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與美國進出口銀行的框架協定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金融
  • 簽訂日期:2005年01月24日
  • 條約種類:協定
  背景
有鑒於,進出口銀行願意通過提供出口信貸保險、貸款擔保及直接貸款以支持美國製造或源自美國的商品和服務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出口(以下簡稱“美國的出口”);
有鑒於,財政部願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按照下述程式,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信譽為進出口銀行對部分業務的支持提供擔保;
因此,雙方本著互助互惠的精神,茲達成如下協定:
第一條進出口銀行的支持
對為美國出口的融資而向中國的銀行和其他借款人(以下簡稱“中方借款人”)所提供的信貸,進出口銀行可以不定期地提供出口信貸保險(以下稱“保險”)、貸款擔保(以下稱“擔保”)及直接貸款(以下稱“貸款”)。每筆此類出口融資業務(以下簡稱“出口業務”)都將以美元計價,並由中方債務人和進出口銀行簽署有關協定(以下稱“信貸協定”)。
第二條財政部的擔保及其性質
一、財政部的擔保
財政部將按本框架協定附屬檔案1的格式,為本框架協定項下其所支持的每筆出口業務出具一份擔保函(以下稱“財政部的擔保”)。每個財政部的擔保都將使財政部承擔直接、普遍、不可撤銷和無條件的義務,向進出口銀行足額、及時、完整地償付中方債務人在信貸協定項下所欠的全部金額(包括,但不限於本金、利息、費用和花費)(以下稱“擔保金額”),不得抵消任何債務或扣除任何稅款。如中方債務人未能償付任何或全部到期的擔保金額,財政部應在收到第一次還款通知後,按照進出口銀行的要求,用美元償付中方債務人所欠的全部應付金額。
每個財政部的擔保均為一種付款擔保而不僅為催收擔保,並將始終充分有效,直至有關中方債務人不可撤銷地償還全部被擔保的債務為止。每個財政部的擔保均為作為第一債務人的持續性的、絕對的、無條件的付款擔保而不僅為保證人擔保。財政部在每個擔保項下承擔的債務均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信譽作為保證。
二、財政部擔保的提交
雙方同意財政部的擔保將在每一筆出口業務的信貸協定簽署後,第一次支付前提交給進出口銀行。財政部向進出口銀行提交擔保時,應同時出具關於代表財政部簽發擔保函的簽字人授權證明。
三、無須通知
除發出在財政部擔保項下的第一次還款通知外,進出口銀行不應被要求向中方債務人發出通知、行使任何權利或進行補救或採取其他任何措施。即使進出口銀行未發出此還款通知,也不對其構成豁免或影響其任何其他權利或補救措施。
四、要求還款
當有關信貸協定項下發生違約時,進出口銀行可按本框架協定附屬檔案3的格式向財政部提出要求還款。
五、信貸協定的修訂
對信貸協定的所有實質性修訂或補充均需得到財政部的書面認可。即使沒有此種認可,財政部的有效擔保並不因此受到限制或失效。但在此情況下,財政部應視此種修訂或補充如同並不存在,方可承擔其有效擔保項下的義務。
第三條啟動融資的程式
財政部將按本框架協定附屬檔案2的格式,為每筆中華人民共和國準備用財政部的擔保予以支持的出口業務向進出口銀行發出通知(財政部的擔保通知)。進出口銀行隨即按照其政策和程式決定是否提供保險、擔保或貸款。
本框架協定並不對進出口銀行構成為某一出口業務提供保險、擔保或貸款的任何義務;同樣,本框架協定並不對財政部構成為某一出口業務發出財政部的擔保通知或出具擔保的任何義務。
第四條陳述和保證
一、進出口銀行的陳述和保證
進出口銀行向財政部陳述並保證如下:
(一)進出口銀行是美國政府的一家獨立機構,擁有簽署和遞交本框架協定及履行以下所有義務的全部權力、許可權和法定權利。進出口銀行根據美國法律設立和運行。
(二)進出口銀行已為簽署、遞交、履行和遵守本框架協定,以及為使本框架協定有效、有約束力和有強制性採取了所有必需或應有的措施。
(三)進出口銀行出具為出口業務提供保險、擔保或貸款的承諾,陳述和保證了進出口銀行已為出具此種承諾而採取了所有必要的措施,獲得了所有必要的批准。
二、財政部的陳述和保證
財政部向進出口銀行陳述並保證如下:
(一)財政部擁有簽署和遞交本框架協定和每個財政部擔保及履行所有相關義務的全部權力、許可權和法定權利。財政部根據中國法律設立和運行。
(二)財政部已為其簽署、遞交、履行和遵守本框架協定,包括但不限於得到有關本框架協定和任何財政部擔保項下美元購匯和付匯所需的批准,為使本框架協定和任何財政部擔保有效、有約束力和有強制性,以及為保證本框架協定和任何財政部擔保條款項下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信譽,採取了所有必需或應有的措施。
(三)財政部出具擔保,陳述和保證財政部已為出具此種擔保並履行其全部相關義務而採取了所有必要的措施,獲得了所有必要的批准。
第五條遠期融資和合作
根據第六條的規定,在協定有效期內,任何得到財政部擔保的出口業務均應符合本框架協定條款的規定。雙方將定期對本框架協定項下的業務進行審查,並隨時進行磋商,以促進出口業務的順利實施。
此外,為便於對本框架協定下信貸的有效處理,財政部將隨時向進出口銀行提供關於在本框架協定下申請獲得財政部擔保的出口業務清單。雙方還將定期地各自指派專人負責解決與本框架協定項下當前和潛在的出口業務有關的問題。
第六條其他融資安排
本框架協定中的任何規定均不妨礙任何一方進行不同於本安排的其他出口業務。但是,沒有財政部和進出口銀行明確的書面批准,本框架協定中的任何規定均不得適用於其他的出口業務。雙方特別提出,將及時進行磋商,對大型飛機出口的業務達成一個框架協定的補充協定。
此外,雙方預計進出口銀行將與中方債務人進行無財政部擔保的出口業務(以下稱“非主權業務”)。非主權業務將被視為不屬於本框架協定的範圍。雙方認為此種業務將由進出口銀行和中方債務人另行談判簽署法律協定予以制約。
第七條適用法律和管轄
一、財政部和進出口銀行均同意,當發生與本框架協定或任何財政部擔保有關的索賠、爭議或糾紛時,雙方應在一方發出書面通知後至少180天內進行協商,以確定能否達成雙方均可接受的解決方案。
二、(一)雙方同意,如未能通過本條第一款中規定的協商達成雙方均可接受的解決方案,則應由根據《國際商會仲裁規則》任命的3名仲裁員按照《國際商會仲裁規則》,就進出口銀行為解決與本框架協定或任何財政部擔保有關的索賠、爭議或糾紛最終進行裁定。仲裁地點應為倫敦。仲裁的工作語言應採用英語,仲裁過程中所有提呈為證據的檔案和證詞應翻譯成英語。首席仲裁員不得為美國公民或中國公民。按照下述(三)的規定,仲裁員做出的裁決將是最終的,對雙方均具約束力。
(二)仲裁程式應從速進行,應最大程度地減少費用並加速裁決。書面陳述可作為證據。
(三)儘管有本協定中的其他任何規定,但如財政部擔保涉及的融資包含任何巴黎俱樂部安排合併期內的債務償付,則與此種安排範圍內(或若非依據協定條款做出任何裁決,本應屬於此種安排範圍內)的索賠、爭議或糾紛有關的任何仲裁裁決,可按照任何一方的選擇,視為無效。
三、此處所述的框架協定、財政部擔保及出口業務不意味著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接受本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項所述方式外的任何機構對由框架協定、財政部擔保及出口業務產生的或與此相關的任何爭議行使任何形式的管轄權。
第八條通知
與本框架協定或財政部擔保有關的所有通知和其他聯繫均應使用書面形式,並採用英語(或隨附準確的英文翻譯件,使進出口銀行有權使用於本框架協定項下的所有目的)送交下述人員,並於送達下述地址或電話號碼(或由財政部或進出口銀行在不少於30日前提供的其他地址或電話號碼)時生效。
一、給財政部的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
北京市西城區三里河100820
財政部金融司司長
電話:(+86)10-68551218
傳真:(+86)10-68551297
二、給進出口銀行的通知:
美國
華盛頓特區811VermontAvenue,N.W.,20571
美國進出口銀行
法律顧問辦公室法律顧問
電話:(+1)202-565-3430
傳真:(+1)202-565-3566
第九條協定終止
財政部或進出口銀行可提前90天書面通知對方,隨時終止本框架協定。但是,本框架協定的終止不得影響此前任何財政部擔保的有效性,或任何一方在本框架協定項下,與此前進出口銀行已同意為出口業務提供保險、擔保或直接貸款有關的其他任何權利或義務。
本框架協定由雙方正式簽署和遞交,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效力,自上述日期開始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美國進出口銀行
簽字人:_______簽字人:_______
姓名:_______姓名:_______
職務:_______職務:_______
附屬檔案一財政部擔保格式(略)
附屬檔案二通知的格式(略)
附屬檔案三要求還款函的格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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