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為「中華民族團結民間協會」。
第二條: 本會的宗旨:是利用民間的優勢與有中華民族認同感的團體及個人,求同存異,共同弘揚中華
民族積極向上、共同進步的精神,通過舉辦各種活動,推動有中華民族認同感的各民族之間的
交流、了解與團結,藉此拉動少數民族地區的經濟與社會發展,實現中華民族偉大的復興夢。
註:(以上所說各種活動的業務性質:組織文藝演出,組織各種競賽,組織商業活動,組織義務活動)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任何贊同本會之宗旨的自然人(無論海內外),經本人書面申請、經本會理事會會議批准後,
均可成為本會正式會員。
第五條: 會員有選舉及被選舉權,享有參與本會所舉辦的一切活動的權利以及相關的福利。
第六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會員代表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代表、會長和理事會、監
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 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第九條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一人,其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第十條: 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理事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負責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事項和日常具體會務。
第十一條: 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監事會總人數必須為單
數,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五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如果人數超額可以分組選舉代表,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可另行召
開特別會員大會。每次會員大會,參會人員應超過正式會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如法定人
數不足,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會議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少,
會員大會均可開會。
第十四條: 理事會議、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理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分別由會員大會主席、理事長、監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條 :理事會所議事項須經半數以上理事同意,始得通過決議。
第五章: 經費來源
第十七條: 會費;
第十八條 :捐贈;
第十九條: 政府資助;
第二十條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所取得的收入;
第二十一條 :各項經費所產生的利息;
第二十二條 :其他合法收入。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入不敷出或有特別需要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中華民族團結民間協會發起人:華人集市(香港)有限公司。
第十九條: 在本會成立後,由發起人組成一個籌備委員會。該委員會享有本章程所賦予之所有權利,並負
責招募會員,召開首次會員大會, 並在該大會上選出各機關成員。
第二十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