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羈押法是指中華民國國民黨南京國民政府頒行的有關看守所羈押人犯的法規。1946年1月19日公布,共39條。適用於應羈押的刑事被告人。規定:“刑事被告應羈押者於看守所羈押之”。“受死刑之宣告者,應與其他被告分別羈押”。與監獄隸屬於司法行政部不同,羈押刑事被告人的看守所隸屬於法院。
“高等法院或其分院院長視察所轄地方法院看守所,每年至少一次,檢察官得隨時視察看守所”。該法對刑事被告人被送入看守所羈押的入所手續,在所中的各項待遇,遵守的制度、釋放的手續、移送監獄執行的程式等都作了明確規定,並規定羈押被告,還將適用監獄行刑法的有關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