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宗旨
宏揚博大精深的中華翡翠、白玉文化與玉雕傳統文化,為此積極策劃與實施展示交流、鑑定講座、學術研討以及會員聯誼交流等各項活動。全力整合優勢資源,強強聯手為收藏家與企業經營者搭建最佳的交易平台。
協會發展
自協會成立以來,已有許多翡翠和白玉界的專家、鑑賞家進入到本協會擔任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等要職,為本會的工作展開起到了積極推動的作用,每年的協會成員批准審核工作都在有條不紊的進行,各地區分會的成立工作也在進行中。
入會條件
1、單位會員:凡具有法人資格,承認本會章程,能夠積極為協會做宣傳,具有良好信譽,無違法經營,從事翡翠、瑪瑙、玉石首飾加工、商貿、檢測鑑定、教育、科技和信息服務的企、事業單位以及地方性珠寶、翡翠、瑪瑙、玉石首飾業協會(商會)可申請入會;
2、個人會員:凡承認本會章程,能夠積極為協會做宣傳,從事珠寶翡翠、瑪瑙、玉石首飾加工、商貿、收藏、檢測鑑定、教育、科研、信息服務、具有一定專業知識和一年以上工作經驗的個人.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組織名稱:中華全國翡翠商業協會
第二條 本組織性質:中華全國翡翠商業協會非贏利機構
第三條 本組織宗旨:以平等、互惠,追求翡翠行業的健康、穩定、有序的發展為目的;以提升行業的整體素養、藝術創作水平、藝術鑑賞水平為目標;通過翡翠愛好者間的交流與合作,共同弘揚中華翡翠文化,繁榮翡翠市場。
第四條 行業道德準則:凡本會會員一律不得出售假冒商品,必須保證所售商品的真實性,以維護本會的信譽為己任,共同建立一個值得廣大
翡翠愛好者信賴的市場環境。本會會員不得隨意貶低、詆毀同行的聲譽,凡違反行業道德者,本會將予以處分。
第五條 本組織接受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中國翡翠研究會》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業務
第六條 本組織主要任務:向會員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引導會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範會員行為,促進行業自律;
第七條 為會員提供商業、技術、信息、生產、管理等諮詢業務;
第八條 將邀請翡翠文化研究學者和玉雕專家進行講座,組織翡翠和各種玉質作品展銷、精品展覽等活動,增進會員與行業間的交流與合作;
第九條 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困難、意見和要求,幫助會員排憂解難。
第十條 研究翡翠、白玉行業的發展戰略,引導翡翠、白玉行業的發展方向,向全世界弘揚和宣傳推廣翡翠和白玉文化。
第三章 會員
第十一條 本組織的會員種類:
(一) 單位會員:經營和生產本行業產品為主的企業單位。
(二) 個人會員:本行業的經營者、投資者、技術人才,從事本行業的人士和愛好者。
第十二條 申請加入本組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組織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組織的願望;
(三) 願為組織工作和發展做出努力和貢獻的翡翠、白玉藝術愛好者。
第十三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並向會員單位頒發銅牌、批文。
第十四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會員擁有本組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組織的活動;
(三) 獲得本組織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組織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 按優惠條件,享受本協會提供的有關資料及信息服務;
(六)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五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組織的決議;
(二) 維護本組織的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組織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組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六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組織,會員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組織的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七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八條 本組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和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
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組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三)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五)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 領導本組織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須有案可查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組織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人數較多時,可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
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八條 本組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組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
(四) 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會決定;
(五)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三十條 本組織經費來源:
會費;
利息;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組織按國家有關規定,根據本行業的實際情況收取會員會費;
(一) 副會長每年每人兩千伍佰元人民幣;
(二) 常務理事每年每人壹千伍佰元人民幣;
(三) 個人會員每年每人壹佰元人民幣;
(四) 會員單位每年兩千元人民幣;
(五) 理事單位每年兩千元人民幣。
第三十二條 組織經費用於組織交流、對外宣傳等活動。
第三十三條 本組織建立嚴格的財務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每年三月公布所有財務信息。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五條 本組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六條 本組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方可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
第三十七條 本組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八條 本組織終止協定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九條 本組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
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條 本組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一條 本組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
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經年 月 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組織的理事會。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