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工商稅是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臨時中央工農民主政府在革命根據地對工商業按其營業額和所得利潤征的稅。分為營業稅與關稅兩種。由於當時會計帳簿不全,營業額難於掌握,1931年11月制定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暫行稅則》規定: 營業稅按照商店的資本大小、盈利多少,統一累進徵收,即依據商店向政府財政機關所領取的營業證,按其資本多少規定稅率,然後按稅率徵收所得營利。
從200元至10萬元分為13個等第規定稅率,第1等為資本200—300元,稅率2%,按等逐級累進,第13等為資本8萬元—10萬元,稅率18.5%。減免辦法為: 經政府批准登記的消費合作社免稅;肩挑小販及農民直接出售剩餘生產品者免稅;資本在200元以下的商人免稅;商人遇險或遭受意外損害,報經政府核實者免稅;對某些日用必需品及軍用品,隨時由政府公布免稅。《暫行稅則》於1931年12月頒布,1932年1月開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