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獸藥管理,嚴厲打擊獸藥違法行為,保障動物產品質量安全,根據《獸藥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現就獸藥嚴重違法行為從重處罰情形,公告如下。
一、無獸藥生產許可證生產獸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獸藥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情節嚴重的”規定處理,按上限罰款,並沒收生產設備:
(一)生產的獸藥添加國家禁止使用的藥品和其他化合物,或添加人用藥品等農業部未批准使用的其他成分的;
(二)生產的獸藥累計2個品種以上或5批次以上,或貨值金額2萬元以上的;
(三)生產獸用疫苗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持有獸藥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獸藥生產、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獸藥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情節嚴重的”規定處理,按上限罰款,並吊銷獸藥生產、經營許可證:
(一)生產的獸藥添加國家禁止使用的藥品和其他化合物,或添加人用藥品等農業部未批准使用的其他成分的;
(二)生產的獸藥擅自改變組方添加其他獸藥成分累計2批次以上的;
(三)生產未取得獸藥產品批准文號的獸用疫苗,或生產未取得獸藥產品批准文號的其他獸藥產品累計2個品種以上或5批次以上的;
(四)生產假獸藥貨值金額5萬元以上的;
(五)獸藥經營者未審核並保存獸藥批准證明檔案材料,經營假獸藥貨值金額2萬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獸藥生產者未在批准的獸藥GMP車間生產獸藥,經限期整改而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獸藥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情節嚴重的”規定處理,按上限罰款,並吊銷獸藥生產許可證。
獸藥生產者未在批准的獸藥GMP車間生產獸藥,經責令限期改正後再犯的,屬於前款“逾期不改正”的情形。
四、獸藥生產、經營者將原料藥銷售給養殖場(戶)的,按照《獸藥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情節嚴重的”規定處理,沒收違法所得,按上限罰款,並吊銷獸藥生產、經營許可證。
五、生產或進口的獸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獸藥管理條例》第六十九條規定處理,撤銷獸藥產品批准文號或者吊銷進口獸藥註冊證書:
(一)抽查檢驗連續2次不合格的;
(二)改變組方添加其他獸藥成分的;
(三)主要成分含量在獸藥國家標準150%以上或50%以下的;
(四)主要成分含量在獸藥國家標準120%以上或80%以下,累計2批次以上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六、獸藥產品標籤和說明書未經批准擅自修改,限期改正後再犯的,屬於《獸藥管理條例》第六十條“逾期不改正”的情形,按生產、經營假獸藥處罰。
七、有本公告第一、二、三項規定違法情形的,對生產、經營者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按照《獸藥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處理,終身不得從事獸藥的生產、經營活動。
八、獸藥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九、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農業部
2014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