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蘇維埃共和國農業稅是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臨時中央工農民主政府對農業生產收入的徵稅。井岡山時期,農業稅稱為土地稅,1928年開始徵收。贛南、閩西根據地1929年秋開始徵收土地稅。1930年以前,土地稅的負擔一般不超過土地產量的10%,最高不超過15%。1931年11月成立的臨時中央工農民主政府制定 《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暫行稅則》,統一規定農業稅的負擔政策,同年12月1日頒布實行。
總的原則是: 富農重稅,貧農輕稅,僱農和紅軍家屬免稅。具體政策規定為: (1) 徵稅範圍: 只對主要生產品 (谷、麥) 徵稅,副產品暫不徵稅。(2) 計算標準: 按照農戶當年主要農產品的實際產量計稅。(3) 起征點: 以農戶當年農產品收穫量,以全家人口平均,定出一個維持生活必需的數額作為起征點。(4) 採取累進稅率: 因各地情況不同,不作統一規定,以《江西省農業稅徵收辦法》 中的稅率表供各地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