限公司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 鼓勵會員提高思想水平和藝術修養,實施精品戰略,不斷提高詩詞創作和理論研究水平;重視、支持民眾性詩詞活動的開展,積極創建各地分會;加強與相關社團的聯繫,開展社會文化活動;積極培養詩詞人才,促進詩詞的普及與提高。
(二)依照有關規定,編輯出版會刊《中華詩人》雜誌,辦好相關論壇"中華詩人區",編著各種詩詞著作和叢書。
(三)積極開展有關詩詞的各種活動,如舉辦詩會、吟唱會、詩詞講座、培訓班、詩書畫展、詩詞學術研討交流會等,經政府有關部門授權,組織詩詞比賽評獎等。
(四)努力加強與台灣、香港、澳門以及海外華人、華僑詩詞界的聯繫,積極開展海外地區及國際間詩詞界的交流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秘書處審查通過;
(三)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2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背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三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由於經費所限,理事會主要通過QQ、微信或者電話等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由於經費所限,理事會主要通過QQ、微信或者電話等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與理事會的決議;
(二)聘請名譽主席、顧問和榮譽理事;
(三)籌備召開理事會和會員代表大會;
(四)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的主席、常務副主席、副主席、秘書長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主席、常務副主席、副主席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周歲。
(四)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可兼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主席、常務副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主席、常務副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期為5年,最長不得超過三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主席為法定代表人。受主席委託,經理事會同意,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可以由常務副主席擔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常務副主席協助主席處理學會日常工作,主席不在位時,代理主席工作。
副主席按照分工,協助主席和常務副主席工作。
第三十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主席、常務副主席、副主席的領導下,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維護機關正常工作秩序;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單位或個人捐贈贊助;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訂刊費;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此會費協會將以郵寄刊物形式反饋給會員)。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
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資產來源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構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予以公布(捐贈、資助者不願公開的除外)。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七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管理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經2013年5月20日擬訂並於即日起生效。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刊物
《中華詩人》詩刊,雜誌刊號為ISSN2218-7162。中華詩人詩社和中華詩人雜誌社為其屬下分支機構。策劃、主編並出版《中華詩人100家》、《中華詩人千家詩》、《中華詩人個人作品專輯》等中華詩人大型原創系列叢書。2012年至今主編並出版《中華詩人》雜誌總計48期,主編並出版《中華詩人千家詩》總計16卷,主編並出版《中華詩人100家》總計8卷,策劃、主編並出版《中華詩人個人作品專輯》總計10部。
丁芒樊玉媛伉儷、林峰、歐陽鶴、汪國真、鄧世廣張玉鳳伉儷、楊啟宇余蓉伉儷、陳仁德譚小麗伉儷、熊東遨周燕婷伉儷、王愛山、董學增、蔡淑萍、洪君默、李靜鳳、高昌、布鳳華、桂興華、李小雨、車延高、李劍方、宋彩霞、宋自重、鵬鳴、丁白、馬蕭蕭、陳小奇、毛文軒、翁寒春、深南、匡英、夏愛菊、李玉平、武立勝、孫祝田、劉會信龔素文伉儷、王淑梅、燕銳、孫忠凱、張雷、王一秋、王大沐、張偉新李健穎伉儷、劉雅蘭、袁雪蕾、梁儒興、劉川、周擁軍、夏立彬、張蕾、楊健、……等60餘人為《中華詩人》雜誌或《中華詩人千家詩》封面人物。
李文朝、李樹喜、趙京戰、蔡淑萍、馬斗全、周嘯天、蘇些雩、周克光、張榮輝、丁思深、趙連珠、梁劍章、馬文斐、陳金鎖、吳金水、洪君默、薛維敏、韓林坤、韓倚雲、夏立彬、陳泉辛、顧美娟、馮艷華……等近800人在《中華詩人》詩人專欄發表作品、簡介和照片。
毛澤東、魯迅、冰心、朱自清、聞一多、臧克家、梁實秋、林覺民、方聲洞、戴望舒、徐志摩、劉半農、林徽因、張愛玲、顧城、張曉風、威廉·巴特勒·葉芝(愛爾蘭)、裴多菲·山陀爾(匈牙利)、漢默斯頓(美國)、蔡其矯、食指、海子、倉央嘉措、謝冕、匡扶、吳然、樊興國……等近5000人的作品在《中華詩人》卷首語、百家爭鳴、一代風流、詩海拾貝、含英咀華、曲苑春秋、現代詩文擷英、麻辣點評、名家印象、人在旅途、封底文字等欄目發表與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