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條文釋義》是2018年10月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電子商務法起草組。
基本介紹
- 書名: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條文釋義
- 作者: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電子商務法起草組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18年10月
- 頁數:313 頁
- 定價:68 元
- 開本:16 開
- 裝幀:平裝
- ISBN:9787519726959
內容簡介,作者簡介,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條文釋義》由立法機關組織從事《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起草的同志編寫,運用第*手立法材料,逐條解析立法原意、立法宗旨,準確解釋法律內容,並對實務中關心的問題進行一定的適用指導,具有一定的權*性和指導性。
法律將電子商務的主要模式和業態納入調整範圍,明確電子商務經營者特別是平台經營者的義務與責任,規範經營者辦理工商登記和免於登記的情形,嚴格禁止虛假宣傳、強行搭售、通過搜尋和競價排名誤導消費者等行為。
電子商務法是一部鼓勵、支持、創新、規範和保障電子商務健康發展的促進法,是一部維護廣大消費者、平台經營者和平台內經營者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秩序和公平競爭的保障法。
作者簡介
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電子商務法起草組是由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牽頭成立的,由國務院十二個部門參加的電子商務立法工作組。
圖書目錄
深入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 提高電子商務立法質量
——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張平寄語電子商務法
制定電子商務法 促進電子商務健康有序可持續發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促進發展、規範秩序、保障權益
第二條 電子商務的內涵、外延與適用範圍
第三條 電子商務新業態、新技術、新模式
第四條 線上線下一致與融合發展
第五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義務和責任
第六條 電子商務發展促進與監督管理
第七條 電子商務的協同管理與市場共治
第八條 行業自律與規範
第二章 電子商務經營者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九條 電子商務經營主體定義與劃分
第十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不同情形
第十一條 依法履行納稅義務與辦理納稅登記
第十二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依法取得行政許可
第十三條 不得從事法律禁止的商品或者服務交易
第十四條 電子發票與紙質發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亮照經營義務
第十六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自行終止業務的信息公示義務
第十七條 全面、真實、準確、及時地披露商品、服務信息
第十八條 不得通過定向搜尋侵害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
第十九條 禁止搭售商品或者服務
第二十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交付商品和服務的在途風險和責任
第二十一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收取和退還押金
第二十二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第二十三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的個人信息保護義務
第二十四條 用戶信息的查詢、更正、刪除等
第二十五條 電子商務數據信息提供義務與安全保護
第二十六條 跨境電子商務的法律適用
第二節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
第二十七條 平台經營者對平台內經營者的身份和信息管理
第二十八條 平台內經營者的身份信息和納稅信息報送
第二十九條 平台經營者對商品或者服務信息的審查、處置和報告
第三十條 網路安全與交易安全保障
第三十一條 商品和服務信息、交易信息記錄和保存
第三十二條 平台經營者的服務協定和交易規則制定
第三十三條 平台經營者的服務協定和交易規則的公示
第三十四條 平台經營者的服務協定和交易規則修改
第三十五條 不得進行不合理限制、附加不合理條件、收取不合理費用
第三十六條 違法違規行為處置信息公示義務
第三十七條 自營業務的區分標記
第三十八條 平台經營者的連帶責任與相應責任
第三十九條 信用評價制度與信用評價規則
第四十條 競價排名業務的廣告標註義務
第四十一條 智慧財產權保護規則
第四十二條 智慧財產權權利人的通知與平台經營者的刪除等措施
第四十三條 平台內經營者的聲明及平台經營者採取措施的終止
第四十四條 智慧財產權人的通知、平台內經營者採取的措施以及平台內經營者聲明的公示
第四十五條 平台經營者智慧財產權侵權責任
第四十六條 合規經營與不得從事的交易活動
第三章 電子商務契約的訂立與履行
第四十七條 電子商務契約的法律適用
第四十八條 自動信息系統的法律效力與行為能力推定
第四十九條 電子商務契約成立
第五十條 電子商務契約訂立規範
第五十一條 契約標的交付時間與方式
第五十二條 使用快遞物流方式交付商品的法律規範
第五十三條 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的義務
第五十四條 電子支付安全管理要求
第五十五條 錯誤支付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 向用戶提供支付確認信息的義務
第五十七條 未授權支付
第四章 電子商務爭議解決
第五十八條 商品、服務質量擔保機制和先行賠償責任
第五十九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的投訴舉報機制
第六十條 電子商務爭議五種解決方式
第六十一條 協助維權義務
第六十二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提供原始契約和交易記錄的義務
第六十三條 電子商務平台爭議線上解決機制
第五章 電子商務促進
第六十四條 電子商務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
第六十五條 電子商務綠色發展
第六十六條 基礎設施建設、統計制度和標準體系建設
第六十七條 電子商務與各產業融合發展
第六十八條 農村電子商務與精準扶貧
第六十九條 電子商務交易安全與公共數據共享
第七十條 電子商務信用評價
第七十一條 跨境電子商務便利化、綜合服務與小微企業支持
第七十二條 單一視窗與電子單證
第七十三條 國際交流與合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四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的民事責任
第七十五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違法違規的法律責任銜接
第七十六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違反信息公示以及用戶信息管理的相關規定的行政處罰
第七十七條 違法提供搜尋結果或者搭售商品、服務的行政處罰
第七十八條 違反押金管理規定的行政處罰
第七十九條 違反個人信息保護義務、網路安全保障義務的法律責任銜接規定
第八十條 違反核驗登記、信息報送、違法信息處置、商品和服務信息、交易信息保存義務的行政處罰
第八十一條 違反服務協定、交易規則管理、自營業務標註、信用評價管理、廣告標註義務的行政處罰
第八十二條 對平台內經營者進行不合理限制、附加不合理條件、收取不合理費用的行政處罰
第八十三條 平台經營者未履行審核義務以及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行政處罰
第八十四條 平台智慧財產權侵權的行政處罰
第八十五條 產品質量、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智慧財產權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法律的法律責任的銜接性規定
第八十六條 違法行為的信用檔案記錄與公示
第八十七條 電子商務監管部門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第八十八條 違法行為的治安管理處罰和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八十九條 施行日期
附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草案四次審議稿)》修改意見的報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草案)(初次審議稿)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草案)》的說明
後 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